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易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劃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該當按照環境,承擔遏制損害、消弭影響、公開賠禮報歉、補償損掉等平易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頒發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看成本身零丁創作的作品頒發的;
(三)沒有加入創作,為謀取小我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簽名的;
(四)歪曲、竄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刊行、攝制片子、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纂等體例利用作品的,本法還有劃定的除外;
(六)利用他人作品,未按照劃定付出報答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以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加害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第四十六條劃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該當按照環境,承擔遏制損害、消弭影響、公開賠禮報歉、補償損掉等平易近事責任,并可以由著作權行政辦理部分賜與充公不法所得、罰條目等行政懲罰:
1抄襲、剽竊他人作品的;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標,復制刊行其作品的;
3出書他人享有專有出書權圖書的;
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建造的灌音錄像出書的;
5未經灌音錄像建造者許可,復制刊行其建造的灌音錄像的;
6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復制刊行其建造的廣播、電視節目標;
7建造、出售冒充他人簽名的美術作品的。”第四十七條劃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合適商定前提的,該當按照平易近法公例有關劃定承擔平易近事責任。”
刑事責任
全國人年夜常委會于1994年7月5日經由過程的《關于懲辦加害著作權的犯罪的決議》劃定:“一、以營利為目標,有下列加害著作權景象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年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并懲罰金;違法所得數額龐大或者有其他出格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懲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刊行其文字作品、音樂、片子、電視、錄像作品、計較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書他人享有專有出書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灌音錄像建造者許可,復制刊行其建造的灌音錄像的;
(四)建造、出售冒充他人簽名的美術作品的。
二、以營利為目標、發賣明知是第一條劃定的侵權復成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年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并懲罰金;違法所得數額龐大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懲罰金。
三、單元有本決議劃定的犯罪過為的,對單元判懲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本家兒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遵照本決議的劃定懲罰。
四、查獲的侵權復成品、違法所得和屬本單元或者本人所有的本家兒要用于加害著作權犯罪的材料、東西、設備或者其他財物,一律予以充公。
五、犯本決議劃定之罪,造當作被侵權人損掉的,除遵照本決議究查刑事責任外,并該當按照環境依法判處補償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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