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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拿著自己設計或委托設計的Logo找代理公司代為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專業的代理機構都會建議你同時進行版權登記。
你不會也認為這只是代理機構想要增加營收的手段吧!
那真是天大的誤會了。
眾所周知,商標的主要功能在于識別商品和服務的來源,在注冊的相應類別上為權利人提供保護,即允許他人在不同種類的商品和服務上注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馳名商標或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除外)。
可是,當你苦思冥想設計的商標圖案被他人用于其他商品類別和服務上,是否也會明顯覺得權利被侵犯了呢?
例如圖2中對“工行行徽”的模仿:
圖2為天津昇浩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異議,認為圖2是對工行行徽的抄襲和模仿。商評委支持了該異議,認為:圖1商標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構成應受保護的美術作品。兩商標從整體視覺效果來看,均呈外圈圓形包圍、中心鏤空“工”字形或者“H”字形的圖形,一般消費者易將兩者識別為90度旋轉變換的關系,二者已構成實質性相似。
連工商銀行商標都有人模仿,看來確實有必要給自己的商標多一份保險。主張他人的注冊商標侵犯其著作權而提起訴訟已成為目前司法實踐中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尤其是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被他人搶注為注冊商標。
既然作品在完成時自動受著作權法保護,為什么還要進行版權登記呢?
進行著作權登記只是便于證明權利所屬。缺乏著作權登記時,往往需要權利人結合其他證據如設計原稿、公開發表的資料等證據努力證明自己的著作權人身份。而這些證據的時間以及證明力都可能不被采納。
具體可參考如下案例:
商評委及一、二審法院均沒有支持杰杰公司的主張,理由在于以下證據均不能證明其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已在中國大陸地區形成了合法的在先著作權:
1.Jerrod Blandino對作品創作時間的申明
2.無法確定形成時間的設計圖片
3.羨慕標志于2005年11月29日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注冊;TOOFACED于2012年3月27日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注冊;羨慕標志于2014年8月28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進行登記。
再審中,杰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登記號為VA851-298的《美國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明了Jerrod Blandino于1997年將羨慕標志作品的前身ENVY作品向美國版權局進行登記。
由此可見,相比于原創聲明和商標注冊證明,只有與涉案商標實質相似并登記在先的作品才能證明權利人享有在先著作權。
商標注冊證書難道不能證明著作權歸屬嗎?
在“TRUEAIR”商標異議復審案中,當事人提交了在后著作權登記證書和在先在美國的商標注冊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則認為,著作權登記證書的登記時間晚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日;美國的商標注冊證不能作為享有著作權的證據。(參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576號行政判決書。)
從2010年起法院開始在多件判決中認為僅憑在先商標注冊證不能證明在先著作權成立。法院的觀點為:《著作權法》規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商標申請人及商標注冊人信息僅僅能證明注冊商標權的歸屬,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表明作品創作者身份的署名行為。
既然可以用著作權來保護商標,那就僅僅將美術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好了?
