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幕買賣罪,是指知道股票、證券等的買賣黑幕動靜的人或單元,在該信息未公開前,擅自進行買賣或泄露給其他人,造當作嚴重影響的行為。
本罪損害得客不雅對象是證券、股票和期貨的正常秩序和投資人的正當權益,破環了“公開、公允、公道”的根基原則,也違反了我國的法令。
關于黑幕買賣罪,情節嚴重者,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罰必然數量的罰金(一倍以上);情節出格嚴重者,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黑幕買賣罪的犯罪過為人不僅僅是買賣市場的工作人員,還可能長短法獲打消息的人,可能為證監所的工作人員、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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