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上的欺詐是指一方故意歪曲重要事實,誘使另一方采取損害其利益的行為。欺詐律師是對被告被指控從事欺詐活動并對他人造成經濟損害的案件進行起訴或辯護的律師構成法律訴訟基礎的欺詐行為可以是普通法上的欺詐行為...
普通法上的欺詐是指一方故意歪曲重要事實,誘使另一方采取損害其利益的行為。欺詐律師是對被告被指控從事欺詐活動并對他人造成經濟損害的案件進行起訴或辯護的律師構成法律訴訟基礎的欺詐行為可以是普通法上的欺詐行為,也可以是某個州或聯邦法規禁止的欺詐行為。欺詐律師可以幫助某人對欺詐性在線交易進行爭議。在美國,律師可以在民事欺詐案件中代表原告或被告,或者,如果被告的欺詐行為違反了可受到刑事處罰的法規,他可以在聯邦或州檢察官辦公室工作。欺詐律師工作的案件范圍包括與證券買賣有關的欺詐行為,對違反國家消費者保護法的企業不公平、欺騙性的貿易行為,也可以受理被告通過發布誤導性、不準確的會計報表,騙取企業真實財務狀況,誘使個人投資的案件商業。民事欺詐律師必須以優勢證據證明自己的案件。欺詐律師將起訴或為被控欺詐行為的人辯護。因為民事訴訟規則要求對欺詐行為的情況進行具體和徹底的描述,律師必須仔細審查案件的事實,作為案件審理準備工作的一部分,他還必須會見證人,審查與案件有關的文件,以確定證明欺詐必要要件的可能性另外,律師必須檢查被告所聲稱的陳述的性質以及陳述的背景,以確定原告所稱的虛假陳述是否是被告意圖欺騙的。通常,律師必須證明被告從欺詐律師必須提供清楚的證據,證明原告因欺詐而遭受的經濟損失。欺詐律師不僅必須證明原告依賴虛假陳述而受到損害,而且還必須證明,他的信賴是合理的。什么是合理的信賴取決于每一個案件的事實和情況,以及向其作出欺詐性陳述的個人的性質或地位。在涉及普通消費者的案件中,履行舉證責任通常不同于在商業交易中證明欺詐和合理信賴所需的證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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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0-08-0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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