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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聯云知產課堂】南京商標查詢主要從哪些 南京商標注冊代理公司有哪些?在商標局備案

    在我們需要注冊一個商標之前,我們需要查詢這個商標是否存在近似或者相同,所以,商標查詢是商標注冊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那么,在 商標查詢 過程中如何判斷商標是否相同...

    【律聯云知產課堂】南京商標查詢主要從哪些方面判斷一個商標是否適合注冊?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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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們需要注冊一個商標之前,我們需要查詢這個商標是否存在近似或者相同,所以,商標查詢是商標注冊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那么,在商標查詢過程中如何判斷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是查詢的根本,但是除了這些,還需要分析商標是否違背商標的相關規定,例如商標本身是否缺乏顯著性等。


    一、近似判斷:應從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或者商標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等方面進行判斷,如兩商標的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則被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判斷商標是否缺乏顯著性: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授予商標專用權。商標的顯著性特征,通常是指商標為實現其功能所應當具備的,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來源的特征。我們在分析一個商標是否存在顯著性時,主要會考慮到以下幾個方面:

    1、構成商標標志本身的各要素(包括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等),如過于簡單的線條或圖形,過于復雜的文字、數字、字母、圖形,或過于復雜的要素組合等情況,都不適合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

    2、商標與指定使用的商品聯系過于緊密,如,使用商品的外形作為商標,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也不便于在消費群體中將這些特定的商戶與其他同業者進行區分,此類商標即為缺顯。

    3、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商標作為區分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標志,其識別的主體就是特定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也可以說,我們在觀察一個標志是否具備顯著特征時應當站在其相關公眾或此領域的消費者的角度。

    商標的查詢階段是決定商標能夠成功注冊的關鍵因素,了解商標審查標準及評審規則,對商標近似判定,及商標是否違反規定的判斷準確,對商標注冊成功有很大的幫助。因此,如果在我們需要辦理商標注冊的時候,我們不具備專業的商標辦理經驗的話,應該選擇一家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在注冊前對商標進行查詢分析,從而有效的降低商標注冊風險,減少我們注冊商標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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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商標注冊代理公司有哪些?在商標局備案的有哪些?進行商標注冊申請大概收多少代理費?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南京商標注冊代理公司應該有很多,您可以到中國商標局商標代理頁面進行查詢是否有備案過,商標注冊價格官費是1000,代理費用各地區各機構有所差異,我們的代理費用是800.希望能夠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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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商標注代理需要到國家商標局辦理備案,辦理版權不需要備案,希望能幫助你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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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商標, 在北京也可以注冊商標,需要聯系我1501022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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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商標與老字號權利沖突之探析 ——以上海、南京“吳良材”之爭為展開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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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

    上海三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聯公司”)及上海三聯(集團)有限公司吳良材眼鏡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吳良材”)與南京吳良材眼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吳良材”)之間的侵權糾紛從2015年一直持續到2018年,上海吳良材認為南京吳良材的銷售宣傳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向法院提起訴訟。二審法院認為,南京吳良材使用文字“吳良材”的行為從主觀上看具有攀附上海吳良材公司商譽的意圖,客觀上亦會產生市場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南京吳良材不服二審判決,表示將申請再審。本案涉及到注冊商標與老字號之間的權利沖突問題,在此類案件中法院不僅應當保護商標權人的權利,也需要考慮到老字號的保護和延續。本文將以該案為出發點,探討注冊商標與老字號之間的權利沖突問題。

    一、案情簡介

    上海吳良材與南京吳良材之間關于“吳良材”的糾紛從2015年一直持續到了2018年,目前該案正處于再審階段。

    “吳良材”背后的企業有近三百多年的發展歷史。其前身是1719年在上海創建的澄明齋珠寶玉器鋪,兼營眼鏡;隨著眼鏡業生意愈發興旺,于1927年更名為專營眼鏡的“吳良材眼鏡店”,此乃“吳良材”的前身。[1]1947年,吳良材的后人吳國城開設南京分號,自此存在上海吳良材總店與南京吳良材分店兩處店鋪,由于歷史原因,現在上海吳良材和南京吳良材并無關聯關系,各自獨立發展。

