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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飛鏢知識產權為大家介紹一下商標注冊需要多少錢一個?
一、商標注冊需要多少錢一個
1、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商標注冊大廳辦理,需要繳納300元官費(官費是由國家商標局收取,300元僅限一個商標一個類別10項以內商品的費用,同一個類別下超過10項后每項按照30元收取)。 (電子申請需要270元的國家官費)
2、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需要繳納300元官費和代理費(一般按照一標一類計件),代理費為500-800元。
建議找專業的代理公司遞交為好。
二、商標注冊的好處
1、便于消費者認牌購物。
2、商標注冊人擁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3、通過商標注冊,可以創立品牌,搶先占領市場。
4、商標是一種無形資產,可對其價值進行評估。
5、商標可以通過轉讓,許可給他人使用,或質押來轉換實現其價值。
6、商標還是辦理質檢、衛檢、條碼等的必備條件。
7、地方各級工商局通過對商標的管理來監督商品和服務的質量。
三、申請準備
辦理提供商標注冊證明申請的,應提交以下書件:
1、每申請提供1件注冊商標的注冊證明,提交提供商標注冊證明申請書1份;
2、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經辦人的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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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途徑:可以自己親自到商標局注冊大廳(北京)辦理,也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申請所需資料: 1、需商標圖樣; 2、注冊商標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3、身份證明文件:A.公司申請的:需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B.個人申請的:需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費用:需向商標局繳800元官費,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還需向代理機構交700元左右的代理費。 申請程序: 1、先對商標進行查詢,如果在先沒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請文件,遞交申請了; 2、申請遞交后的10-20天左右,商標局會給你下發一個申請受理通知書(這個期間叫形式審查階段)。 3、形式審查完畢后,就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這個階段大概需1年到1年半時間。 4、如果實質審查合格,就進入公告程序(這個期間是3個月,也叫異議期間); 5、公告期滿,無人提異議的。就可以拿注冊證了。我可以免費為你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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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選擇去一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他們有哪些優勢呢? 我之前在哪里注冊過商標 ,他們當天就把我的材料提交到了國家商標局,一個月左右就拿到了商標局下發的《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之前幫我注冊商標的是許小姐,這個小姑娘態度很好,很有耐心。也很專業。不像其他的代理一樣,一個勁的給我們推銷,他總是站在我的角度給我分析,提供好的服務,而且商標注冊的成功率很好,我還介紹了不少客戶給他。總之去一鼎沒有問題。下次如果要注冊商標,直接找許小姐好了 注冊商標的流程?注冊商標需要多長時間? 1、注冊準備 選擇注冊方式 您可以選擇自己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注冊;也可以是委托一家經驗豐富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服務。不過如果您沒有注冊商標的經驗,本身又不懂相關的法律法規,那么您可以委托代理機構幫忙,這樣會節省您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查詢 在注冊前,最好查一下該商標是否與其他注冊人的相同或者相近,這樣可以大大減少商標注冊的風險,提高商標注冊的把握性,當然這個只能作為參考,不能作為最后決定。因為不同的審查人員有不同的主觀觀點。 2、準備資料 如果是個人提出申請,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個體營業執照復印件并確定經營范圍就可以了,如果您沒有個體戶營業執照,我們也可以幫您代辦;如果是企業申請,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帶上您的公章就可以了。至于商標圖案,您可以自己設計并提供10張,,長和寬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我們也可以代為設計。 3、申請日的確定 這一點非常重要:由于我國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一旦您和其他企業發生商標權的糾紛,申請日在先的企業將受法律保護。