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標需要打點撤銷?
商標局責令期限更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三)自行讓渡注冊商標的;
(四)持續三年遏制利用的。
商標注冊后的后續維護若何進行?
維護,承擔響應的義務,不然商標專用權就會損失。按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劃定“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議,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標的目的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議,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標的目的人平易近法院告狀。”的劃定,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撤銷決議不服的可以在法按期限內標的目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當事人在法按期限內未提出復審的,該撤銷決議發生法令效力,商標局將對該撤銷決議予以通知布告。是以《商標法》的這一劃定對于保障注冊商標的有用操縱,充實闡揚商標的感化。
商標注冊后若何利用?
任何人可以標的目的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申明有關環境。商標局該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利用的證據材料或者申明不利用的合法來由;期滿不供給利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合法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該劃定明白商標注冊人在享有法令所付與權力的同時,也須經由過程持續的利用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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