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簽署聲明的頻繁使用始于美國總統羅納德·里根不禁止簽署聲明,盡管有人認為簽署聲明不應被視為比附帶的已簽署法律更重要,但它有時也可能是關于總統打算如何為自己的利益解釋法律的聲明例如,布什總統在2005年《麥凱恩拘留者法案》中簽署的聲明,該法案禁止對被拘留的嫌疑人施以酷刑,通過暗示總統將在他的自由裁量權下管理法律而削弱了法律。通常,簽署聲明可能暗示法律干涉總統的行政權力,因此可能只在需要時才適用事實上,如果美國總統認為法律在某種程度上否定了總統的權力,他或她就有義務簽署一份聲明,盡管國會更希望法律適用于全國所有人,也更愿意起草一項人人遵守的法律,簽署聲明可以是反對總統遵守法律的必要性的論據。簽署聲明一般有三種適用方式之一,可以包括法律違反憲法規定的聲明行政機關的權力。它可以用來煽動一個政黨,并敦促他們以某種方式行事。或者,它可以更具體地界定法律中的變化無常,希望執法法官能用簽署聲明作為解釋在許多案件中,美國最高法院已經宣布,總統簽署的聲明不應被用來解釋法律,相反,法律解釋是政府司法部門的目標,但是法官在判決案件時不一定會忽視簽署聲明對行政部門通過簽署聲明干預立法部門的擔憂,催生了一項法案,實際上將否定簽署聲明的潛在權力2006年提出的法案將禁止法官將簽署聲明視為權威它還允許眾議院或參議院反對總統簽署聲明,必要時,許多人認為簽署聲明違反憲法。許多人認為簽署聲明違背了美國政府的標志性權力平衡總統所在的政黨提出了這項法案,這不是一個黨派問題,而是一個關于政府任何一個分支所擁有的政治權力的解釋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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