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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都不包通過嗎?商標注冊本來就存在一定的風險,所以不管是自己去辦理,還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都不能保證可以通過的,很多商標代理機構以各種名義騙取客戶,所以申請人一定要慎重考慮,這是否存在陷阱,以免被騙。
為什么這么說呢?跟成都商標注冊一起了解!因為商標注冊審核過程中,首先,除了明文法條規定的禁止注冊外,更多的是近似商標的審核,而近似商標的審核均是由審查員,人工審查的,其中帶有一定的人為主觀性,其次,商標檢索期間有3-6個月的查詢盲區,盲區內也是有可能會有近似商標提交申請的,因此,沒有包通過的商標。
因此商標注冊存在風險是必然的,只是風險有大小而已。而商標駁回也是很正常的事,商標局審核商標,依法駁回沒得商量,所以當商標被駁回的時候,申請人一定要耐心聽代理機構分析以及建議是否值得做復審,雖然復審費用較高,但是只要說明顯著性,復審的基本都可以過的。
在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千萬不要去找那些打著包通過、退全款的名義商標代理機構去辦理,因為代理機構不能決定商標局判定的結果,所以商標沒注冊下來也不要全部去怪商標注冊代理機構,被商標局駁回也一定是有原因的。
以上就是商標注冊都不包通過的詳細介紹,更多商標、專利、版權等資訊可咨詢成都商標注冊的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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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成都商有道實業公司可以辦理都需要:一、注冊準備 1、 注冊方式的選擇: 一種是自己到國家商標局辦理商標注冊事宜(中國商標法允許本國公民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申請)。另一種方式是委托一家經驗豐富的商標代理組織來向您提供商標代理服務。這樣,會節省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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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 商標注冊都是在北京商標局統一辦理的 所以在那里注冊都是可以的 如果樓主不知道怎樣注冊 那么我可以為你簡單講一下流程 這些也是我在注冊商標時候自己總結的一些經驗 希望可以幫到你 第一步:要確定申請商標的資質: 1、公司法人名義:營業執照復印件、清晰的商標標識、申請書、委托書。 2、個體個人名義:身份證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清晰的商標標識、申請書、委托書。 第二步:查詢。注前查詢,提高商標的成功注冊率。提交商標名稱和保護的產品或者服務,15分鐘出查詢分析報告。 第三步:申請注冊。 ①申請階段:準備申請材料,簽合同當天即可注冊; ②正式受理、審查階段:形式審查通過 商標局發出受理通知書 實質審查; ③公告、注冊階段:實質審查通過 初審公告 注冊公告 商標局發出注冊證。 簽合同當天即可注冊。因我國商標注冊實行申請在先原則(請及早辦理商標申請并注意保密,以免被他人搶注),申請日期的確立對于商標注冊能否成功非常重要,若因別人早一天申請,將導致您的創意或前期對品牌的巨大投入付之東流。 我原來注冊商標的時候,朋友給推薦一個網站那是絕對專業的,商標顧問服務團是由數十位博士后帶領的,在網上搜索“ 知易京博網 ”點擊第一個 就能找到。商標查詢目前是完全免費,在線提交商標名字,一分鐘就有回信,還能收到精美專業的商標查詢報告。 等待過程還可以免費收看,北大首位商標法博士后,楊律師親自錄制的商標知識普及視頻 如果你的商標和別人的近似了 她們還可以免費為你改名 直到你的商標可以注冊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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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商標為老碼頭(以下稱“成都老碼頭”),一個商標為鑫老碼頭,是否涉嫌商標侵權?一月下旬,成都市老碼頭餐飲娛樂有限公司起訴武漢市江岸區鑫老碼頭火鍋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引起了川渝鄂三地媒體和吃貨的關注。
成都老碼頭訴訟代表認為,武漢這家火鍋店就是典型的傍名牌。
原告方成都“老碼頭”店認為,作為成都排行前三的火鍋企業,他們在全國范圍內有眾多分店,享有較高知名度,武漢的“鑫老碼頭”火鍋店的商標注冊在后,有明顯的侵權行為。
成都市老碼頭餐飲娛樂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老碼頭”商標名稱及“鑫老碼頭”商標名稱;
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0元(人民幣,下同);
3、被告承擔因調查侵權而產生的合理支出15000元;
4、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筆者在其官網上看到首頁跳出這樣的“嚴正申明”頁面描述
而被告方武漢“鑫老碼頭”火鍋的辯護代理律師表示原告說是四川著名商標,但被告發現原告于2016年12月在武漢開第一家店,晚于被告成立。
在雙方的舉證中,筆者了解到,在成都“老碼頭”的商標上,碼頭兩字是繁體字“碼”,而被告“鑫老碼頭”商標全部是簡體字。據媒體報道,為了公平起見,本次庭審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進行了旁聽。
