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后以“參考文獻:”(左頂格)作為標識,參考文獻表按文中引用的先后挨次編碼依次擺列,頂格編排,編碼用阿拉伯數字著錄,加方括號、不消標點,后空一字,按著錄要求劃定依次著錄,回行時與首行著錄項齊平。每條則獻零丁排,最后均以“.”竣事。
文中引用的參考文獻必需在正文中有標注,如[2],[3-5]不宜寫當作[3][4][5]等。
落款、摘要、題目中不得標注參考文獻,文末按引用挨次著錄。作者一律采用姓前名后的體例著錄(外文作者名應縮寫)。
文獻的作者,期刊名的縮寫一律不加縮寫點,縮寫的單詞要國際通用的縮寫方式,不成隨意縮寫。
多次引用統一著者的統一文獻時,在正文中標注初次引用的文獻序號,并在序號的“[]”外著錄引文頁碼。
凡是從期刊中析出的文獻,應在刊名之后注明其年份、卷、期、部門號、頁碼。
凡是從報紙中析出的文獻,應在報紙名后著錄其出書日期與版次。
落款之后若有其他落款信息,包羅副落款、多卷書的分卷書名、卷次、冊次等,則之間用“:”離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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