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匯票、本票這三者都屬于單據類。單據又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單據包羅包羅各類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等;而狹義上的單據,即我國《票法》中劃定的“單據”,包羅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支票包羅記名支票、不記名支票、劃線支票、保付支票、現金支票、銀行支票、觀光匯票。匯票按付條目人的分歧包羅銀行匯票、貿易匯票;按有無從屬單據包羅光票匯票、跟單匯票;按付條目時候包羅即期匯票、遠期匯票;按暢通地區──國內匯票、國際匯票。本票包羅一般本票(其出票人是企業或個別),銀行本票其出票人是銀行。
素質分歧
 支票、匯票為委托證券;本票為自付證券,它是由出票人本身對收條目人付出并承擔絕對于條目責任的單據。這是本票和匯票、支票最主要的區別。
根基當事人分歧
 根基當事人有三種:出票人、付條目人和收條目人三種。在匯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條目人與收條目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與收條目人。
復本
 只有匯票有復本,而支票和本票是沒有復本的。
絕對記錄事項
常見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在支票正面上方有明白標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限同城內);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因為支票是取代現金的即期付出東西,所以有用期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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