也不妥。
首先,自然人作品的保護期限在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保護期為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美術作品申請商標保護可以不受著作權保護期限的限制,成功申請的商標在有效期滿前1年內辦理續展手續即可繼續受商標法保護。
其次,當侵犯著作權的具體情節和性質不確定時,法院會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而侵犯商標權的最高賠償為500萬元。
除了上文中的闡述,進行版權登記的好處還有:
1.可以短時間內獲得版權登記證書,在商標還未注冊成功時對自己的品牌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
2.當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時,享有著作權的商標圖案仍然不能被隨意使用。
3.由于眾多國家均申請加入了《伯爾尼公約》等版權保護的國際公約,著作權登記后則可在全球范圍進行保護,并且這種保護跨行業、跨領域,可以相當于商標45個大類的全類保護。
總結:在商標申請注冊之時或在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將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對于提出商標異議或者主張權利保護時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以版權輔商標,先版權后商標,這才是保護Logo最正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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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的流程是由國家商標局統一管理的,不會因為地區不同而有所變化天津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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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標注冊不通過工商部門,直接由國家商標局和下屬的備案代理機構或代理平臺辦理.代理組織受商標局監督,有備案資質及電子申報資質就可以接受委托.流程如果指申請的整個過程和周期的話大概是這樣:提交注冊-一個月內拿到商標局下發的受理通知書-三到五個月更新在商標局數據庫-一年內出審批結果.如果是需要加快速度的話,可以提交加急申請,當天可以拿到受理書.其他審批流程一樣.價格主要取決于代理費用,官方費用是1000,代理費用幾百,視代理機構不同而定.辦理加急會稍微貴一些.商標申請的要點不在于申請流程多久和價格多少,審批流程和費用其實都已固定,其要點在于注冊前的查詢及分析,分析上又分為近似判斷,是否屬于法條上的違規申請,商標與專利權/版權的交叉保護,是否具備顯著性,是否存在優先權及與馳名商標沖突等一系列問題.90%被駁回的商標都是因為查詢不到位導致的.建議如果商標對你們很重要的話要先熟悉一下商標法條. 有不懂的地方也可以直接加我281645317.這是我的q,能幫你解答我盡量幫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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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82號“歌力思”案確定了權力濫用認定規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切市場活動參與者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任何違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為目的,惡意取得并行使權利、擾亂市場正當競爭秩序的行為均屬于權利濫用,其相關權利主張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
(2014)民提字第24號
2、被訴侵權人明確以涉案商標權利人“惡意搶注”、“搭便車”為由抗辯的,應根據指導性案例82號案確定的確立濫用規則進行審查,主要有以下方面:
1、被訴侵權人有無攀附涉案商標商譽的必要。在案證據顯示,被訴侵權人在涉案商標申請日前已在推廣中使用被訴侵權標識,并產生一定的社會影響,因此可認定被訴侵權行為系被訴侵權人在先使用行為的延續。
2、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本案中,涉案商標權利人及被許可人均未在涉案商標核定使用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因此盡管被訴侵權標識使用類別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類似,但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3、商標權人取得和行使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被訴侵權人實際使用涉案商標并產生一定影響的時間早于涉案商標申請日,涉案商標權利人有機會接觸知悉該標識,且涉案商標非固有詞匯,臆造而發生巧合的幾率較低,最后,涉案商標權利人及被許可人均是通過許可他人使用涉案注冊商標使用權而獲利,并不是通過真實使用獲得商譽。
綜上,本案原告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標權對被告的使用行為提起的侵權之訴,構成權利濫用,其與此有關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裁判文書摘要
