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借鑒了英國和美國的政府模式,建立了一個不尋常的國家元首制度。和美國一樣,加拿大政府在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之間采用了一種制衡制度,但其行政部門是由大不列顛君主領導的,目前,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Queen Elizab...
加拿大政府借鑒了英國和美國的政府模式,建立了一個不尋常的國家元首制度。和美國一樣,加拿大政府在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之間采用了一種制衡制度,但其行政部門是由大不列顛君主領導的,目前,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Queen Elizabeth II),包括民主模式和議會模式,加拿大政府真正滿足其人民的需求。

,行政部門通常向議會屈服。
加拿大行政部門的首腦是聯合王國的國王或王后,被賦予立法和司法部門的權力。從歷史上看,這一職位是榮譽而不是強制執行的,盡管他們應該決定,君主可以對加拿大行使相當大的權力。由于地理位置相距甚遠,君主任命一名加拿大總督來監督行政權力。雖然行政部門通常服從議會的意愿和憲法,但它是通過傳統而不是法律來實現的。

加拿大采用的政府體系融合了美國和英國模式的各個方面。
總督任命總理,他是加拿大聯邦政府的首腦幾乎總是從在下議院占多數的政黨中選出,但是如果沒有一個政黨占多數,他們通常是從成員最多的政黨中任命的。雖然首相不能被罷免,但下議院可以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法案,這通常會導致這種結果在首相和內閣的辭職中
加拿大政府的立法部門是兩院制的,這意味著它有兩個立法權院。被任命的眾議院稱為參議院,議員由總督根據總理的建議選出。立法政府的選舉產生的部分稱為下議院,并且每五年通過民主選舉程序選出。雖然理論上兩個部門的權力大致相等,但下議院通常在加拿大政府中擁有最多的權力,并向議會提出更多的法案。
加拿大的聯邦司法系統監督所有的刑法,以及維持一個由總督任命的最高法院。民法采用英國普通法的原則進行監督,魁北克省則遵循法國法典。最高法院由九名法官組成,被用作"最后手段"的法院系統,當一個案件不能由下級法院充分完成時。
加拿大政府的憲法是作為英國議會的一項法案于1867年制定的。1982年,加拿大憲法進行了修訂,使加拿大從英國獲得政治獨立,盡管君主仍然保留行政權力。此外,1982年修正案載有公民政治權利和自由的大綱,類似于美國憲法的十部分法案。

加拿大聯邦司法系統監督所有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