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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方法:
方法一:商標注冊可以由申請人到商標總局辦事大廳(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進行注冊。
方法二:委托商標局備案的代辦機構辦理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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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目前查詢屬于內蒙古金元集團呼和浩特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希望能幫助到你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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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這個是“呼和浩特市大窖食品廠”注冊的商標 如有疑問,請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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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軟件著作權,有加急程序。正常3-4個月,交了加急費后,最快的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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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因銷售假冒口罩,呼和浩特市天賜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被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市場監管局開出了25萬元的罰單。
01
口罩是真是假
事情要從2020年1月31日說起。
一位消費者1月25日在呼和浩特天賜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第六藥店購買了標稱“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袋,每袋20只裝,該口罩生產商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
1月31日,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金盛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后,將消費者購買的標稱“飄安”牌口罩與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網上的聲明進行對比,懷疑該商家銷售假冒偽劣口罩。
2月1日,賽罕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被投訴舉報的天賜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第六藥店進行檢查。
在該店內,執法人員沒有發現舉報中所涉及的標稱“飄安”牌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所生產的口罩。
現場詢問時,該店負責人承認于2020年1月25日銷售過標稱“飄安”牌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口罩,現售完49袋,員工自用1袋。
現場,負責人無法提供任何購進票據及廠商資質、購進企業資質及相關委托書等,稱所售商品是總公司統一配送。
02
立案調查
為查明事實,賽罕區市場監管局于2月1日予以立案。
隨后,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采購負責人宋永華無法提供任何購進票據及廠商資質、購進企業資質及相關委托書等。
2月2日,執法人員對呼和浩特市天賜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永華進行詢問。并且在2月8日,對宋永華進行第二次詢問。
執法人員調查呼和浩特市天賜醫藥連鎖有限公司
溫曄峰攝影
2月1日至10日,賽罕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呼和浩特市天賜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旗下銷售過標稱“飄安”牌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口罩的20家分店進行現場檢查。
其中一家因疫情被隔離無法進行現場檢查。共調查19家銷售過標稱“飄安”牌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口罩的藥店。生產商為河南飄安集團,生產地為河南省長垣市。
2月5日,賽罕區市場監管局向河南省長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調查函。
2月12日,接到內蒙古藥品監督管理局轉發的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通報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真偽情況的函》。
2月13日,金盛市場所執法人員對呼和浩特市天賜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永華進行第三次詢問。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依法扣押當事人主動召回和消費者退回的涉案的標稱“飄安”牌口罩456袋零17只。
03
賣了970袋冒牌口罩
經查,當事人于1月25日通過個人購進1000袋標稱“飄安”牌的口罩,每袋20只裝,購進價格每袋20元,向供貨人支付貨款20000元,無進貨憑證,并于當日將口罩配送至下設的20個分店銷售,每店配送50袋,統一售價為25元每袋。
執法人員調查呼和浩特市天賜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口罩事件
溫曄峰攝影
截止到賽罕區市場監管局查獲之日,當事人的各分店共售出970袋口罩,用于員工防疫30袋,銷售金額為24250元(970袋×25元/袋)。
在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通報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真偽情況的函》中,“飄安”注冊商標持有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對其生產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包裝關鍵點進行了說明。
對照本案當事人經銷的標稱“飄安”商標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經執法人員甄別鑒定,認為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口罩是假冒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且口罩外包裝上印有“飄安”和“PlAOAN”的圖形組合注冊商標,當事人是在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根據調查,對照銷售涉嫌假冒偽劣商品及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案件移送標準,構不成刑事犯罪移送的條件。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侵犯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商標注冊專用權的商品行為。
04
罰款25萬元
執法人員對呼和浩特市天賜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開罰單
溫曄峰攝影
案件發生后,當事人雖然積極配合辦案機關,主動聯系消費者退還購貨款,并兩次主動聯系賽罕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上繳消費者退回的及公司召回的口罩共456袋零17只。
據悉,依據相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犯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口罩456袋零17支,罰款人民幣250000元。
來源:晨報融媒記者:溫曄峰
|本期責編:陳日鋒
|本期校對:趙鵬飛
|本期審核:趙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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