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是指居心放火焚燒公私財物,風險公共平安的行為。中國現行《刑法》劃定,放火罪是風險公共平安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居心放火焚燒公私財物,風險公共平安的行為。放火罪是一種居心犯罪,其加害的客體是公共平安,即不特心猿意馬的大都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年夜公私財富的平安。
放火風險公共平安,一般包羅三種環境,第一,危及不特心猿意馬的大都人的生命、健康的平安,第二是危及重年夜公私財富的平安,第三是既危及不特心猿意馬的大都人的生命、健康平安,同時又危及重年夜公私財富的平安。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迫害性、放射性、流行癥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風險公共平安,尚未造當作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致人重傷、滅亡或者使公私財富蒙受重年夜損掉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罪要以造當作后果為前提前提,是以,好比純真的在路邊點一堆火焚燒樹枝,這些不組成放火罪,放火罪要以造當作具體的風險成果為客不雅要件。所以,大師要遵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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