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就是當事人對于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當事人有能力去執行,可是拒絕執行,而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就觸犯了拒執罪。
拒絕執行其實就是在挑戰國度的法令權勢巨子,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這個意思,這不單損害司法的公道并且嚴重加害了訴訟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犯罪者在本家兒不雅上必需是居心的以此達到本身的目標。
其實良多人都知道在情節上長短常難以心猿意馬性的,因為當事人若是情節不算嚴重就不會組成本罪,所以國度最高法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好比最高法出臺《詮釋》第八條的劃定就做了明白的申明,大師可以參考。
拒執罪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劃定,對人平易近法院的判決、裁心猿意馬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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