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獎的發放,勞動法令沒有硬性劃定,是否發放年關獎,屬于單元的自立權。那么對于用人單元而言,他們是可以扣發年關獎的。
若是勞動合同明白劃定年關獎金屬于勞動報答的一部門,或者用人單元將發放年關獎金劃定在規章軌制里,那么用人單元不克不及無故扣發員工的年關獎金。這種環境我們是可以要求用人單元按照合同執行發放的,不成以扣發。
若是只是對于小我的特別獎勵的話,用人單元是可以扣發年關獎的。
對于所謂的13薪這種環境的話,它不屬于年關獎,屬于固心猿意馬發放的,這種是無權扣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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