根據天眼查顯示的判決書內容,成都“老碼頭”提供包括相關公證書、榮譽證書以及原告的加盟店匯總表;部分加盟合同、“鑫老碼頭”宣傳照;成都老碼頭宣傳照;成都老碼頭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網站宣傳圖等5組證據。
法院認為:
成都老碼頭對涉案商標主張商標專有權的證據和指控被控行為構成侵權的證據,與本案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商標的專有權及被控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待證事實直接相關,具有關聯性,且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法院確認其證據效力。
而成都老碼頭與第三方的加盟合同及加盟店匯總表,因未提供合同原件及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法院對其證據效力不予確認。
而被告一方武漢鑫老碼頭答辯稱:
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提供“鑫老碼頭”申請35類商標詳細情況;“鑫老碼頭”商標注冊證;“鑫老碼頭”申請第43類商標詳細情況;作品登記書;“鑫老碼頭”宣傳照;成都老碼頭宣傳照;成都老碼頭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網站宣傳圖等6組證據。擬證明“鑫老碼頭”用于宣傳的文字系鄧輝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來源合法,不構成侵權,“鑫老碼頭”字體、顏色、圖案與原告的商標均不同,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構成侵權,原告直營店與加盟店的裝修、裝潢風格基本一致,與被告的裝修完全不同,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經法院審核認定:
1.上述證據系“鑫老碼頭”商標在第35類的注冊情況及被告的經營者對“鑫老碼頭”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權,與本案原告訴爭的第43類的“老碼頭”商標無關聯,故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不予確認。
2.“鑫老碼頭”商標在第43類的注冊情況,與本案有關聯,且原告亦對其真實性不持異議,故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確認。
經法院審理查明:
2016年7月11日,湖北省武漢市江天公證處的工作人員與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瑤來到位于武漢市沿江大道與上海路交匯處的鑫老碼頭火鍋店,對店招、門頭、餐巾紙盒、外部環境及設施均進行了拍照。湖北省武漢市江天公證處于2016年7月13日出具了(2016)鄂江天內證字第9563號公證書,證實張瑤的上述行為屬實。該公證書所附照片顯示,被告的外墻指示招牌有“老碼頭”字樣,門口立牌(產品介紹)、門口標牌、餐巾紙盒上有“老碼頭”字樣,餐館懸掛的店招有“鑫老碼頭”字樣,被告對上述字樣亦予以確認。其中,被告使用的“鑫老碼頭”、“老碼頭”、“老碼頭”字樣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除了多了“鑫”字外,其他文字的排列、讀音、含義均無實質性差異。
另查明:
被告武漢市江岸區老碼頭餐館系個體工商戶,成立于2014年1月10日,經營范圍為大型餐館,經營者系鄧輝。被告得知“老碼頭”商標已被他人注冊,故于2014年9月5日申請在第43類注冊“鑫老碼頭”商標,后原告對此提出異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第15300313號“鑫老碼頭”商標在部分服務上不予注冊的決定》,決定上述“鑫老碼頭”商標在“酒吧服務;餐廳;備辦宴席;住所代理;飯店”服務上不予注冊,在其余服務上準予注冊。
本案爭議焦點:
1、被告使用其字號“老碼頭”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標權;
2、“鑫老碼頭”與“老碼頭”是否構成近似;
3、如侵權行為成立,被告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本案的爭議就在于是否相同、近似、導致混淆。
法院認為 :
1
依據商標注冊證、商標使用許可備案通知書和商標續展證明,可以認定沈某系第3625419號“老碼頭”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原告系上述商標的許可使用人,且“老碼頭”商標專用權在有效期內,故他人未經許可,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亦不得銷售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下稱《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本案中,“老碼頭”商標于2005年10月7日核準,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餐廳,餐館,飯店,快餐館等,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成立,經營范圍為大型餐館,與“老碼頭”商標的核定使用范圍存在重疊部分。
4
關于被告使用其字號“老碼頭”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標權的問題。被告將其字號“老碼頭”從企業名稱中脫離出來,在門口立牌(產品介紹)、門口標牌、餐巾紙盒上使用,使字號“老碼頭”在企業名稱之外形成了相當于或類似于商標的使用,構成對“老碼頭”字樣的突出使用。上述使用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標注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使他人對市場主體、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故應當認定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