    1979年11月13日,南京吳良材進行了注冊登記,企業名稱為"南京吳良材眼鏡店",并在2011年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企業;1982年,上海吳良材進行了注冊登記,企業名稱為"上海吳良材眼鏡商店",在1993年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企業,1989年與1999年,上海吳良材將"吳良材"文字作為商標分別在眼鏡商品及眼鏡行服務上進行了申請注冊,經過長期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并于2004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2]

    2015年,上海吳良材發現南京吳良材在南京市內外開設多家以“吳良材”作為字號的店鋪,上海吳良材認為南京吳良材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歷史原因,南京吳良材使用“吳良材”作為企業名稱有其合理的歷史淵源,但是南京吳良材在明知上海吳良材商標知名度的情況下,在南京市外多地開設以“吳良材”冠名的分支機構,已經超過企業名稱權原有的使用范圍,其攀附上海吳良材公司商譽、搶占市場的惡意顯而易見,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對上海吳良材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故判令南京吳良材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停止其分支機構在江蘇省南京市以外地區注冊、使用含“吳良材”文字的企業名稱,在其官方網站上連續發表聲明30天,消除因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3]南京吳良材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出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本案處于再審階段。

    二、注冊商標與老字號之概念及產生沖突的原因

    上海吳良材與南京吳良材之間的糾紛體現了注冊商標與老字號之間的權利沖突問題。在我國,雖然同屬于商業標識,但是商標和字號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受不同法律的約束。

    商標是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記,包括圖形、文字等平面或者立體標志,由《商標法》及相關法律進行規范和保護。[4]本文所討論的“商標”如無特別聲明,系指注冊商標。字號是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往往是企業名稱的簡稱,具有指代不同企業主體的作用,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進行規范。本文討論的老字號即企業字號,是指具有悠久歷史,擁有世代傳承的產品、技藝或服務,具有鮮明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蘊,取得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品牌。[5]

    注冊商標與字號之間的沖突是指注冊商標中的文字與企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得他人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者誤認。注冊商標和字號之間產生沖突有其原因: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同企業背后的商譽成為市場競爭中的重要因素,商標、字號的作用也從簡單的指代商品或者服務、企業主體發展為企業商譽的代表,部分企業出于對他人商譽的覬覦,使用與他人字號(或者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冊商標(或者字號),以實現攀附他人商譽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6]另一方面,我國商標和字號由兩個互不交叉的部門管理—商標的登記由國家統一管理,由商標局進行注冊登記;字號則實行分級管理,由縣級以上工商局進行登記。商標局與工商局之間互不交叉,且尚未建立完整的信息公開查詢體系,兩個部門之間信息不對稱,難以避免出現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7]

    如本案所示,司法實踐中面臨的較多的字號與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是企業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字號,引起是否造成混淆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糾紛。例如,在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訴濟南市大觀園商場天豐園飯店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中,被告天豐園飯店在明知原告狗不理集團的“狗不理”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在其宣傳廣告、墻體、指示牌上突出使用“狗不理”三個字,“容易使消費者產生天豐園飯店與狗不理集團公司存在聯營關系,或者天豐園飯店系狗不理集團公司開設的分店,或二者之間存在其他特定關系等誤認”,具有攀附狗不理集團知名度的故意,這種誤認可能誤導普通的消費者。[8] 在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訴重慶市合川區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曉華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原告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雖為“同德福TONGDEFU及圖”商標權人,認為被告重慶市合川區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使用“同德福”字號有“搭便車”的故意,足以引起相關公眾混淆,侵犯其商標權。[9]在西安市蓮湖區輦止坡老童家食品店與陜西輦止坡老童家食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中,原告認為被告使用使用“老童家”、“輦止坡老童家”字號的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原被告提供的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侵犯了其對“老童家”商標的專用權。[10]

