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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顯示,截止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止,佛山地區累計有效注冊商標 213100 件,比上年 同期增長 18.09%,在全國的城市中排列 12 名。
日前,佛山市工商局發布《佛山地區商標報告》,統計顯示,截止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止,佛山地區累計有效注冊商標 213100 件,比上年 同期增長 18.09%,在全國的城市中排列 12 名。去年(2016年度)佛山市新增省著名商標44 件,全市擁有廣東省著名商標 452 件,穩居全省第三位。
特色小鎮重點產業商標數量呈快速增長態勢
《佛山地區商標報告》(下簡稱《報告》)統計,截止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止,佛山地區累計有效注冊商標 213100 件,比上年 同期增加有效注冊商標 32639 件,增長 18.09%,在全國的城市中排列 12 名。佛山地區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9月15日 新申請商標共 49544 件,比 2016 年同期增加申請商標 17379 件,增長 54.03%。
《報告》還分析指出,近 10 年來各特色小鎮重點產業的商標數量不斷增長,均呈現快速增長態勢, 其中南莊的陶瓷建材產業和西樵的文旅產業商標的增長速度最快。“該產業有商標主體占該產 業總主體數比例較高,反映該產業的商標意識較強。”佛山市工商局表示,另外,南莊的陶瓷建材產業和龍江的家居產業的商標占鎮商標總數的比例最高,反映該鎮的產業集聚度高,市場主體增長速度較快。 而在商標品牌發展質量方面,南莊的陶瓷產業和北滘的智造產業發展水平較高,企業擁有的 馳名、著名商標較多。
佛山市著名商標數量穩居全省第三位
此外,《報告》根據佛山市國稅局提供的出口退稅企業名單,對佛山市出口企業進行分析。佛山市 9726 家出口企業中,共有 3849 家企業在國內有注冊商標 39193 件,占總出口企業的 39.57%, 占佛山總商標數的 18.39%。其中,234 家企業注冊了馬德里國際商標共 387 件,占總出口企 業數的 2.41%,占佛山總馬德里注冊商標數(586 件)的 66%。
記者看到,《報告》還指出,2016年度佛山市新增省著名商標44 件,擁有廣東省著名商標 452 件,穩居全省第三位。
在新認定的廣東省著名商標中,傳統支柱行業包括陶瓷行業、家電行業、服飾行業所占比例較多,約占新增總數的 80%,其余類別相對分布較為平均。此外,部分行業也取得了零的突破,如廣東成泰米業有限公司在第 30 類米上認定成功的金熊文字商標。佛山市工商局表示,這一定程度反映出佛山市企業品牌意識進一步擴大,逐步從支持性行業向其他制造和服務行業推進。
文章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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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注冊申請流程1、申請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人為法人,注冊商標的類別沒有限制;申請人為個體工商戶,注冊商標的類別必須和經營范圍一致。 2、商標流程:2.1 商標查詢→確定類別(一個大類10個小類,超一個小類,官費60元/個)2.2 商標申請:簽訂代理委托合同、提供所需資料、繳納申請費用注意:①商標由圖形、中英文組成,可以分別注冊,取得注冊商標后,可三者隨意組合使用,若只注冊一個整體商標,則只能整體使用,而不能分開使用。②商標圖案設計有顏色的,建議以黑白圖案做注冊申請,商標核準注冊后,可加以顏色使用。 注:營業執照均需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4、商標注冊申請所需時間: 4.1、商標局經過對申請材料形式初步審查,大約4個月發出受理通知書;4.2、如果商標申請符合有關規定,在大約9個月左右進行初審公告;4.3、初審公告期3個月;4.4、初審公告期如果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會在大約1個月后給予注冊公告、頒證;4.5、商標注冊完成整個時間大約需要12個月左右。(除初審公告期3個月是法定期限外,其他時間其它時間均為在商標注冊申請中比較順利的情況下的預估時間,如果在商標申請、審查中發生補正、異議、復審等情況,商標注冊時間會大大拖后)
商標申請須知 導語:商標注冊是商標使用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和條件,只有經核準注冊的商標,才受法律保護。商標注冊原則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基本準則,不同的注冊原則的選擇,是各國立法者在這一個問題中對法律的確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關系進行權衡的結果。那么如何注冊商標呢? 商標注冊流程: 商標查詢(2天內)→申請文件準備(3天內)→提交申請(2天內)→商標形式審查(3~4個月)→下發商標受理通知書→商標實質審查(12個月左右)→初審公告(3個月)→領取商標注冊證 一、商標查詢(2天內) 商標查詢是一項專業的工作,可以委托商標代理人(如華鼎創知識產權)代為查詢,將會得到更準確的建議。 二、申請文件準備(3天內) (1)自然人申請需出示您身份證及遞交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等經營主體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企業申請需出示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提供經發證機關簽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蓋有單位公章及個人簽字的填寫完整的商標注冊申請書等。 (2)商標圖樣10張(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交著色圖樣10張,黑白墨稿1張)。 三、提交申請(2天內) 我國商標法執行的是商品國際分類,申請商標注冊時,應按商品與服務分類表的分類確定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
其實各地的商標注冊費都差不多、佛山商標注冊費用也不會差到哪里去,因為都是向工商局繳官費,唯一的差價就是各地的委托代理費,具體收多少就看你找的代理機構是什么樣了,一般全部費用都在1200-1400左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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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確定商品所在類別,可從該商品的名稱、原料以及經營者對其性質的描述等方面綜合判斷;認定商品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參考。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具有知名度商標近似的標識,可能構成相關公眾混淆的,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
