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蘭蘭掉聯
在拘系了湯蘭蘭怙恃等11人之后,當局將湯蘭蘭放置在異鄉,然后湯蘭蘭卻選擇更名換姓,現在當局都未能找獲得她。有人認為湯蘭蘭選擇搬離當局為其放置的地點地,是湯蘭蘭心中有鬼。也有人認為湯蘭蘭是想要采用更名換姓的體例遺忘這一段殘酷的履歷,避免再度蒙受施害者和輿論的危險,顯然第二種觀點的可托度更高,究竟結果湯蘭蘭是否搬場都與案件沒有太年夜的關系。
司法法式
當公安局接到湯蘭蘭的舉報信之后,顛末長達2年的調查,最終查清了
湯蘭蘭母親等人的罪過,將包羅湯蘭蘭怙恃在內的11人送進牢獄,抓獲犯罪人是顛末嚴酷的司法法式的,法令不會無故錯判人,是以,湯蘭蘭母親想要翻案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媒體的影響力
湯蘭蘭的母親等人在刑滿被釋放之后,標的目的媒體乞助,想要依靠媒體的影響力讓湯蘭蘭現身,
證據
因為湯蘭蘭案件已經顛末了10多年了,時候的跨度較年夜,一些客不雅的證據也沒有法子判定了,而被害人與犯罪人的口供當作為了司法認心猿意馬的依據。被告人暗示他們是“私刑逼供”,對于湯蘭蘭母親想要翻案之事,官方回應撐持重申。然而犯罪人的口供矛盾重重,湯蘭蘭母親想要翻案也很是難。
疑點
(1)未滿14歲的湯蘭蘭寫了一封舉報信,聲稱本身被性侵長達七年之久,然而6歲的時辰就被性侵感受不合適常理。
(2)湯蘭蘭母親等人刑滿之后,借助媒體的影響力,標的目的本地當局施以壓力,想要翻案,那么案件是否還有隱情呢?看起來案情并不純真。
(3)昔時的司法機構接到湯蘭蘭的舉報信之后,立馬采納調查,顛末查抄發現湯蘭蘭確實被性侵,并且是有過多次的性侵行為,甚至有過流產的行為,從查驗成果可以看到湯蘭蘭曾經確實受到非人的看待。
有人認為知情權年夜于隱私權,可我認為隱私權年夜于知情權,法令之外另有情面,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人們都不應再強逼湯蘭蘭現身,湯蘭蘭在10多年前已經把該說的都講述出來了,將湯蘭蘭的隱私表露出來極為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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