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同時規定說明,如果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部門在斬獲交通肇事車輛和相關人員之后,必須在十日之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可是,交警部門遲遲不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這是他們玩忽職守,沒有恪盡職守,沒有遵循國家相關規定的結果。
交警部門遲遲不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可能會對我們捍衛自己的權利造成一定的損害。比如,交通事故發生后,我們需要提交相關材料索要自己權益,但是缺少交通事故認定書,很可能拿不到我們預想中的權益。
所以,當公安機關交警部門遲遲不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時,我們可以去公安局找到負責人催促盡快辦理業務,或者向上一級的部門或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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