2、在應知他人商標、字號知名度的情況下,經營者選取企業名稱時未對他人字號做善意、合理避讓,而選取與他人字號相似的企業名稱,并在其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裝潢近似的裝潢,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
3、經營者對其商品進行排他性宣傳,如“國內首創”時,應對此負有舉證之責,如其宣傳缺乏事實依據,夸大了其被控侵權產品的性質,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構成虛假宣傳。
4、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時,可綜合考慮權利商標的知名度、侵權產品的銷售規模、侵權人的生產能力以及權利人的維權合理開支加以確定。
裁判文書摘要
案例附圖
海天公司第3448510號商標
海天公司第1121295號商標
被控侵權標識
海天公司主張權利的裝潢:
“伊例家紅燒醬汁”產品
“每天紅燒醬汁”產品
裁判文書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06民終8698號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王改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學芝,北京市玖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房計鐸,公司員工。
上訴人(原審被告):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王文志,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龐康,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建南,廣東方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建明,廣東方圖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庭審中,海天公司當庭出示了(2015)徐新證民內字第1025號公證書、(2015)運證民字第1091號公證書、(2015)晉市證民字第2003號公證書、(2015)并南證經字第6219號公證書中公證購買的“伊例家紅燒醬汁”產品,明確該四份公證書所購買的產品系同一產品,只是規格不同,指控該產品侵犯了海天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并指控產品裝潢中標識的“香港風味、升級產品、醬汁字樣”構成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認可該產品是由其生產,但認為并不構成侵權,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認為其產品就是“香港風味”,“升級產品”是指針對自家產品的升級,使用“紅燒醬汁”并無違反任何規定。
“伊例家紅燒醬汁”的產品外包裝紙箱上使用了“伊例家升級產品 紅燒醬汁 屬國內首創 已申請注冊”字樣。“伊例家紅燒醬汁”產品如下圖:
(四)2015年11月12日,海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建明向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2015年11月13日上午,公證人員與楊建明來到位于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區鄂爾多斯西街賀廷調料副食批發部,楊建明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購買了生產商為“江蘇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1)”、“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2)”的每天紅燒醬汁兩箱。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證處對購買過程進行公證,出具了(2015)呼北證內字第18615號公證書。
2016年3月15日,海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建明向呼和浩特市同德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人員與楊建明來到位于呼和浩特市美通批發市場,在該批發市場編號為“北區F-9”的攤位前(門頭牌匾為“小李調料榨菜批發”),在該攤位購買了兩瓶2.5升裝的“每天”紅燒醬汁,隨后到編號為“南區C-9”的攤位前(門頭牌匾為“野山菌專營”),楊建明向該攤位購買了兩瓶2.5升裝的“每天”紅燒醬汁,再到編號為“南區C-1”的攤位前(門頭牌匾為“江濤調料榨菜副食”),楊建明向該攤位購買了兩瓶2.5升裝的“每天”紅燒醬汁。呼和浩特市同德公證處對購買過程進行公證,出具了(2016)呼同證內民字第402號公證書。
2016年3月15日,海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建明向呼和浩特市同德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人員與楊建明來到位于呼和浩特市“開泰市場”,在該市場門頭牌匾為“小連調料副食批發酒店餐具”的店鋪內,楊建明在店內購買了兩瓶2.5升裝的“每天”紅燒醬汁,后來到門頭牌匾為“祿祥副食調料經銷部”的店鋪內,楊建明在店內購買了兩瓶2.5升裝的“每天”紅燒醬汁。呼和浩特市同德公證處對購買過程進行公證,出具了(2016)呼同證內民字第403號公證書。
庭審中,海天公司當庭出示了(2015)呼北證內字第18615號公證書、(2016)呼同證內民字第402號公證書、(2016)呼同證內民字第403號公證書中公證購買的“每天紅燒醬汁”產品,指控該產品中的“每天”字樣侵犯了海天公司的涉案兩個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指控該產品的裝潢侵犯了海天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裝潢中標識的“香港風味、升級產品、醬汁字樣”構成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認可上述公證購買的被控侵權產品系由其生產、銷售,但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認為該產品并未構成侵權,“每天”是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獲得合法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裝潢也不構成侵權。
“每天紅燒醬汁”產品標貼下方標注:“伊例家升級產品:伊例家紅燒醬汁顏色更紅亮,高溫不褪色……”等表述。“每天紅燒醬汁”產品如下圖:
(五)江蘇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7日,系一家注冊資本為3500萬元人民幣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改玲,經營范圍包括調味料(液體)、醬油(釀造醬油)加工、銷售;糧食收購;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制;紙箱、塑料制品加工、銷售等。
