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和向公用事業公司出售電力的公司被稱為獨立發電商。獨立發電商的普遍程度各不相同世界。在一些國家,這是非常普遍的,包括私營公司、合作社和工業設施,它們將多余的電力出售給與之合作的公用事業公司。而在其他地區,它們更為罕見,運作規模較小。一些生產商協會專注于小區域,而另一些則可能跨越各大洲。許多它們通過增加新的設施和服務來不斷增長。獨立發電商通常沒有輸電設施電力公司可以使用各種方法發電,但必須從公用事業公司租賃輸電設施,或者電力公司可以建造輸電設施并將其作為與發電商簽訂的銷售合同的一部分進行維護這些公司通常與他們合作的一個或多個公用事業公司簽訂合同,合同中規定了他們必須發電多少電能、發電率等等,通過獨立發電商以批發價格購買電力并轉售給消費者比發電、維護發電廠和讓新發電廠上網更便宜。它還可以讓電力公司調整其產量,以滿足不斷變化的消費者需求,獨立發電商可以對電網進行補充,以確保始終有足夠的能源供應,即使是在需求旺盛的時期,或是在發電設施因維護和其他原因被迫離線的時期獨立發電商的電力銷售可以接受政府的監督,除了監管安全以確認這些設施不會以危險的方式運行之外,它還可以調節電力的銷售費率。在電力不受政府監管的地區,獨立發電商指出,多個發電商產生的競爭有助于保持價格的可承受性最終用戶。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