     三、判斷是否允許老字號與注冊商標共存的考量因素

    (一)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仍為允許老字號與注冊商標共存的前提

    我國《商標法》第57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法院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時,根據該條規定判斷運用混淆可能性理論來判斷是否構成侵權,這一原理同樣適用于老字號與注冊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例如,在上述北京慶豐包子鋪訴山東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被告慶豐餐飲公司將“慶豐”文字商標性使用在與慶豐包子鋪的商品或服務類似的餐館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慶豐餐飲公司與慶豐包子鋪之間存在某種特定的聯系,可能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11]同樣,在山東宏濟堂阿膠有限公司、栗冠芳與山東宏濟堂制藥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法院在裁判書中指出,有關各方在使用“宏濟堂”字號及“宏濟堂”商標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應該善意區分各自的產品及服務,尊重歷史并善意地處理競爭中出現的字號及商標之間的沖突,避免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12]在“同德福”案件中,原告與“同德福”并無歷史上的關聯,且“同德福TONGDEFU及圖”并不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余曉華與老字號企業同德福齋鋪經營者之間具有直系親屬關系,在其經營的企業重慶市合川區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的名稱中使用“同德福”字號具有合理性,使用“同德福”字號的行為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認。[13]在本案中,上海吳良材與南京吳良材糾紛案中,法院在判定南京吳良材是否構成侵權時采用了混淆可能性標準,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在“吳良材”商標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情況下,南京吳良材公司對外突出使用“吳良材”字號,授權加盟店使用含有“吳良材”文字的企業名稱,并在對外宣傳中聲稱其是“百年老店”,上述行為主觀上具有攀附上海吳良材公司商譽的意圖,客觀上亦會產生市場混淆,有必要對其使用范圍和方式進行適當的限制,其超出適當使用范圍以及不當使用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14]

    (二)禁止持攀附他人商譽之惡意

    在判定老字號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標專用權時,即使根據混淆可能性標準判定老字號的使用造成了混淆,導致了相關公眾的誤認,仍需要考慮其他因素,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攀附原告商譽的故意也是法院的考量因素之一。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商標權、企業名稱權的設立、行使必須出于善意。法院在處理老字號侵權案件時需要考察被訴侵權人的主觀意圖來判定相關行為是否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在上海吳良材與南京吳良材糾紛案中,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南京吳良材在明知或應知上海吳良材商標知名度的情況下,使用“吳良材”字號進行特許經營、宣傳等行為,主觀上具有攀附上海吳良材知名度的惡意。[15]在山東宏濟堂阿膠有限公司、栗冠芳與山東宏濟堂制藥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一審法院在判決部分指出,“阿膠公司屬于阿膠生產企業,其使用“宏濟堂”作為字號,侵入制藥公司權利范圍,打破了雙方歷史上形成的權利范圍和法律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市場公認的商業道德”[16]。在浙江大光明眼鏡有限公司與合肥市大光明眼鏡有限責任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中,二審法院認為,合肥大光明公司突出使用“大光明”行為有其合理的歷史原因,系善意突出使用自己的字號以及簡化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這一行為在浙江大光明公司注冊“大光明”系列商標前就已長期存在,不具有搭浙江大光明公司注冊商標及馳名商標便車的主觀惡意,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17]在上述“老童家”字號案件中,原告老童家餐飲公司雖于2012年5月27日合法受讓第1349167號“老童家”注冊商標,但在此之前被告老童家食品店已長期使用“老童家”和“輦止坡老童家”作為店鋪的字號,系善意突出使用自己的家族字號以及簡化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不具有搭“老童家”注冊商標便車的主觀惡意,不侵犯原告的商標權。[18]

