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有關消防手藝尺度和辦理劃定出產、儲存、運輸、發賣、利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依據《治安辦理懲罰法》第三十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不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合或者乘坐公共交通東西的,依據《治安辦理懲罰法》第三十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謊報火災的,依據《治安辦理懲罰法》第二十五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使命的,依據《治安辦理懲罰法》第五十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治安辦理懲罰法》第五十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違反消防平安劃定進入出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合的,依法處五日以下拘留。
違反劃定利用明火功課或者在具有火警、爆炸危險的場合抽煙、利用明火的,依法處五日以下拘留。
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平安劃定,冒險功課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過掉引起火警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火警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陳述職責的人員不實時報警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侵擾火警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警現場批示員批示,影響滅火救援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居心粉碎或者偽造火警現場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私行拆封或者利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合、部位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