所以,確立申請日十分重要,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的日期為準。 4、實質審查 1—2個月后就可以拿到正式受理通知書,您可以憑這張紙去打版,制作該商標。該受理書是受法律保護的。大概4-5個月的時候就可以在網上看到商標的狀態了。總的實質審查時間需要1年左右,公告期3個月,在刊登公告三個月后無人提出異議就可以完成注冊,然后這個商標就立即受到法律保護。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可以申請商標續展注冊。 商標完成注冊后,商標局向注冊人頒發證書 若是通過代理組織的由代理人向注冊人發送《商標注冊證》;直接辦理注冊的,注冊人應在接到《領取商標注冊證通知書》后三個月內到商標局領證,同時還應攜帶:領取商標注冊證的介紹信、領證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加蓋當地工商部門的章戳的復印件、領取商標注冊證通知書、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的需附送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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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預覽
1.原告杭州藍山貿易有限公司訴被告姜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2.原告毛源昌眼鏡有限公司訴被告海寧市毛源昌眼鏡有限公司、第三人陳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3. 原告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嘉興水果市場柯興水果批發部(經營者:柯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4.原告海寧市明德新材料有限公司訴被告海寧旭揚新材料有限公司、楊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
5.原告上海朗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嘉興朗閣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6.原告杭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合力叉車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7.原告金紅葉紙業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嘉善縣錢家福日用紙品廠、錢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8. 原告北京優圖佳視影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浙江天元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9. 原告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訴被告嘉善黃絲帶通訊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10.原告四川省百世興食品產業有限公司訴被告嘉興市秀洲區王江涇好運都副食品店(經營者:周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01
原告:杭州藍山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姜某
【入選理由】企業名稱雖經工商行政部門核準注冊,但注冊過程系從行政管理角度出發的形式審查,從制度設計上并不考慮商標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的保護、救濟問題,其本質上不同于商標侵權案件中,法院對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所作的實質審查及判斷。本案中,法院認為,企業名稱的核準注冊僅表明其不違反相關行政法規定,但此種合規性并不能延及和影響對企業名稱的使用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斷,關于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仍須依法進行判定。因此,企業名稱的核準注冊不得成為其不構成商標侵權的一種抗辯理由。本案的處理對于如何解決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具有指導意義。
【案情摘要】原告成立于2001年,系第3088393號“藍山”商標、第3088395號圖形商標的注冊人,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均為第43類咖啡館、餐廳等。2017年9月12日,原告經公證對被告經營的嘉善藍山咖啡廳進行了拍攝,顯示店招為“藍山咖啡館”,門頭上有“藍山”文字及圖形標識。庭審中,原告主張該咖啡廳的店內裝潢、餐具、結賬單上有“藍山”文字及圖形標識,被告對此予以認可。經比對,該咖啡廳使用的“藍山”字樣與原告第3088393號注冊商標字形相同;圖形則與原告第3088395號注冊商標圖形相同。該咖啡廳注冊日期為2012年2月22日,2018年1月17日因歇業注銷。另查明,被告的姐夫徐某曾與原告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原告許可徐某在其經營的咖啡店使用涉案“藍山”文字及圖形商標,該合同已于2011年6月9日到期。被告陳述,徐某的咖啡店由其實際負責。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故訴至法院,鑒于被告經營的咖啡廳已注銷,故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被告辯稱,嘉善藍山咖啡廳的名稱是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其在店招上使用“藍山咖啡館”是對企業字號的合法使用;咖啡廳的裝潢由原告負責,餐具等經營用品均是從原告處購得。因此,其不存在侵權行為。
