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讓渡涉及哪些法令條條目?
《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二條劃定的中國商標讓渡法則如下: 讓渡注冊商標的,讓渡人和受讓人該當簽定讓渡和談,并配合標的目的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該當包管利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讓渡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統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近似商品上注冊的不異或者近似的商標,該當一并讓渡。對輕易導致混合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讓渡,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申明來由。讓渡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通知布告。受讓人自通知布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一條劃定的中國商標讓渡法則如下:讓渡注冊商標的,讓渡人和受讓人該當標的目的商標局提交讓渡注冊商標申請書。讓渡注冊商標申請手續該當由讓渡人和受讓人配合打點。商標局核準讓渡注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響應證實,并予以通知布告。
商標讓渡手續有哪些?
1、讓渡注冊商標的,讓渡人和受讓人該當配合到商標局打點注冊商標的讓渡手續。
2、因擔當、企業歸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管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該當到商標局打點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該當打點移轉手續。打點商標讓渡或移轉該當填寫《讓渡移轉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讓渡或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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