裁判文書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津民終114號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盤古博瑞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媛,執行董事兼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明研,北京市奕明(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峰,北京市奕明(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首創新港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濤,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凱,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北京盤古博瑞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盤古博瑞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首創新港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首創置業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4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2018年4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北京盤古博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明研、被上訴人天津首創置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北京盤古博瑞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北京盤古博瑞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天津首創置業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天津首創置業公司對涉案商標的使用屬于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使用,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1.涉案商標系權利人唐某依法申請注冊,唐某對涉案商標具有專用權;2.天津首創置業公司使用涉案商標在唐某注冊之后,且作為商品樓盤名稱對外宣傳,與涉案商標注冊類別第36類包含的“不動產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等項目相對應,屬于商標性使用的行為;3.北京盤古博瑞公司對涉案商標取得了商標權利人的排他性授權,并且授權他人對涉案商標進行實際使用,一審法院忽略北京盤古博瑞公司在一審當中提交的相關證據,依法應予更正;4.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與否,不影響天津首創置業公司侵權事實的存在,一審法院以此認為天津首創置業公司對涉案商標的使用具有一定正當性的推理沒有根據。5.商標權利人唐某申請注冊其他商標的事實,不能當然否認本案其維護合法權益的正當性,一審法院的推敲沒有根據;6.一審判決書第5頁最后一段,本案爭議焦點中天津首創置業公司商品房銷售行為與不動產管理類別與涉案商品核定范圍相同,并非一審法院認定商品與服務之間的類似關系;7.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必然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適用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未經注冊商標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被認為是侵權,一審法院適用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辯稱
天津首創置業公司辯稱,請求法院駁回北京盤古博瑞公司的所有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1.天津首創置業公司并沒有攀附“愛這城”商標的任何信譽,天津首創置業公司銷售的商品房也不會導致公眾的混淆。天津首創置業公司僅在涉案樓盤小區的門口背景墻上,標識了“愛這城”三個字,是基于天津首創置業公司的關聯公司在北京的項目先于北京盤古博瑞公司商標申請注冊以前使用了“愛這城”這一案名,并且天津首創置業公司未利用“愛這城”三個字進行任何的商業宣傳,這一做法符合多項目開發的房地產公司的商業習慣,并且從消費者的消費習慣來看,公眾在購買商品房這一特定商品時,會更加謹慎地考慮開發商的出處、來源以及商品的來源。2.北京盤古博瑞公司在商標注冊后,并未實際使用“愛這城”商標。從一審天津首創置業公司提交的證據來看,涉案的“愛這城”商標是源于首創旗下也就是天津首創置業公司一方的公司旗下的北京的樓盤,該樓盤2005年底在北京地區的媒體上大量投放廣告宣傳,根據查詢,本案“愛這城”商標的注冊人唐某是于2006年的1月16日提出的商標申請,從時間上可以推斷商標注冊人唐某這一行為屬于惡意搶注。根據北京盤古博瑞公司在一審提交的授權管理合作協議,能夠看到2017年3月31日唐某將包括“愛這城”在內的四個商標授權給北京盤古博瑞公司進行管理,北京盤古博瑞公司在得到授權以后沒有進行任何事實的商業用途,反而是很快對涉案的小區進行了證據保全,提起訴訟,要求高額的賠償。從商標網查詢來看,唐某擁有“愛這城”在內的25個商標,其中還包括“谷歌”等大家所能夠熟悉的商標,這完全超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所用。注冊人的真正意圖,是囤積商標惡意搶注,以謀求不法的獲利。唐某以及北京盤古博瑞公司的行為是通過搶注來“搭便車”,通過訴訟要求高額的賠償,達到盈利目的。這一行為嚴重地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3.目前“愛這城”名稱的使用者并非是天津首創置業公司,涉案項目是在2011年進行銷售,在2013年底銷售完畢并且已全部移交給了購房業主。
一審原告訴稱
