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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在經過初步審定后,會對外進行公告,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商標公告。I今天,一休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就是商標注冊公告常見問題的干貨,希望小伙伴能記住哦。
一、存在初步審定公告的原因
1、審查監督。商標初步審查是由商標審查員作出的,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具有主觀性,進行初步審定公告可以增加商標審查工作的透明度,社會公眾都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初步審查完成的商標進行監督,提高商標注冊審核的準確度。
2、維權途徑。在初步審查階段,審查員主要參照的是商標法的規定以及商標審查規則的內容進行審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初步審定公告環節為在先的相關權利人提供了一個維權的途徑,以避免商標進入市場后產生更多不利影響。
二、商標公告后多久發證?
在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是三個月,期間沒有人提異議的情況下,期滿后就會核準注冊,然后下發證書。商標公告一般在每個月的6日、13日、20日和27日這四天發布,因此商標核準注冊日期正常情況下是在三個月后的7日、14日、21日和28日起算。
三、公告期內如何維權?
在公告期內,我們可以通過商標異議程序進行維權。異議理由分為兩種,一種是絕對理由,一種是相對理由。
絕對理由概括來說,就是對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違反商標禁用條款、違反顯著性條款的相關規定注冊的商標,它的注冊可能對國家、社會等產生不利影響的時候,任何人都可以為了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不受侵害而對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相對理由概括來說就是商標的核準注冊可能侵犯了他人的某些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先商標權、商號權、著作權、姓名權等,或者存在不正當競爭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情形,基于這樣的原因,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則有權提出異議申請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編輯:一休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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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島有限公司“三證合一”設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 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 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 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 其他股東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5、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財務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辦稅人身份證及會計證復印件; 8、小型微型企業認定申請表; 9、住所使用證明; 10、《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12、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青島注冊公司 關注用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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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在青島經營了18年之久的該品牌其中7家門店均遭遇了侵害商標權糾紛。
鮮甜的豆漿搭配酥軟的油條,如此理想的快餐標配想要吃得放心可口,估計許多青島市民會想到在本市有多家店面經營的永和豆漿。然而,去年底,在青島經營了18年之久的該品牌其中7家門店均遭遇了侵害商標權糾紛。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弘奇永和公司)認為青島“永和豆漿”未經許可擅自在7家門店招牌中使用“永和豆漿”侵害其商標權,索賠總額達100萬元。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含有“永和豆漿”文字的組合商標最早注冊于2012年,而青島“永和豆漿”的經營者趙某早在2000年就開始在青島經營的門店中使用“永和豆漿”字號,根據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青島“永和豆漿”不構成侵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7年底,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將青島“永和豆漿”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弘奇永和公司訴稱,青島“永和豆漿”未經其合法授權許可,擅自在7家字號、店招、門頭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漿”字樣,并在美團外賣網站經營名為“永和豆漿(麥島店)”的網店。該行為使消費者誤認為青島“永和豆漿”提供的餐飲服務與其公司具有特定的關系,使消費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構成了對其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故請求法院判令青島“永和豆漿”立即停止使用“永和豆漿”字樣,并賠償其損失共計100萬元。
對此,青島“永和豆漿”辯稱,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依法享有商標權的商標是“稻草人”圖形、“YON HO”字母和“永和豆漿”文字三部分搭配而形成的組合商標,而非“永和豆漿”四個字。“永和豆漿”中的“永和”為地名,“豆漿”為商品通用名稱,“永和豆漿”系自然自發形成,并非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創造,類似的稱呼還有“蘭州拉面”“滄口鍋貼”等。
青島“永和豆漿”認為,其經營者趙某自1998年起在西寧設立西寧永和豆漿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時就開始使用“永和豆漿”字號。1999年11月,在青島市南區家樂福名達購物中心內開設了青島第一家永和豆漿店。遠遠早于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商標的核準時間,甚至早于該公司的成立時間(2011年6月)。2000年11月,趙某在青島注冊成立青島市四方區永和豆漿快餐店,門頭也使用“永和豆漿”字樣,而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包含有“永和豆漿”及稻草人圖形的商標是在2004年才開始申請注冊,注冊成立是在2012年。
青島“永和豆漿”表示,趙某在青島經營的品牌已經使“永和豆漿”企業名稱和字號在當地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在使用“永和豆漿”字樣的同時,還標識了自己的注冊商標“臺食工坊”、“雙蓮魯肉飯”等文字及上述文字的篆體圖片,足以與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的注冊商標進行區分,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
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青島“永和豆漿”的行為是否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本案中,永和食品第4033258、9862735、5344572號商標均為“稻草人”圖形與“永和豆漿”文字相結合的組合商標。
法院認為,“永和豆漿”文字不能單獨作為判斷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要素,而是應將該案商標中文字和圖形與被控侵權標識進行整體比對,商標法對組合商標實行整體注冊整體保護的原則,商標的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能因組合商標包含了某個詞匯,就對該詞匯單獨主張專用權。
其次,“永和”為地名,且含有“永和”文字的注冊商標眾多,并非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專屬,而“豆漿”又是通用名稱,因此,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享有商標的顯著部分應認定是“稻草人”圖形,該案商標中“永和豆漿”文字在區別不同商品和服務來源時顯著性較弱。因此,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進行觀察和判斷,兩者在整體上以及商標主要部分并不構成近似,不會對其商品、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此外,法院認為,青島“永和豆漿”的經營者趙某早在2000年11月即注冊成立青島市四方區永和豆漿快餐店,門頭就使用“永和豆漿”字樣,其使用時間早于永和食品商標申請注冊的時間,且青島“永和豆漿”在青島具有一定的規模,并有一定的影響。故趙某的在先使用權成立,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無權禁止青島“永和豆漿”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永和豆漿”標識。
綜上所述,青島“永和豆漿”雖然在其經營中使用了“永和豆漿”字樣,但其并未使用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享有商標的顯著部分,即“稻草人”圖形,而是在經營場所的門頭上使用“臺食工坊永和豆漿雙蓮魯肉飯”字樣,并掛有其“臺食工坊”商標標識,而“永和豆漿雙蓮魯肉飯”的字體遠小于“臺食工坊”,在網店中使用“永和豆漿(麥島店)”字樣,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進行判斷,足以將其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區別,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上海弘奇永和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故法院認定青島“永和豆漿”不構成商標侵權。
據此,青島中院一審駁回原告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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