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威廉姆斯法案》修訂了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以解決現金收購要約和在股票購買時強制披露信息的問題,大量的公司收購都是在未經宣布的情況下進行的。未經宣布的收購要約引發了一些問題,因為這迫使...
                    
                    
                        1968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威廉姆斯法案》修訂了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以解決現金收購要約和在股票購買時強制披露信息的問題,大量的公司收購都是在未經宣布的情況下進行的。未經宣布的收購要約引發了一些問題,因為這迫使股東和基金經理在無法處理與此類復雜的商業交易相關的所有信息的情況下迅速作出決定。威廉姆斯法案是以在20世紀60年代,美國新澤西州提出了這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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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與其他形式的收購程序相比,要約收購更受歡迎,因為它們可以快速執行。它們具有吸引力,因為涉及大量現金。代理活動包括影響足夠多的有投票權的股東來控制公司的董事會。這比出價要花更多的時間,而代理活動往往會被其他想要保留對公司控制權的董事會成員破壞。《威廉姆斯法案》規定,任何提出以現金價格收購公司的個人或團體必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登記,不僅必須披露要約的價值,此外,還包括資金來源、收購要約的原因、收購方對新收購公司的計劃以及與目標公司有關的任何合同或協議。除了現金收購,任何尋求收購公司5%以上股份的人也必須提交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購買,然后這些信息將提供給股東和投資者《威廉姆斯法案》也禁止使用虛假信息,在進行現金收購要約時,陳述不完整或有誤導性。該法案旨在提高股票購買的透明度,以利于投資和公眾。該法案還使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能夠對那些提出現金收購要約的人提起訴訟,以鼓勵直率的投資行為。隨著然而,復雜的衍生品交易,許多人試圖自由地解釋威廉姆斯法案,并在立法中打開漏洞。隨后,SEC試圖彌補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