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7日,系一家注冊資本為50萬元人民幣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調味料(液體)的生產及銷售。
2015年10月28日,朱賢錦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了第14688863號“每天”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30類醋、醬油、番茄醬(調味品)、醬菜(調味品)、涮羊肉調料、雞精(調味品)、辣椒油、味精、豆醬(豆醬)(截止)。該商標注冊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7日。
2014年10月6日,朱賢錦作為商標使用授權方,與伊例家公司簽訂了《商標使用授權書》,約定朱賢錦將第14688863號“每天”注冊商標以普通許可的方式授權給伊例家公司使用。
另查明,被控侵權產品“伊例家紅燒醬汁”和“每天紅燒醬汁”產品上,標注的生產商為:江蘇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代號(1),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代號(2)。庭審一審法院詢問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系何關系,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回答系共同生產、銷售、利潤共享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一審法院根據海天公司所指控的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的侵權行為,對雙方爭議作如下評述:
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在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每天”標識,是否侵犯了海天公司涉案“海天”注冊商標專用權。
海天公司認為,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在生產銷售的“每天紅燒醬汁”產品中使用“每天”字樣,“紅燒醬汁”是一種調味品,并不屬于醬油,而“每天”與“海天”構成商標近似,從而構成商標侵權。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則認為,其在產品上使用的是第14688863號“每天”注冊商標,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獲得了商標權人授權,商品分類表中沒有“調味品”這種商品,醬油包括“紅燒醬汁”,且“每天”與“海天”不構成近似,因此不構成侵權。對此,一審法院認為:
首先,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關于“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規定,一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案外人朱賢錦注冊的第14688863號“每天”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醋、醬油、番茄醬(調味品)、醬菜(調味品)、涮羊肉調料、雞精(調味品)、辣椒油、味精、豆醬(調味品)”,并未包括涉案被控侵權產品“醬汁”。“醬汁”應屬于一種調味汁,“醬汁”與“醬油”在原材料、生產制作過程方面均不同,故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已經超出了第14688863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使用“每天”標識不屬于對第14688863號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以其得到第14688863號“每天”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為由主張不構成侵權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被控侵權產品“紅燒醬汁”與“醬油”屬于同類商品。被控侵權產品“醬汁”屬于一種調味品,與海天公司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醬油”相比,兩者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同類商品。
最后,關于“每天”與“海天”是否構成近似而構成商標侵權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海天公司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同時,該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由上述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認定被控侵權標識與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視所涉商標或其構成要素的顯著程度、市場知名度等具體情況,在考慮和對比文字字形、讀音和含義,圖形的構圖和顏色,或者各構成要素的組合等基礎上,對其整體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場混淆的可能性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亦即,“混淆性近似”是判斷商標近似的核心問題。具體到本案而言,由于海天公司主張權利的第3448510號、第1121295號兩個商標經過連續多年的使用,在相關消費者中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而“每天”與“海天”在文字構成、整體視覺效果上較為接近,在隔離對比的狀態下,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引起混淆性誤認,亦易使相關消費者將含有“每天”商標的醬汁與海天公司的“海天”醬油產品相混淆。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在被控侵權產品紅燒醬汁上使用“每天”商標,與海天公司涉案“海天”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已經構成對海天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二、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裝潢,是否仿冒海天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裝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屬于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商品或者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形、色彩以及排列組合所形成的裝潢,在其能夠區分商品來源時,即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特有裝潢。海天公司主張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海天醬油”特有的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故本案應當首先審查海天公司生產的“海天醬油”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知名商品,并只有在“海天醬油”屬于知名商品的前提下,進一步對其裝潢是否屬于其特有裝潢以及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每天”紅燒醬汁和“伊例家”紅燒醬汁是否與海天公司“海天醬油”的裝潢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進行審查。一審法院對此分析如下:
