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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了十多年的商標卻收到了一份律師函要求其停用,原因是該商標是另一家公司的注冊商標。某企業總經理王先生對此很疑惑。商標到底該誰用,自己真的不能用了?對于商標使用權的一系列問題,天津優法律師事務所的姚丹律師根據案例進行了詳細解讀。時報記者 許卉
品牌一樣 誰該停用?
此前,王先生收到了一份由河北省某機床生產公司發來的律師函。該公司生產的機床和王先生企業生產的機床名稱一樣。“他們說他們的是注冊商標,有專有的使用權,要求我們馬上停止使用這個牌子,否則就去法院告我們。我們這個品牌的機床已經銷售了十年了,雖然沒有注冊,但在華北地區很有名。據我了解,他們這個公司才成立一年多,他們竟然要求我們停止使用,到底是誰應該停用?”王先生對此很疑惑。
律師解答:王先生說的品牌,從法律上講叫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商標權的獲得主要采用注冊的方式,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取得商標權就意味著商標所有人能夠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以導致消費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
王先生和河北省這個公司的商標名稱相同,而且都是機床的商標,但對方的商標經過注冊,王先生的商標沒有注冊,因此對方能依法要求王先生停止使用這個商標。
品牌用十年 不能繼續用?
王先生認為,這一品牌自己用了十年了,而且在華北地區都已經很有名了,現在說不讓用,就不能用了嗎?以后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雖然我國實行的是商標注冊原則,但法律上也承認未注冊商標的合法性。對于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提供了保護,我們稱之為“商標在先使用權”。
商標在先使用權是指一個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有兩個使用人,一個使用人申請注冊了商標,而另外一個使用人先使用該商標,但沒有注冊,在商標注冊之前,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已經積累了一定的商譽,在商標注冊人申請注冊商標之后,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有權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可以要求未注冊商標使用人附加適當區別標識,以平衡在后商標注冊人和在先商標使用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但是,想取得商標在先使用權,需要具備以下條件:首先,王先生的未注冊商標的使用時間要早于注冊商標的注冊申請日;其次,王先生必須在他們生產的機床上連續使用該商標,如果暫時停止使用應當有正當理由,例如企業合并重組、陷入法律糾紛或遭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再次,王先生的商標應當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影響力的判斷要素包括相關公眾對該企業商標的知曉程度,使用該商標的機床產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域、市場評價以及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范圍等;最后,在別人注冊了商標以后,王先生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應當在原使用范圍內使用。原使用范圍應考慮要素包括商標、商品、使用行為及使用主體等。他們以后使用的商標只能是之前使用的商標,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只能是他們的機床產品。使用主體僅限于他們企業以及他們企業授權許可的“被許可使用人”。后續使用行為不能延及到未使用過的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后續使用行為的規模不受在先使用規模的限制。
律師提醒:即使王先生取得了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權,注冊了這個商標的公司也有權利要求王先生在他的未注冊商標上附加適當區別標識,以此來區別商品來源的企業身份,防止購買者混淆。
同時提醒各位企業負責人,我國實行的是商標注冊制度,法律對注冊商標的保護力度遠遠大于未注冊商標,未注冊商標使用不當很有可能侵犯注冊商標的專有權,對企業的損失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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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注冊商標都一樣的。 1、流程:商標查詢----簽訂代理合同----交付材料和費用----我方制作相關文書并報送國家商標局---- 一個半月左右取得《受理通知書》和商標號(可以使用并在商標的右上角打出TM的標志)----國家商標局進入實質申請階段----進入公告期----公告期滿無異議下發商標證書。 2、商標注冊需要以下兩種條件中的任意一種即可:(一)企業 商標注冊,需要企業執照副本彩色復印件和公章。(二)個人 商標注冊需要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外加一份本人相關行業個體工商執照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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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可能會有獎勵 但是商標完全沒有 除非你申請的是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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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普通商標注冊是沒有獎勵的,要是天津市著名商標或者中國馳名商標那是會有獎勵的,如果您想注冊商標可以直接聯系我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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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一,各大購物平臺都使出渾身解數吸引顧客。看到某知名購物平臺賺得盆滿缽滿,一商家動起了心思,將公司名稱直接注冊為“唯品匯”,這種行為違法嗎?如何認定?近日,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判決“唯品匯”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唯品會”經濟損失4萬元。
“唯品匯”,被“唯品會”告上法庭
唯品會(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品會) 成立于2011年1月20日,其享有的“唯品會”商標自獲得注冊以來,一直由其關聯公司用于“唯品會”電子商務平臺(包括網站、APP)上,對外均統稱為“唯品會”。“唯品會”電子商務平臺自創辦之日起,一直保持高速發展態勢,并于2012年3月23日成功上市,逐漸成為國內知名的電商品牌。
唯品匯公司則成立于2019年7月10日,注冊經營范圍包括商品批發貿易、化妝品及衛生用品批發、服裝批發、日用雜品綜合零售、藥品零售等多項與銷售相關的服務。
對此,唯品會公司認為唯品匯公司使用“唯品匯”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在唯品匯公司成立之前,“唯品會”商標已獲得注冊,且已成為馳名商標,唯品匯公司使用“唯品匯”作為企業字號,顯然具有攀附“唯品會”知名度的故意,且經營范圍與唯品會高度相關,極其容易誤導公眾認為二者存在某種聯系。
因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唯品會公司訴至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唯品匯公司更改企業名稱,并賠償10萬元。
唯品匯公司未答辯,亦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任何證據材料,但在訴訟過程中主動變更了企業名稱。
唯品匯被判賠償唯品會4萬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案件,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予以處理。本案中,根據唯品會提供的“唯品會”注冊商標所獲榮譽證書、相關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廣告宣傳等證據,可以認定在唯品匯成立之前,唯品會商標經過長期的使用和宣傳在全國范圍內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
唯品匯將與上述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文字“唯品匯”登記為企業字號,明顯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主觀故意。且雙方當事人登記的經營范圍均包括與銷售相關的服務,具有市場競爭關系,使用“唯品匯”的企業字號,會使他人誤認其公司與唯品會存在特定關聯,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
因此,使用“唯品匯”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其依法應承擔停止使用并變更企業名稱、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在訴訟過程中,唯品匯已經更改了公司名稱,因唯品會未能舉證證明唯品匯公司因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獲利情況,或唯品會因該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法院綜合考慮唯品會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較高,唯品匯的注冊資本較少、主動在訴訟過程中變更企業名稱、侵權時間較短,最終判決唯品匯賠償唯品會經濟損失4萬元(含合理費用)。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案已依法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廣州白云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屬于在后字號與在先注冊商標的沖突問題,部分經營者為了攀附知名品牌的商譽,往往試圖披上企業名稱這一合法的“外衣”,利用商標和字號功能的相似性,注冊與知名品牌極其相似的企業名稱,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從而攫取不正當利益。
但在審判實踐中,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的是他人注冊商標,即使正常使用企業名稱而不構成突出使用,倘若使用字號具有攀附注冊商標商譽的惡意,客觀上足以造成市場混淆,亦會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廣大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經營者應當通過自身努力,提高自己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從而提高市場競爭力,切莫違背法律和商業道德,做出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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