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意見,對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以及他犯罪的動機、目的、后果等酌情予以不同程度的從寬處罰。
這個從寬處罰,主要指的是對于社會危害性比較小、情節比較輕微的犯罪或者對于人生危害性不大的被告人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比如對于依法可不監禁的可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也可以單獨處罰金等。
對于服刑中的老人在監禁一段時間后發現已喪失勞動能力,可適當放寬刑罰,對于老年人罪犯的判刑可以參照未成年人的減刑,對于有悔過立功表現可適當放寬減刑條件。嚴重疾病可保外就醫。
對老年人罪犯在監獄中給予一定的照顧。比如就地關押或分開關押。生病時及時就醫,保持與家人的聯絡,對老年人的衣食住行給予特別關心,給予特殊的老年勞動改造,沒有勞動能力的,可不再勞動。
對老年人的處罰要符合人道主義要求。關懷老人、尊重老人、尊重老人的人性和尊嚴,尊重老人的自由意志。因為老年人由于年老身體衰退造成了不良的心理影響,使心理變得不太健康,容易產生犯罪,在生活上老年人也喪失了勞動能力,處于弱勢群體地位。人道主義說犯罪人也是人,所以對于老人,我們應該給予人道上的關懷,刑法上的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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