首先,海天公司的“海天醬油”屬于知名商品。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是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一審法院認定海天公司的“海天醬油”屬于知名商品,綜合考慮了以下因素:(1)產品銷售時間:海天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8日,一直主要從事醬油產品的銷售,“海天醬油”的瓶貼于1998年6月即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一直使用至今。(2)產品的銷售區域及銷售量、稅收:從海天公司提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見,“海天醬油”銷往廣東、湖北、上海、江蘇、河南全國等各省市自治區,銷售量較大;2007年被佛山市人民政府授予“佛山市納稅超億元企業”;2016年,中國調味品協會出具《證明》:海天公司從1997年至2015年,連續19年調味品產銷量全國排名第一,其中海天醬油產品2015年產銷量超過130萬噸,近三年的市場占有率均居全國第一位。(3)對產品的宣傳:海天公司為提高“海天”品牌的知名度,對該商品持續在全國范圍進行了廣告宣傳投入。(4)產品的榮譽及受保護的情況:海天醬油在國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06年海天品牌被國家商務部授予“中華老字號”、2007年海天牌被國家商務部認定為“2006年度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2000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第1149240號“海天HAITIAN及圖”商標為馳名商標,2015年海天牌被中國調味品協會評為“最受歡迎的調味品品牌”等。以上事實證明,“海天醬油”符合知名商品的認定條件。
其次,“海天醬油”的裝潢有區別與其他同類產品的顯著性特征。本案海天公司主張權利的裝潢有五種,主要特征相同,區別僅為底色上的差別,其中三種底色為黃色,另兩種底色為白色,系不同種類醬油產品的系列裝潢。“海天醬油”系列產品的系列裝潢均有如下特征:裝潢整體底色為黃色或白色,中部標識商標名稱“海天”,字體為黑色,下方為太陽及其光芒,一輪圓滿的太陽為紅色,陽光以直線方式向兩邊射出。該系列裝潢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有限公司于1997年3月申請了五個外觀設計專利,從1998年獲得授權,該系列裝潢海天公司一直在產品及宣傳中均有實際使用,已經具有確定商品來源的顯著性特征。一審法院認定涉案“海天醬油”的系列裝潢屬于商品的特有裝潢。
最后,經庭審比對,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的“每天紅燒醬汁”和“伊例家紅燒醬汁”裝潢與海天公司“海天醬油”的黃色底色的裝潢近似,裝潢整體底色均為黃色,中部用黑色字體標識商標名稱,下方為一輪圓滿的紅色太陽及其光芒,陽光以直線方式向兩邊射出,兩者僅有細微差別,足以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的誤認,故一審法院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裝潢構成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
綜上,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擅自使用與海天公司知名商品“海天醬油”近似的裝潢,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每天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每天”字號,是否構成對海天公司企業名稱權的侵犯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
海天公司在訴狀中主張“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每天”字號侵犯其“海天”商標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庭審中,海天公司明確指控每天公司的該行為侵犯了海天公司的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每天公司則認為,其“每天”字號經過工商部門核準注冊,應享有相應的字號權,且在經營中每天公司并沒有突出使用該字號,因此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認為,這個問題的實質是企業名稱權之間的沖突。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原告以他人企業名稱與其在先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來源產生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視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企業名稱。”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將與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作為企業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可以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先的企業名稱所有人指控在后的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以在先企業名稱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在后企業名稱所有人蓄意模仿以及足已造成市場混淆為條件。對本案而言,首先要考慮海天公司的企業名稱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其次要考慮在后的每天公司是否惡意使用近似企業名稱而導致相關公眾誤認。對此,一審法院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關于海天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的問題。海天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主要從事調味品的生產經營,海天公司的企業字號為“海天”,同時海天公司也注冊有多個以中文“海天”為主的商標,海天公司的企業名稱和相關商標,經過多年使用、宣傳,在全國范圍內都具有相當的知名度。早在2000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就認定海天公司的第1149240號“海天HAITIAN及圖”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海天公司第3448510號注冊商標于2015年被評為廣東省著名商標。2005年海天公司被中國調味品協會評為“中國調味品行業醬油十強品牌企業,2007年海天公司被佛山市人民政府授予“佛山市納稅超億元企業”,2014年海天公司獲得“最具品牌價值上市公司”稱號。2016年,中國調味品協會證明,海天公司從1997年至2015年,連續19年調味品產銷量全國排名第一。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海天公司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