【裁判內容】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經營的嘉善藍山咖啡廳與原告涉案商標核定服務類別相同。被告在經營期間,未經原告許可,在店招、店內裝飾及餐具上使用“藍山”文字及圖形商標,屬于在相同服務上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其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對于被告的抗辯,法院認為,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應認定為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本案中,被告經營的咖啡館核準注冊名稱為“嘉善藍山咖啡廳”,其使用“藍山咖啡館”作為店招,并非對企業名稱的規范性使用而屬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應認定為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其次,被告未能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或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以證明其已獲得涉案商標的使用許可,且其通過徐某知道或應當知道,在咖啡館服務上使用涉案商標應獲得原告的許可,但其從未與原告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亦未繳納商標許可使用費。故對被告有關不構成侵權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0元(含維權合理費用)。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被告在指定期限內主動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
02
原告:毛源昌眼鏡有限公司
被告:海寧市毛源昌眼鏡有限公司
第三人:陳某
【入選理由】企業字號與企業持有的商標文字相同的情況下,企業在推廣商標的過程中獲得的知名度和商譽及于字號。被授權以該商標進行商業經營活動,并以該商標文字在被授權主體當地登記的企業名稱,在授權期限屆滿后,如無法將被授權主體的企業名稱與該授權商標文字作出有效區分的情形下,被授權主體理應主動更改企業名稱。本案所爭議的商標及字號具有老字號屬性,在授權其他市場主體以商標或字號開展商業活動時,如何規制在合作期滿后的相關知識產權權利的歸屬,本案的裁判具有較好的指引意義。
【案情摘要】原告成立于1984年9月,系“毛源昌”圖形注冊商標和“毛源昌”文字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毛源昌”作為企業字號獲得過“浙江省知名商號”、“中華老字號”等榮譽,作為商標曾被工商部門認定為馳名商標。1996年,杭州毛源昌眼鏡廠任命第三人陳某為杭州毛源昌眼鏡廠海寧眼鏡專賣店經理,該店在2004年7月1日變更名稱為杭州毛源昌眼鏡廠海寧配鏡中心,并于2008年1月8日注銷。自1999年6月至2011年2月,陳某與杭州毛源昌眼鏡廠簽訂有合作協議書,就“毛源昌”品牌的授權使用、加盟合作等事宜作了相關約定。在陳某的授權下,被告于2004年4月14日成立,陳某為股東之一并擔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原告與陳某合作期限屆滿。后原告要求陳某和被告變更企業名稱,不得繼續使用“毛源昌”字樣。2013年8月,陳某與原告達成和解,原告同意被告繼續使用企業名稱至2016年年底。至2017年4月,被告在海寧市工人路、海寧市水月亭西路、海寧市海昌南路、海寧市袁化鎮河西街、海寧市黃灣鎮登峰路、海寧市鹽官鎮宣德路、海寧市長安鎮修川路開設有銷售店面,店面門頭均標有“海寧毛源昌眼鏡公司”的字樣。
原告認為,被告繼續使用“毛源昌”進行經營活動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在先擁有的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損失。被告辯稱,其對于“毛源昌”字樣的使用是企業名稱的合理使用,不存在侵權行為。陳某與原告簽的和解協議對其并無約束力。陳某未作陳述。
【裁判內容】海寧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與原告一直使用的且具有較好市場知名度的字號相同,原、被告企業經營范圍也重合。原、被告的合作至2013年3月到期后,被告理應對于繼續使用“毛源昌”作為企業字號是否有侵害原告相關權益作出合理評估并積極作為。但在2013年3月之后,被告仍在門頭標注帶有“毛源昌”字樣的企業名稱開展經營,且還在店內以“服務海寧21年”的宣傳來表明其自1996年營業至今的延續狀態,以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無法對原、被告之間已經獨立經營作出有效區分,而會誤認為被告的店面仍與原告有關聯。被告繼續使用“毛源昌”作為企業字號開展經營的行為在主觀上具有繼續依托原告品牌知名度,從而在競爭關系中獲取不正當優勢地位的惡意,因此,被告的上述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000元(含維權合理費用)。