北京盤古博瑞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天津首創置業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即停止使用“愛這城”商標字樣;2.判決天津首創置業公司賠償北京盤古博瑞公司損失200000元;3.訴訟費由天津首創置業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9年8月7日,案外人唐某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取得第5117985號“愛這城”文字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商品(第36類):保險;資本投資;藝術品估價;不動產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經紀;擔保;代管產業(截止)。注冊有效期限為:自200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2017年3月31日,案外人唐某與北京盤古博瑞公司分別作為甲、乙方簽訂《品牌授權管理合作協議》一份,雙方約定將第5117985號“愛這城”商標在內的四個商標排他使用許可給北京盤古博瑞公司管理、使用和維護,許可期限自2017年3月31日至該商標有效期屆滿之日止。該協議第四條約定:“收益分配:4.1乙方在合作期限內基于四商標獲得的收益,與甲方按照4.5:5.5的比例分配。”
2017年5月27日,天津市海河公證處的公證員馬某與公證人員程某同北京盤古博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尚飛來到天津市津南區景荷道“香雪苑”小區,并對北京盤古博瑞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尚飛指定的該小區入口處的“愛這城”標識及周邊的現狀進行了拍照,拍攝照片共9張,照片內容已刻成光盤保存于天津市海河公證處。天津市海河公證處出具了(2017)津海河證經字第146號公證書。
一審法院另查明,涉案樓盤“愛這城”是由天津首創置業公司開發,該樓盤正式名稱為“香雪苑”,位于天津市,該樓盤小區入門的園林背景墻上標有“愛這城”字樣。該小區共有16棟住宅商品房,天津首創置業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取得“香雪苑”1號樓的銷售許可證,于2012年5月31日取得最后一棟住宅商品房“香雪苑”17號樓的銷售許可證,并于2013年7月9日到2013年12月25日陸續取得所有樓盤××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2005年10月26日北京首創新資置業有限公司在其北京開發的樓盤中使用“愛這城”名稱,并在北京青年報上進行宣傳報道。
一審庭審中,北京盤古博瑞公司認可如果未能獲得收益或者沒有其他侵權收益,其不用向案外人唐某支付商標許可使用費。
一審法院再查,本案“愛這城”商標注冊人唐某還在第36類商品、服務類別上注冊“旺座”“名座”“名筑”“財貿”“財源”等商標;在其他商品類別上注冊“谷歌”“結算寶”“淘你喜歡”“馬上就點”等商標。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案外人唐某依法注冊取得第5117985號“愛這城”文字商標,其商標專用權應依法受到保護。北京盤古博瑞公司經商標權人唐某許可獲得該注冊商標的使用權,該許可性質為排它使用許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北京盤古博瑞公司有權自行提起訴訟。
本案爭議焦點為天津首創置業公司將“愛這城”作為其開發的“香雪苑”樓盤名稱是否侵犯北京盤古博瑞公司商標權。北京盤古博瑞公司享有第5117985號“愛這城”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該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6類的不動產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等服務,與天津首創置業公司商品房銷售相比,兩者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基本相同,不動產管理等服務與商品房銷售存在特定的聯系,應當認定為商品與服務之間的類似。天津首創置業公司在其開發的樓盤使用“愛這城”標識,與北京盤古博瑞公司注冊的商標完全相同,可以認定為相同標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在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標志作為商標或商品名稱使用的,構成商標侵權,須具備誤導公眾、容易導致混淆的條件。
縱觀本案事實,天津首創置業公司關聯公司在本案商標申請前已在北京相關樓盤使用“愛這城”標識宣傳、銷售商品房,天津首創置業公司在天津使用“愛這城”標識雖在北京盤古博瑞公司商標注冊之后,但基于本案商標注冊后并無實際使用的證據,亦無證據證明北京盤古博瑞公司及商標注冊人對“愛這城”商標進行任何商業宣傳,從而表明本案“愛這城”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故不能認定天津首創置業公司具有攀附北京盤古博瑞公司商標信譽的主觀心理態度。同時,因北京盤古博瑞公司主張權利的“愛這城”商標缺乏知名度,且“愛這城”在文字表述上具有“喜愛或者愛上這座城”的字面涵義,天津首創置業公司當時作為樓盤名稱使用具備一定正當性,客觀上亦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綜合分析商標注冊人唐某申請其他商標的情況,其維護合法權益的正當性值得推敲,故對北京盤古博瑞公司主張天津首創置業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北京盤古博瑞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一審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北京盤古博瑞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原告北京盤古博瑞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舉證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北京盤古博瑞公司營業執照載明,該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投資咨詢;經濟貿易咨詢;企業管理咨詢;企業策劃;公共策劃;市場調查;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會議及展覽服務;技術推廣服務。二審審理期間,北京盤古博瑞公司明確表示該公司不從事房地產開發服務行業,只是從事投資咨詢類管理。
天津首創置業公司營業執照載明,該公司注冊資本95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房地產開發、銷售。
