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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區分的識別標識,降低混淆的可能性
將未獲得注冊的商標投入商業使用,存在較大風險。特別是申請注冊時與在先注冊商標近似而被駁回的無法通過注冊的商標,更是存在天然的缺陷,這類商標再進行使用,不可能完全阻斷商標侵權的風險,這對于品牌后期的投入、推廣與發展很是不利的。因此,商標所有者在使用未注冊商標時,增加區分的標識,如企業字號或企業已使用并注冊的商標等,盡量避免消費者混淆,降低誤認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未注冊的商標與其使用人形成了緊密關聯,其間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并可能產生新的問題。一般而言,當在后使用的未注冊商標通過大量的使用和推廣獲得高知名度,并與其使用人形成緊密聯系時,該商標與其使用人的關系不會使得相關消費者混淆,即當消費者看到該商標時,便能知曉其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主體。然而,當在先注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時,鑒于與他人使用的知名未注冊商標有一定的近似性,相關消費者將有可能誤認注冊商標持有人提供的產品是他人知名未注冊商標使用人所提供的,或誤認二者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從而可能在一定程度擠壓該注冊商標使用及發展的空間,產生所謂“反向混淆”。
(二)保留在先使用證據
保留在先使用證據,有利于主張在先使用的權益以抗辯在后注冊商標。在2013年《商標法》修改前,雖然司法實踐中確有給予善意在先使用人一定保護的案例,但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2013年修改后的《商標法》增加了第五十九條第三款關于在先使用的規定,賦予了在先使用人在一定條件下基于其在先使用為注冊商標進行不侵權抗辯,并在原有范圍內附加適當區別標識繼續使用的權利。此外,在先使用者亦可針對在后注冊商標權基礎中的瑕疵,進一步嘗試對該注冊商標提起無效請求,從而使其失去注冊商標的權利基礎;而后,在先使用者可再申請將原注冊商標注冊為新商標,從而使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權利主體統一。商標的民、行程序如何銜接以打擊商標搶注行為,如何保護在先使用的權利等話題,迄今已經引起了司法界的廣泛深入探討。
保留使用證據對于本身缺乏顯著性的標志有著重要意義。基于缺乏顯著性而無法獲準注冊的商標,如果經過大量、廣泛的使用和宣傳,彌補了先天顯著性不足、起到了識別商品作用的,則該使用人可考慮重新申請注冊商標,并在可能的后續駁回復審甚至駁回復審行政訴訟中提交相應的使用證據,從而提升自身獲準注冊的概率。
舉例來說,蒙牛公司的29類的“酸酸乳”商標最初于2002年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時,因缺乏顯著性被駁回;2005年,蒙牛公司再次申請注冊商標,2006年,在個案維權案件中,“酸酸乳”商標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為未注冊馳名商標。2008年,“酸酸乳”商標于2008年獲得初審公告,并最終成功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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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的乳酸菌飲料叫酸酸乳,伊利的就不是。像特侖蘇,人們淡卻了蒙牛二字而不說蒙牛特侖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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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規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般情況下,商標的通用名稱的顯著性很低,無法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因此除非該標識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否則不得作為商標進行申請注冊。 在司法實踐中,某件標識屬于通用名稱還是商標的糾紛事件屢見不鮮,往往引起行業內的關注。如“解百納”紅酒商標、“雙黃蓮蓉”月餅商標等。另一方面,原來不是通用名稱的標志,但在商標使用中也可能被淡化為商品的通用名稱,如“u盤”“咖啡伴侶”“尼龍”等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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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酸乳的確注冊成功了已經,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法院是有權利宣判馳名商標的,但是商標局卻不一定承認,這就是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缺陷!蒙牛是馳名商標,酸酸乳商標局不認定是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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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院集中宣判了一批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訴呼和浩特市地區銷售商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是第4571222號“OPPO”、第10535258號“OPPO”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呼和浩特市地區的眾多個體工商戶銷售了標有“OPPO”標識的耳機、移動電源、電源適配器等商品,且沒有證據證明其銷售有合法來源。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遂將新城區譽隆禮品經銷部等涉案銷售商訴至呼和浩特市中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享有第4571222號“OPPO”、第10535258號“OPPO”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新城區譽隆禮品經銷部等被告作為通訊商品或日用品的銷售商,對自己所售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被告沒有提供證據或其證據不足以證明所銷售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
呼和浩特市中院最終判決各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分別賠償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以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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