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訴。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原告: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嘉興水果市場柯興水果批發部(經營者:柯某)
【入選理由】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第1款將原來第5條第2款“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修改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以“有一定影響”修飾“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 標識,既擴張了可保護的商業標識范圍,又使得保護對象得以復位。由于新法規定了混淆要件,從而認為無需再規定“特有”要件,故第6條第1款刪除了“特有”要求,但無論商標注冊與否,顯著性都是其積極要件,反不正當競爭法以“特有”體現顯著性要件是必要的。確定一項商品的名稱是否屬于特有名稱,應該審查其是否為權利人精心設計并率先投入市場使用;是否與權利人商品或商標的結合已在消費者心中產生固定認知,起到標識產品來源的作用。
【案情摘要】原告成立于1996年9月,榮獲了中國最具影響力食品企業、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等稱號。養生堂公司為原告的母公司,安遠養生堂公司與原告同受養生堂公司控制,信豐農夫山泉公司為原告的子公司。原告與養生堂公司之間有戰略合作協議:養生堂公司利用自己的種植、收購、加工等資源,原告以自己的產品需求、品牌、技術、市場、推廣等資源,共同合作打造臍橙農產品市場;養生堂公司負責種植基地、加工等經營管理;原告對臍橙產品進行全方位包裝、策劃、宣傳推廣及銷售等;與“17.5°”橙包裝、裝潢、商標及商品名稱相關的所有權利均由原告享有。原告申請“17.5°”橙美術作品登記,國家版權局對該作品頒發登記證書。安遠養生堂公司、信豐農夫山泉公司與全國各地經銷商簽訂17.5°橙授權經銷合同,17.5°橙線下已覆蓋全國二十多個省市區,并與大型超市建立銷售渠道。原告投入大量廣告對17.5°橙進行宣傳報道。被告為個體工商戶,銷售的臍橙包裝盒上標有17.5°。
原告認為,被告使用17.5°臍橙的特有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被告辯稱,原告主張的商品不是知名商品,“17.5°”不構成特有名稱,被控侵權商品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
【裁判內容】南湖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17.5”是糖酸比值,“°”是計量單位,這兩種都是通用名稱,而把這兩種通用名稱結合在一起,成為一類橙子的名稱,是原告的創意;這種組合不是一種簡單的文字組合搭配,而是原告依據臍橙最佳的酸甜口感而提出的獨創性名稱。特別是“17.5°”與“農夫山泉”商標聯合使用,足以使消費者將“17.5°”橙與其他臍橙相區別,該名稱已成為原告商譽的重要組成部分,符合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條件。綜合考慮有關“17.5°”橙的銷售時間、地域、數額、對商品的宣傳、商品受保護的記錄、商品在網絡中的知名度等因素,可以認定“17.5°”橙屬于知名商品。原告與養生堂公司、安遠養生堂公司、信豐農夫山泉公司系關聯公司,各方形成戰略協議共同打造“17.5°”橙產品產業市場,并進行大量廣告宣傳,使該商品成為知名商品。原告提供了其在先使用“17.5°”的相關證據后,該特有名稱權歸屬于原告。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0元(含維權合理費用)。
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訴。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4
原告:海寧市明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海寧旭揚新材料有限公司、楊某
【入選理由】在商業活動中,前員工離職后將原企業的客戶名單帶入新企業,或自行創業后使用原企業客戶名單與其發生交易的情況并不少見。而客戶名單在商業活動中的重要價值顯而易見,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也將客戶名單列入商業秘密的范疇加以保護。但是在實踐中存在兩個難點:第一,法律保護的客戶名單應當與公眾可以通過公開渠道獲知的客戶名稱、聯系方式等簡單信息相區別。因此,對于客戶名單的舉證需要完整、連貫、全面。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客戶名單不僅僅包括客戶名稱、聯系方式,還包括客戶長期以來對產品的偏好、穩定的交易價格、數量、包裝方式等,可以為原告在商業競爭中獲得優勢和經濟利益,應當認定為商業秘密;第二,如果侵權成立,判令禁止交易在實踐操作中具有一定難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維護交易的穩定。就本案而言,法院在充分聽取雙方訴辯意見及客戶對于交易情況的陳述后,對雙方展開細致的釋法明理工作,最終使雙方握手言和,原告同意被告在支付一定賠償金的情況下,可以繼續與客戶發生交易。
