制定《戰爭權力法》是為了維持憲法規定的軍事控制《戰爭權力法》的內容規定了總統在保護美國利益時可以動用武裝力量的確切參數。未經國會批準,只有在美國受到攻擊或面臨嚴重威脅的情況下,總統才可以向國外派遣軍隊。此外,總統必須通知國會在48小時內采取任何軍事行動。軍隊在撤退前只能在戰斗中停留60天。撤軍必須在30天內完成。
眾議院頒布了《戰爭權力法》1994年初,摩加迪沙戰役之后,迫使總統克林頓從索馬里撤軍。在朝鮮和越南的長期沖突之后,國會被迫通過了戰爭權力法案在二戰中,美國為了避免一場與美國之間的戰爭而發動了一場根深蒂固的戰爭,盡管美國在這場戰爭中采取了不斷升級的行動,但美國還是選擇了避免這場戰爭,國會發現自己對沖突的控制力很小,尤其是在越南的行動持續了近20年,導致58159名士兵死亡,在國內激起強烈的公眾譴責。
國會于1973年通過了《戰爭權力法》自法案通過以來,總統發動戰爭的權力受到了極大的限制。為了在外國發動軍事行動,總統不得不獲得國會的授權,進行作戰行動。然而,這些情況都不是正式宣戰。有一次,美國眾議院頒布了《戰爭權力法》,以影響美國作戰部隊從沖突中撤出。1994年初,在摩加迪沙戰役中,19名士兵喪生,克林頓總統被迫將軍隊撤出索馬里1994年,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從索馬里撤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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