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例是指天然界各生物之間優勝略汰、弱肉強食的紀律法例。我們可以將它理解為:天然界的資本總量是有限的,只有強者才可以獲得更多的資本,而弱者因為得不到足夠的資本,因而會被社會所裁減失落。
而社會規范是指那些約束人類社會行為的端方準則。這些準則年夜都是由人們配合切磋擬定并進行執行的,它描述的是一種人生來平等的一種不雅念。
森林法例在天然界中的存在是必然的,而它在人類社會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可是良多人認為森林法例并不合用與當今社會,它與當今社會的社會規范相矛盾。
這些人認為在當今社會,社會規范可以使所有人享有劃一的待遇,使強者不再欺負弱者,使弱者獲得必然的庇護,讓每一小我都可以享有先天的人權。
可是他們忽略了一點,就是若是人人都安分守紀,按部就班的遵循社會規范,那么我們自身的優勢將無法表現出來,這個社會很可貴到久遠的成長。因為從某種水平上來說,森林法例可以篩選出人類社會中的精英分子。
而且顛末森林法例篩選出來的人必然是社會的精英,而沒有經由過程森林法例的人紛歧心猿意馬就不是社會的精英,他們可能只是不順應當前的情況,不克不及是以而否決這些人的能力。
此外,森林法例并不僅僅包羅弱肉強食,它還包羅弱者之間的互利互惠,例如一匹狼可能什么都做不了,可是一群狼卻可以扯破一切,是以森林法例在當今社會仍然合用。
所以說,森林法例和社會規范應該使相輔相當作的,我們既需要社會規范來規范每一小我的行為,但我們又需要森林法例來促進社會的成長,兩者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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