第二,每天公司是否惡意使用近似企業名稱并足以造成市場混淆。每天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7日,其成立時間遠遠晚于海天公司,經營范圍為調味料(液體)的生產及銷售,企業經營范圍與海天公司的經營范圍相同,每天公司作為同行業經營者,應當知道海天公司“海天”字號的存在,每天公司在海天公司的商標具有相當知名度的情況下,還使用與海天公司的字號構成近似的“每天”字號,明顯具有攀附“海天”品牌知名度的故意。根據前述,“每天”與“海天”在直觀上較為接近,區別不大,兩者構成近似。每天公司的企業名稱為“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雖然行政區劃與海天公司明顯不同,但知名企業的排斥力并不以登記主管機關的轄區為限。特別本案每天公司主觀惡意較為明顯,根據前面的分析論述,每天公司使用在被控侵權產品上的“每天”商標構成對海天公司注冊商標的侵犯,而被控侵權產品的裝潢也刻意仿冒海天公司知名商品的裝潢,故“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企業的注冊成立,明顯也是為了攀附海天公司的商譽,系整體侵權行為的一部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從維護市場公平有序的角度出發,應當對每天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每天”字號的行為予以禁止。
綜上,每天公司登記并使用的企業名稱與海天公司在先字號的文字構成近似,每天公司主觀上有明顯攀附的故意,可能造成消費者對海天公司、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的產品來源產生混淆,從而獲得不正當利益,其行為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侵犯了海天公司的競爭利益,構成對海天公司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四、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國內首創”、“紅燒醬汁”、“升級產品”、“香港風味”等關于產品的描述,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對產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所謂的誤解,是指虛假宣傳的內容或者方式足以使一般公眾對于被宣傳的商品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影響其購買的選擇。商品經營者為推銷商品而向市場提供的關于該商品的宣傳性信息,如果內容不真實,一般應認定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根據查明的事實,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在“伊例家紅燒醬汁”的產品外包裝紙箱上使用了“伊例家升級產品 紅燒醬汁 屬國內首創 已申請注冊”字樣,其中“屬國內首創”的宣傳表述容易引起誤解,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何種產品在國內同類產品中屬于最先研發、創作,故使用“國內首創”的表述不真實,應認定為虛假宣傳。
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了“伊例家升級產品:伊例家紅燒醬汁顏色更紅亮,高溫不褪色……”等表述,明確指出系其自身產品的升級、更新,與他人的同類產品無關,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并未與同類產品進行比較,消費者不會聯想到被控侵權產品系與同類產品相比而進行升級,更具競爭優勢,因此,一審法院認為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在產品使用“伊例家升級產品”的表述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關于“香港風味”的描述,“香港風味”并非一個準確界定的概念,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使用該種表述來對自己的產品進行宣傳,并不會使消費者產生任何誤解,故海天公司認為構成虛假宣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對于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醬汁”字樣,海天公司認為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使用醬汁會使消費者誤認為“醬油”,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陳述醬汁就是調味汁,其產品包裝上也注明“產品名稱:復合調味汁(紅燒醬汁)”,其使用醬汁不屬于虛假宣傳。一審法院認為,從《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來看,“調味醬汁”與醬油屬于不同群組,單獨存在,屬于調味品的一種,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已經在產品包裝上注明其商品名稱是復合調味汁(紅燒醬汁),故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使用該字樣并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解,海天公司主張構成虛假宣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五、本案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公民、法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對于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其在被控侵權產品上標注為共同生產廠家,在庭審中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亦認可其共同生產銷售、利潤共享,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共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行為侵害了海天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