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首先。我們要知道收養棄嬰的條件:收養人沒有子女,包括養子女和繼女。同時收養人必須有供養孩子的能力(經濟上,道德上等等包擴很多層次),年滿30周歲并且未患法律規定的不能收養棄嬰的疾病。
其次我們再了解收養程序:向發現棄嬰的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報案,請求取得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撿拾棄嬰的報案證明;根據《收養法》和民政部《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規定,對收養無法查找生父母棄嬰的,民政部門在登記前必須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
接著,到常住地的計劃生育部門開具夫妻的生育狀況和無子女的證明;
還有一步去縣級以上的醫院進行檢查,取得該醫院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最后再帶上所以證明去當地機關進行收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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