    (三)考察爭議各方使用相關商業標識的歷史情況

    老字號企業歷經幾十年甚至幾百年發展成為形成知名度較高、信用較好的企業,由于種種原因,老字號企業本身并未對老字號進行商標注冊,導致其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冊商標之間發生沖突。法院在審理老字號與注冊商標權利沖突案件時,也將歷史因素作為考量因素之一,通常會考慮老字號企業的發展歷史、持續使用時間、字號知名度、使用地域等諸多方面。在老字號與他人注冊商標產生混淆時,如果老字號一方基于歷史上的原因對老字號享有使用的權利,比如歷史傳承、使用時間、老字號的歷史商譽等方面為其提供了充分的使用合理性,此時即使老字號與注冊商標之間存在混淆可能性,也會由于上述歷史原因的存在而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在四平李連貴飲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沈陽市李連貴熏肉大餅餐飲中心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四平李連貴公司與沈陽李連貴公司具有密切的歷史淵源,二者均為“李連貴”字號的發展做出了較大貢獻,從二者的知名度來看,四平李連貴公司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了較高的市場知名度,沈陽李連貴餐飲中心也已經形成了區域性的市場影響力,相關公眾應當可以將兩者所提供的商業服務來源加以區分,不會造成混淆或者誤認。[19]在上文的“宏濟堂”案件中,法院充分考慮歷史因素,認為“山東宏濟堂阿膠公司使用“宏濟堂”字號實際上是基于其股東醫藥集團的授權,是股東對其擁有的“宏濟堂”老字號在合理范圍內的擴展使用”,其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20]在蘇州雷允上國藥連鎖總店有限公司良利堂藥店與蘇州吳中橫涇良利堂藥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被告吳中良利堂藥房重新使用“良利堂”字號雖然有一定的歷史淵源,但是從使用時間上來看,被告使用“良利堂”字號前后曾中斷五十年之久,未能較好地延續“良利堂”的商譽;從知名度和使用地域來看,在蘇州地區,雷允上良利堂藥店經營“良利堂”在蘇州地區享有較高知名度,吳中良利堂藥房的知名度遠不及雷允上良利堂藥店,在這種情況下,吳中良利堂藥房使用“良利堂”字號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將二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相混淆。[21]而在上海三聯(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三聯(集團)有限公司吳良材眼鏡公司、吳林泉等商標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法院查明蘇州吳良材眼鏡店的字號“吳良材”由“寶順”變更而來,其字號“寶順”與“吳良材”并無歷史上的聯系,法院據此認為蘇州吳良材眼鏡店的行為構成對上海吳良材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22]在上海吳良材與南京吳良材糾紛案中,法院雖然認可了南京吳良材使用“吳良材”具有合理的歷史原因,但是在判決部分仍然認為南京吳良材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該案與上海吳良材訴蘇州吳良材案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南京吳良材和蘇州吳良材對“吳良材”的權利不同,根據以往的案例分析,理論上蘇州吳良材與南京吳良材應當受到不同的裁判結果,但是這兩起訴訟的判決結果卻幾乎相同,這一反差不得不引人深思。

    四、劃分老字號與注冊商標權利邊界的規則

    在老字號與商標的權利沖突案件中,法院在裁判時既要尊重歷史,保護老字號的傳承與發展,又要立足現狀,防止老字號與他人注冊商標構成混淆,引起消費者的誤認;以各方的使用歷程為脈絡,動態地考察其使用商標、積攢商譽、開拓市場的情況,以此為依據公平、合理地劃分市場,為各方未來的發展作出恰當的指引。[23]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采用“判令添加適當標記”的方式來避免老字號與注冊商標之間的混淆,使老字號與注冊商標得以共存。在上述浙江光明訴合肥大光明一案中,合肥大光明公司在其經營的店面招牌上顯著位置標有“大光明”字樣,在左右兩側分別以較小字體標注了“中華老字號”和“眼鏡店”(或“眼鏡”)字樣及圖形;在其銷售的眼鏡所附帶的眼鏡盒、眼鏡布以及配鏡單上均標注了“大光明眼鏡店”的字樣,浙江大光明認為合肥大光明的行為侵犯其商標專用權,法院在判決部分雖未認定合肥大光明使用“大光明”字號的行為侵犯浙江大光明的商標權,但是出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法院判令合肥大光明今后在使用“大光明”這一字號時,應在字號前加上“合肥”這一地域標識,避免和浙江大光明公司商標產生混淆。[24]在太原大寧堂藥業有限公司、山西省藥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再審法院認為,大寧堂公司享有“大寧堂”字號的在先使用權和大寧堂傳統秘制中藥藥方,山西省藥材公司僅享有“大寧堂”商標而不享有大寧堂傳統秘制中藥藥方,為了使大寧堂藥鋪秘方藥和商譽得到傳承,“比較公平合理的解決方式應當是允許兩者善意共存,大寧堂公司繼續使用大寧堂字號并生產大寧堂傳統秘方藥品,山西省藥材公司可銷售大寧堂藥業生產的藥品。”[25]在上述山東宏濟堂制藥集團有限公司訴山東宏濟堂阿膠有限公司一案中,二審法院認為阿膠公司將“宏濟堂”作為字號使用的行為有合理的歷史原因,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其在標注公司名稱時使用與名稱其他字的字體不一致的“宏濟堂”文字的行為并不規范,并判令阿膠公司今后應將“宏濟堂”三個字與其公司名稱中的其他字體保持一致。[26]

