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首我們應該先跟著我們來領會一下,注冊商標的有用期是多久,在我國對于商標的有用刻日有著明白的法令劃定,此中《商標法》第三十九條劃定,注冊商標的有用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較,在利用的過程中若是碰到注冊地址改變,注冊人改變等轉變,需要實時到商標局打點注冊商標變動,不然商標將會做撤銷處置。
因為注冊商標的庇護刻日長達10年之久,良多商標注冊人在商標利用過程中會忽略商標到期的問題,對于到期的注冊商標,我國的商標法有著明白的劃定,此中第四十條劃定,注冊商標有用期滿后需要繼續利用的,該當在期滿前的十二個月內按照劃定打點續展手續;在此時代未能打點的,可以賜與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用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用期滿次日起計較。期滿未打點續展手續的,刊出其注冊商標。
也就是當我們的注冊商標有用期到期后,若是需要繼續利用的,則我們需要實時打點注冊商標續展手續,申請續展注冊商標有兩條路子,可以經由過程委托在商標局存案的商標代辦署理機構打點,也可以由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年夜廳打點,兩種路子對比,火名網參謀建議大師選擇委托專業的商標代辦署理公司代辦,有專業的團隊,有豐碩的經驗,可以供給一站式的商標辦事,可以實時供給商標續展辦事,確保注冊商標可以持續有用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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