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幕買賣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買賣黑幕信息的知戀人員或者不法獲取股票、證券買賣黑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元,在涉及股票、證券的刊行、買賣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錢有重年夜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最高法院出臺的《黑幕買賣詮釋》從犯罪數額和犯罪情節兩個方面臨黑幕買賣、泄露黑幕信息罪的情節嚴重、情節出格嚴重的認心猿意馬尺度作了劃定。
天然人犯本條劃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出格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黑幕買賣詮釋》第六條劃定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該當認心猿意馬情節嚴重:證券買賣當作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期貨買賣占用包管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獲利或者避免損掉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黑幕買賣或泄露黑幕信息三次以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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