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拘禁是指采用綁縛、禁閉、強制拘留等不法體例褫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加害他人身體自由權的犯罪過為。
不法拘禁行為不組成犯罪,按照情節輕重風險性巨細來鑒定是否組成犯罪。司法機關因某些客不雅身分誤拘捕嫌疑人拘禁不組成犯罪。
不法拘禁罪的對象包羅潛在的有意志勾當能力的人在內,如幼兒、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該包羅完全沒有按照本身的意志支配本身的勾當能力的人,如嬰兒、嚴重的精力病患者。
按照刑法第238條第1條目、第2條目的劃定,犯不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或者褫奪政治權力,具有毆打、欺侮情節的,從重懲罰。犯不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滅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利用暴力致人傷殘、滅亡的,遵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劃定科罪懲罰。國度機關工作人員操縱權柄犯不法拘禁罪的,從重懲罰。
遵紀守法,從我起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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