    除了規范老字號企業的字號使用之外,是否限制老字號企業經營活動的地域范圍也是法院在裁判時會考慮的一個方面。學者們普遍認為企業經營活動的地域范圍不應當受到行政區劃的限制。吳漢東指出:“不能以企業名稱登記的行政區劃限制企業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只要不屬于法律強制規定必須限制其經營地域范圍的行業(企業),便不應對其經營地域范圍作出限制,否則將危及交易自由與繁榮,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劉春田表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表述,并不是用來限制使用企業名稱或商號的地域范圍,而是用來識別企業身份的文字。由于競爭市場本身是自由、充分、開放的,不受任何行政區劃限制;相應地,競爭市場中產生的商號權益的效力范圍也不應受限制”;李明德認為:“在我國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話語體系中,商標和商號實質上是一樣的。對于市場經營主體而言,不可能永遠只在企業登記所在轄區開展經營活動而不能逾越雷池一步”。[27]在上海東方眼鏡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廣州市東方眼鏡連鎖企業有限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再審法院認為,字號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具有無形性這一重要特征,“雖然我國企業名稱的注冊登記有地域區分,可能在不同的行政區劃內存在相同企業商號的市場主體的情形,但是企業名稱或者商號(字號)所承載的商譽以及其知名度影響力不宜以行政區劃范圍直接予以限制,而是應當根據企業經營歷史、產品銷售范圍以及企業宣傳廣度力度等情形綜合分析判斷。”[28]上述“大光明”案、“宏濟堂”案中,法院在未認定被訴侵權者的行為構成侵權的情況下,一并提出規范其對字號的使用,均未在判決中限制企業的經營活動范圍。而在上海吳良材訴南京吳良材糾紛案中,二審法院在認定南京吳良材的行為構成侵權的情況下,一并要求南京吳良材立即停止在南京以外地區注冊、使用含“吳良材”文字的企業名稱,限制了南京吳良材在全國范圍內的發展。實際上南京吳良材作為“中華老字號”企業,在全國包括安徽、江蘇、浙江等地均有分店,到目前為止已有四百多家加盟店,在本案裁判之前上海吳良材與南京吳良材均在全國范圍內拓展了市場份額,共同為“吳良材”背后所凝聚的商譽做出巨大貢獻,二審法院限制其經營活動范圍的判決將會嚴重壓縮南京吳良材的發展空間。對此判決,李明德認為:“在吳良材一案中,基于‘吳良材’三字長期與‘南京’和‘上海’共同使用,共同呈現于相關公眾面前,‘南京吳良材’中的‘南京’與‘上海吳良材’中的‘上海’已不再屬于純粹劃分行政區域的符號,而是與‘吳良材’一起構成了企業商號和未注冊商標,相關公眾足以將南京吳良材與上海吳良材區分開來。如果將南京吳良材的商業活動限定在企業名稱登記的南京轄區,將會出現過于行政化思維的不良后果”;劉春田表示:“‘吳良材’案涉及的并非簡單的在后注冊商標與在先企業名稱之間的沖突,涉訴的兩個權利都有來自‘吳良材’老字號的聲譽,雙方應該秉承包容發展的理念,而不能因注冊商標來劃分經營地域范圍;”李楊認為:“在該案中,兩家吳良材對‘吳良材’文字的使用因歷史原因形成共存,且雙方都是老字號,只要任何一方沒有濫用商標權,不管是注冊商標還是未注冊商標,在全國范圍內的使用都是合法的,南京吳良材擴展至登記的行政區劃之外進行使用不應視為違法”。[29]從注冊登記至今,南京吳良材已經有近四十年的發展史,在這三十多年的時間里,其已經在安徽、江蘇、浙江等地開設了多家分店,其拓展的規模足可見南京吳良材將市場拓展至登記的行政區劃之外符合規定,這也是企業發展的常見策略,一二審法院判令南京吳良材立即停止其分支機構在江蘇省南京市以外地區注冊、使用含“吳良材”文字的企業名稱的做法并不恰當。

