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入職后進入試用期,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或者不能低于所在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的工資。
求職者入職后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求職者應當依法維護自己的應得勞動報酬。
在試用期內,如果求職者不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要拿出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一般情況下,如果勞動合同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如果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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