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第一點,民事調解最基礎的要求是,矛盾雙方同意協調,如果有其中一方不同意協調,則調解無法達成。
如果調解雙方是為了協商糾紛,結束訴訟,可以進行法院調解,法院調解的調理結果需要經過法院確認,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各項規定。協商結果受法律保護。
如果調解雙方需要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則稱為人民調解,人民調解過程要求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則,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若因企業間簽訂的經濟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可申請仲裁調解;若是國家行政機關間處理糾紛,可通過行政調解,都要求雙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合理、公平的對待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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