一審審理期間,北京盤古博瑞公司提交河北亞太廣告于2017年5月1日的亞太咨詢廣告頁,內載明:“愛這城,愛這城,愛這家,愛尚生。都市人的心靈居所,海澤盛悅,浪漫之夜。覽都市美景,享人生溫馨愛這城,愛這家,海悅品質,盡享奢華”,以證明北京盤古博瑞公司以石家莊海澤盛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在河北亞太廣告進行了廣告宣傳,二審審理期間北京盤古博瑞公司表示,上述河北亞太廣告只是對“愛這城”商標的推廣,沒有相應樓盤。
2005年10月26日,北京青年報A20版廣告頁右上角標注有“首創置業”文字,頁面中間為圓形圖案,環圓形圖案外側標注有“A-ZTown是CBD副中心的核心區,這是事實。在CBD區域內,至少擁有一處不動產,這是遠識。買房子,先買配套,這是常識。傳媒大道在東移,先擇選者,這是卓識。CBD內每片綠地都很珍貴,這是共識。”圓形圖案下方載有較大醒目“A-Ztown愛這城”文字。文字下方標注有售樓電話,及A-Ztown所處樓盤位置。2005年11月2日,北京青年報A8版廣告頁也刊登了上述首創置業樓盤廣告頁,頁面中間位置載有與前述10月26日廣告頁字體相同的較大醒目“A-Ztown愛這城”文字。天津首創置業公司開發的涉案“香雪苑”小區入口處的園林背景墻上載有的“A-Ztown愛這城”文字,其中“A-Ztown”英文文字在上方,“愛這城”漢字在下方,“A-Ztown”字體圖案與上述兩份北京青年報廣告頁刊登的“A-Ztown”字體圖案基本相同。
本院還查明,涉案第5117985號“愛這城”文字商標注冊證載明,該商標核定使用的系服務項目(第36類),一審法院認定為“核定使用商品(第36類)”,認定事實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以及查明的事實,本案爭議焦點如下:1.天津首創置業公司是否實施了侵害北京盤古博瑞公司享有的第5117985號“愛這城”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2.如果侵權行為成立,天津首創置業公司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一、不能認定天津首創置業公司實施了侵害北京盤古博瑞公司享有的第5117985號“愛這城”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依據商標法第一條,我國商標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有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標法所指的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第五十六條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依據上述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所保護的利益,不是核準注冊的標識本身,而是經營者由于使用該標識于特定商品后產生的商譽,該商譽代表了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是商標的真正價值所在,沒有商品或者服務載體的標識本身是無法起到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作用的,也是沒有商標價值的。因此,取得商標注冊并不意味著必然會受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82號,王碎永訴深圳歌力思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銀泰世紀百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明確指出注冊商標權利人如果構成權利濫用,是不應當受到保護的,該指導性案例闡述了權利濫用認定規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切市場活動參與者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一方面,它鼓勵和支持人們通過誠實勞動積累社會財富和創造社會價值,并保護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財產性權益,以及基于合法、正當的目的支配該財產性權益的自由和權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民事訴訟活動同樣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一方面,它保障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和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當事人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審慎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任何違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為目的,惡意取得并行使權利、擾亂市場正當競爭秩序的行為均屬于權利濫用,其相關權利主張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本案中,由于天津首創置業公司明確抗辯,涉案注冊商標權利人案外人唐某以及北京盤古博瑞公司的行為是通過惡意搶注“搭便車”,通過訴訟要求高額的賠償,達到盈利目的。因此需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82號明確的上述權利濫用認定規則進行審查,以認定北京盤古博瑞公司指控的天津首創置業公司實施了侵害北京盤古博瑞公司享有的第5117985號“愛這城”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是否成立。
首先,天津首創置業公司在該公司開發的“香雪苑”小區入口處的園林背景墻上使用“愛這城”文字系來源于北京首創新資置業有限公司在北京開發的樓盤中使用“愛這城”名稱,天津首創置業公司沒有攀附涉案注冊商標商譽的主觀故意。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可知,“愛這城”文字首先由北京首創新資置業有限公司在其北京開發的樓盤中使用,且在北京青年報的廣告宣傳中,將“愛這城”文字與英文字母“A-Ztown”一起使用。天津首創置業公司在“香雪苑”小區入口處的園林背景墻上使用“愛這城”文字的方式與2005年北京首創新資置業有限公司在北京青年報上的推廣使用方式相同。天津首創置業公司提供的關于北京首創新資置業有限公司使用“愛這城”文字的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天津首創置業公司對“愛這城”文字的使用系來源于北京首創新資置業有限公司,本院對于天津首創置業公司的該項主張予以采信。