對于被告提出的其是使用經過合法注冊的字號,其行為不存在過錯的抗辯理由,經查,企業字號的核準屬于工商登記機關依照行政法律、法規實施的法律行為,企業字號是否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是由《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范疇,二者分屬不同的法律領域,不能以企業字號經工商登記核準這一行政行為,而當然排除民事法律責任的評價,故本院對被告的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5
關于“鑫老碼頭”與“老碼頭”是否構成近似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本案中,將“鑫老碼頭”標識與“老碼頭”注冊商標進行比較,雖然“碼頭”與“碼頭”二者存在字體差別,前者比后者多了一個“鑫”字,但通過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二者在含義、讀音上均十分近似,屬于近似的標識。在從事餐廳經營過程中,被告對“鑫老碼頭”標識的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對“老碼頭”注冊商標產生混淆。
因此,被告使用了與原告的涉案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被告關于其經營的品種并非單一的火鍋,主營菜品為涮羊肉和小龍蝦等,與原告的經營范圍不同以及“鑫老碼頭”標識與“老碼頭”商標之間區別明顯,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6
綜上,被告使用“老碼頭”、“鑫老碼頭”標識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數額,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三款規定,由于無證據證明被告的侵權獲利和原告的損失數額,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本院依據原告的商標知名度、被告的經營規模、經營時間、侵權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0元及合理開支100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案件受理費2600元及郵寄費20元,由原告成都市老碼頭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承擔620元,被告武漢市江岸區老碼頭餐館承擔2000元。該款原告成都市老碼頭餐飲娛樂有限公司起訴時已預繳本院,被告武漢市江岸區老碼頭餐館應將其應當承擔款項支付給原告成都市老碼頭餐飲娛樂有限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費2600元及郵寄費20元,由原告成都市老碼頭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承擔620元,被告武漢市江岸區老碼頭餐館承擔2000元。該款原告成都市老碼頭餐飲娛樂有限公司起訴時已預繳本院,被告武漢市江岸區老碼頭餐館應將其應當承擔款項支付給原告成都市老碼頭餐飲娛樂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后臺回復關鍵詞:老碼頭,可查看判決書全文。)
截至發稿前,大眾點評江城武漢區域已無任何“鑫老碼頭”有關字樣的搜索結果。
▲武漢地區鑫老碼頭大眾點評搜索結果
根據天眼查查詢,目前成都老碼頭涉及侵害商標權法律訴訟有3起,其中被告方分別為江蘇省連云港市“梅州區公園社區品巴蜀火鍋店”、四川省“郫縣渝宗老碼頭飯店”及四川省“郫縣碼頭銅鍋火鍋店”,后又在2017年8月8日、2016年11月14日、2016年9月27日撤訴。
筆者在百度及大眾點評上查詢已無“品巴蜀”、“渝宗老碼頭”、“碼頭銅鍋火鍋”等搜索結果。(“碼頭銅鍋”也不行?!還是有“碼頭”就不行?)
▲碼頭文化
擁有碼頭文化的“江城”武漢現已無“碼頭”立足之地,那么同樣有碼頭文化背景之一的“山城”重慶又如何呢?
廣義上的碼頭文化指中下層圍繞河岸貨運為中心的一群人的文化,以“利”字當頭,而以“義”字為口號的,帶有濃厚的江湖氣。狹義上的碼頭文化即巴渝文化,是作為長江中上游區域最富有鮮明個性的民族文化之一。
筆者調查發現:成都老碼頭在重慶沒有直營店,也沒有加盟商,但根據大眾點評粗略統計,老碼頭搜索結果33個,“老碼頭火鍋”搜索結果10個,品類包含有火鍋、江湖菜、大排檔、米線、面館、老全羊等。
▲大眾點評重慶區域“老碼頭”搜索結果
根據當下武漢鑫老碼頭商標侵權案判決結果分析,沿江而下、從南到北所至的江河湖海,包括重慶在內的全國含“老碼頭”字樣的餐飲,統統存在商標侵權的法律風險。武漢鑫老碼頭一案的敗訴,在競爭激烈的餐飲界不難泛起兔死狐悲、唇亡齒寒之感。
注冊商標專用權,本是作為企業開拓產品市場的先鋒,其含義已遠超出作為產品或服務的識別標記本身,且構成企業的一筆價值可觀的無形財富。
暗流涌動的“碼頭”之爭,是商標獨占,還是壟斷公共資源?著實難以評述。
關于通用名詞的商標注冊。意味著在處于公共領域的資源上成立商標財產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處理不好商標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就會直接影響到商標注冊的正當性。學術界也一直有爭議。
本文僅以此案呈現于各位評判,如往期文章所提到過“注冊商標有兩面性,退可以防流氓,進可以耍流氓”。你們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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