【案情摘要】原告與被告楊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楊某自2012年4月17日至2016年3月,擔任原告網格布銷售主管一職,勞動合同期至2020年4月16日。楊某在職期間掌握原告客戶名單、訂單偏好等信息,并與原告重要客戶建立了廣泛的業務聯系。2014年11月4日,原告與楊某簽訂銷售保密協議,約定楊某負有保密義務,但原告未支付保密費用或補償金等。2016年3月,楊某妻子宋某獨資設立被告海寧旭揚新材料有限公司,并由楊某辦理公司登記事宜。被告公司經營范圍與原告基本一致。至原告起訴時,原告的網格布業務客戶基本上停止與原告交易,被告公司業務量在短期內大幅度提升,且主要客戶均為原告客戶。
原告認為,楊某違反保密協議,將原告客戶名單信息提供給被告公司使用,致使原告遭受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海寧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方面,原告提交的客戶信息不僅僅包括客戶名稱、聯系方式,還包括客戶對產品的偏好、穩定的交易價格、數量、包裝方式等,以上均不是可以從一般渠道獲得的普通信息,系原告通過與客戶長期業務往來,投入人力、物力后積累的成果,可以為原告在商業競爭中獲得優勢和經濟利益。另一方面,原告在生產、包裝、運輸過程中均采用代碼方式代替客戶全稱,有一定的保密效果,并且原告與密切接觸客戶名單的楊某簽訂保密協議,雖未付保密費用,但足以使楊某認識到客戶信息屬于原告的商業秘密范疇,應當認定原告已經對客戶名單采取了保密措施。綜上,原告提交的客戶信息可以作為商業秘密認定。
在上述情況下,經海寧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各方當事人已全部履行調解協議的內容。
05
原告:上海朗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嘉興朗閣教育咨詢有限公司
【入選理由】被告作為知識產權的被許可人,如果在許可期限屆滿后繼續使用被許可權利的,原告既可基于契約關系提出違約之訴,也可基于侵權關系提出侵權之訴。實踐中,權利人以違約之訴起訴并獲得勝訴判決后,又以被告的使用行為構成侵權從而主張損害賠償的,乃是未正確理解請求權集合和請求權競合的區別所致,本案的裁判明確了在原告請求實現之后,不得再行基于其他請求權基礎提出訴訟。
【案情摘要】原告成立于2005年6月。2017年10月27日,原告自朗維教育軟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維公司)受讓取得第3074997號“朗閣LONGRE”、第4777163號“LONGRE”、4777165號“朗閣”注冊商標,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均為第41類學校(教育)、培訓、教學等。2013年12月20日,朗維公司將上述注冊商標許可無錫朗閣中心使用。2015年10月28日,無錫朗閣中心與被告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無錫朗閣中心授權被告在嘉興及周邊縣市推廣運行其雅思等課程體系,期限為一年。無錫朗閣中心以被告在合作期限到期后,仍在其經營場所使用朗閣系列商標為由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朗閣系列商標并支付違約金15萬元。該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蘇02民初56號民事判決,支持了無錫朗閣中心的全部訴訟請求。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13年9月,原名佰思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變更為現名稱,經營范圍為教育咨詢服務、文化藝術咨詢服務等。被告在培訓中心大門、前臺、走廊等處及培訓中心宣傳廣告牌、名片介紹等均使用“朗閣”、“朗閣LONGRE”等標識。
原告認為,被告在宣傳中使用“朗閣”標識,以及將字號變更為“朗閣”的行為,分別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被告辯稱,本案屬于重復起訴。
【裁判內容】南湖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雖然被告在宣傳及服務過程中突出使用“朗閣”,使相關公眾對原、被告之間的關系產生誤認和混淆,但考量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主要著眼于其對字號的使用行為上,而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被告上述突出使用“朗閣”的行為進行了評判,該案中經原告授權的無錫朗閣中心在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選擇了追究被告的違約責任,故原告再行對被告行為追究商標侵權責任,法院不予支持。“朗閣”是原告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受法律保護。被告對此明知,卻于朗閣系列商標許可期限屆滿后將原告具有一定影響的字號注冊為自己的企業字號,具有攀附原告商譽的明顯故意,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的該行為并未被前訴判決所評價,故不構成重復起訴。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變更字號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0元(含維權合理費用)。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編輯丨桃淵明
審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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