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例是天然界里生物學方面的物競天擇、優勝劣汰、弱肉強食的紀律法例。這是一個風雅面的概述。在原始社會,良多原始動物為了保存下去就會和其他物種爭奪地皮的食物,在這個過程中就會有物種垂垂衰亡,因為它們是弱者,是被吃失落的一方。
在人類社會其實也存在著森林法例,但并不至于丟失落人命那么嚴重。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你是名牌年夜學學生,結業后去某家年夜公司應聘,與你競爭崗亭的是一些通俗年夜學的結業生。這時面試的人就已經有了一個分數,因為你的母校更出名,你是人才的可能性更年夜。再或者跟你競爭的人沒有上過學,如許的優勢加倍較著。(無意沖犯通俗年夜學及其結業生和未上年夜學人士)
但至于說森林法例是否合用于人類社會,我感覺不合用。起首,在天然界,動物與動物之間不懂得溝通交流,他們只會想到是否可以或許填飽肚子。而人類是有聰明的生物,不會因為一些爭奪就隨意危險所謂的“仇敵”
其次,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不存在誰比誰崇高。人嘛,有差別很正常,所謂孰強孰弱都是臨時性的。換一個偏向考慮,人已經是站在食物鏈頂端的生物了,無疑是最強的,那么其他生物就應該都裁減或者被殺死。可真實環境并不是如許,森林法例只合用于彼此競爭的動物界。
以上只是本人的一點定見,若有不足,還請多多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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