    五、結語

    注冊商標與老字號之間的權利沖突問題涉及到商標專用權與企業名稱權、老字號企業傳承與現代企業發展、公平原則與商業道德等諸多內容,法院在對此類案件進行處理時應當充分考慮上述內容及案件特殊性,平衡各方利益。上海吳良材與南京吳良材侵權糾紛一案有其特殊性,歷史上同根同源、分立之后各自獨立發展至今、均享有較高知名度等都是該案體現出的特殊性,一二審法院是否對上述特殊性進行了考量以及考量是否適當,有待再審法院做出裁判。

     

    (本專題由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專業2018級研究生張蓉蓉整理、編寫)

    參考文獻

    [1] 百度詞條“吳良材”:

    baike.baidu.com/item/吳良材/4595225?fr=aladdin,最后訪問時間:2018-7-10。

    [2] 上海南京“吳良材”再交鋒 同源之爭何時休:

    www.soupu.com/news/692157,最后訪問時間:2018-7-10。

    [3] 上海南京“吳良材”再交鋒南京吳良材被判不正當競爭:

    www.mzyfz.com/cms/fayuanpingtai/xinwenzhongxin/fayuanxinwen/html/1071/2018-02-11/content-1317283.html,最后訪問時間:2018-7-10。

    [4] 王遷:《知識產權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第391頁。

    [5] 《“中華老字號”認定規范(實行)》第二條。

    [6] 林光明:《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沖突與糾紛初探》,《智富時代》,2017年第2期,第136頁。

    [7] 林光明:《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沖突與糾紛初探》,《智富時代》,2017年第2期,第136頁。

    [8](2007)魯民三終字第70號。

    [9] (2013)渝高法民終字00292號。

    [10] (2015)陜民三終字第00034號。

    [11](2016)最高法民再238號。

    [12](2014)民申字第1192號。

    [13] (2013)渝高法民終字00292號。

    [14] 上海“吳良材”與南京“吳良材”再交鋒:

    baijiahao.baidu.com/s?id=1593820483801658237&wfr=spider&for=pc,最后訪問時間:2018-7-10。

    [15] 上海三聯(集團)有限公司、上海三聯(集團)有限公司吳良材眼鏡公司訴南京吳良材眼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www.swipc.cn/html/news/swxw/2018/0511/283.html,最后訪問時間:2018-7-10。

    [16](2011)棗商知初字第27號。

    [17](2015)皖民三終字第00054號。

    [18] (2015)陜民三終字第00034號。

    [19] (2015)知行字第196號。

    [20](2013)魯民三終字第2號。

    [21] (2017)蘇民終1153號。

    [22](2009)蘇民三終字第0181號。

    [23] 譚宇航:《非協議性商標共存制度探析》(草稿)。

    [24](2015)皖民三終字第00054號。

    [25](2015)民提字第46號。

    [26](2013)魯民三終字第2號。

    [27] 王國浩:《老字號商標與商號“撞車”后如何處理?》,《中國知識產權報》,2018年5月11日。

    [28] (2016)最高法行再字42號。

    [29] 王國浩:《老字號商標與商號“撞車”后如何處理?》,《中國知識產權報》,2018年5月11日。

    • 發表于 2020-11-2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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