其次,天津首創置業公司在本案中使用“愛這城”文字行為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天津首創置業公司銷售的“香雪苑”小區樓盤,與享有本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北京盤古博瑞公司具有關聯性。如前所述,我國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第十一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五十七條第二項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本案中,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包括:保險;資本投資;藝術品估價;不動產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經紀;擔保;代管產業(截止)等。天津首創置業公司作為經營房地產開發、銷售的企業,在該公司開發的“香雪苑”小區入口處的園林背景墻上使用“愛這城”文字,應當認定為在房地產開發、銷售中使用,由于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包括不動產管理,但不包括房地產開發,因此,應當認定天津首創置業公司是在與涉案注冊商標類似的服務中使用了“愛這城”文字。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系“商品與服務之間類似”,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北京盤古博瑞公司雖從案外人唐某處取得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授權,但無論是唐某還是北京盤古博瑞公司均沒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標,且北京盤古博瑞公司明確表示,該公司不從事房地產開發服務,其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唐某從事房地產開發服務。因此,對于關注房地產開發、銷售的有關的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而言,不會在看到“香雪苑”小區入口處的園林背景墻上的“愛這城”文字時,與唐某、北京盤古博瑞公司產生任何聯想。
最后,北京盤古博瑞公司取得和行使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具有正當性。第一,涉案注冊商標由案外人唐某于2009年8月7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而早在2005年,北京首創新資置業有限公司已經在開發的樓盤上使用“愛這城”文字進行宣傳,并在北京青年報上刊登,案外人唐某可以接觸和知悉北京首創新資置業有限公司使用“愛這城”文字進行宣傳的情況。第二,“愛這城”本身非漢語中的固定詞組,將該文字組合用于指示房地產服務來源,具有較強的固有顯著性,依常理判斷,在完全沒有接觸或知悉的情況下,因巧合而出現共同用于區分服務來源的可能性甚小。第三,北京盤古博瑞公司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公司及唐某將涉案商標實際使用于核定使用的服務,相反,北京盤古博瑞公司提供的其與唐某的《品牌授權管理合作協議》,及河北亞太廣告宣傳等證據,恰恰證明北京盤古博瑞公司取得本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目的,就在于通過許可他人使用涉案注冊商標使用權而獲利,并且依約與唐某分配獲利,無論是唐某,還是北京盤古博瑞公司取得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目的均不是通過真實使用商標取得商譽,唐某、北京盤古博瑞公司對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取得都不具有正當性。據此,根據前述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82號確立的權利濫用認定規則,可以認定北京盤古博瑞公司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標權對天津首創置業公司的使用行為提起的侵權之訴,構成權利濫用,其與此有關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綜上,天津首創置業公司在本案中使用“愛這城”文字的行為,主觀上不具有攀附涉案注冊商標商譽的意圖,客觀上也不會使相關公眾對正確識別相關服務來源形成障礙,北京盤古博瑞公司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標權對天津首創置業公司的使用行為提起的侵權之訴,構成權利濫用,北京盤古博瑞公司主張天津首創置業公司在本案中使用“愛這城”文字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二、由于北京盤古博瑞公司主張天津首創置業公司在本案中使用“愛這城”文字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訴訟請求不成立,因此天津首創置業公司無需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北京盤古博瑞公司的訴訟主張,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但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瑕疵,適用法律亦有瑕疵,本院予以糾正。北京盤古博瑞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北京盤古博瑞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原曉爽
審 判 員 黃硯麗
代理審判員 趙 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廣江
書 記 員 馬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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