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及TRIPS協議
《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
浙江馳名商標認定的國際標準:
(1) 使用該商標之商品或服務潛在的消費者;
(2) 使用該商標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渠道;
(3) 該商標使用的時間、程度及地域范圍;
(4) 使用該商標之商品或服務在主張享受馳名商標保護的領土及其領域所占的市場份額。
浙江馳名商標我國認定標準:
(1)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2)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及其在中國同行業中的排名;
(3)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或地區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4) 該商標的廣告發布情況 ;
(5) 商標在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的時間;
(6) 該商標在中國及其外國或地區的注冊情況;
(7) 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文件。
浙江認定馳名商標增加的規定: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浙江如何保護馳名商標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在大量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已經注冊的,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注冊的不受時間限制。
浙江如何保護馳名商標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浙江如何保護馳名商標
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或能引起公眾誤信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浙江如何保護馳名商標
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稱商標為馳名商標的,系欺騙公眾之行為,視情節予以處罰。除此之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最近又明確表示,除馳名商標所有人外,其他人不得登記與馳名商標相同與企業名稱,即使企業名稱是馳名商標認定之前登記的也同 樣屬于侵權行為,馳名商標所有人有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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