海天公司訴請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停止侵犯涉案第3448510號、第112129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海天公司訴請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在“紅燒醬汁”產品上停止使用與海天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裝潢近似的裝潢,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海天公司訴請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停止在伊例家紅燒醬汁產品外包裝紙箱中停止使用“國內首創”的虛假宣傳,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于訴請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停止使用“紅燒醬汁、伊例家升級產品、香港風味”的宣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海天公司訴請判令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共同在《揚子晚報》、《北方新報》、《北京晚報》、《廣州日報》登報公開聲明,賠禮道歉,因海天公司未舉證證明其聲譽受損,故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海天公司的訴訟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范使用等民事責任。故本案中,海天公司訴請每天公司在企業名稱中停止使用“每天”字號,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本案賠償額的確定問題。海天公司主張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以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14582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獲利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可以參照確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本案海天公司的實際損失及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的違法所得均不能確定,一審法院綜合上述因素以及海天公司商標的知名度、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并考慮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的成立時間、經營規模等,酌情確定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共同向海天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0000元,該賠償金額已經包括因本案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
一審裁判結果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二)(三)項、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
一、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海天公司第3448510號、第112129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即停止在產品包裝、裝潢中使用“每天”標識;
二、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擅自使用海天公司知名商品“海天醬油”特有裝潢的侵權產品,并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瓶貼;
三、每天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每天”字樣;
四、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伊例家紅燒醬汁”產品外包裝紙箱中使用“國內首創”的虛假宣傳;
五、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共同賠償海天公司經濟損失1000000元(已包含海天公司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六、駁回海天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3967元,由海天公司負擔7000元,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負擔16967元。
舉證質證
二審中,伊例家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調味品分類>GB/20903-20》,擬證明紅燒醬汁就是醬油的一種。2.公證書,擬證明被控侵權產品裝潢與海天公司商品裝潢不近似。3.調查問卷,證明內容與證據2相同。
海天公司、每天公司未提交新證據。
經質證,本院對證據1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據2調查問卷被調查對象為農貿市場的消費者,被調查對象具有局限性,關于被控侵權產品與海天公司商品的裝潢、商品類別等是否相同或近似、類似,本院根據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進行綜合判斷;對證據3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本院查明
經審理,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調味品分類>GB/20903-20》將調味品分為食用鹽、食糖、醬油、食醋、復合調味料等多個類別。其中,醬油包括釀造醬油、配制醬油等類別;復合調味料包括固態復合調味料、液態復合調味料等;液態復合調味料是以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調味品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輔料,加工而成的呈液態的復合調味料。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相關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規定,醬油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類別編號為0301,具體產品包括釀造醬油、配制醬油;調味料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類別編號為0307,調味料產品是指除醬油、食醋、味精、雞精調味料、醬類外的其他調味品,具體包括液態復合調味料等。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規定,3015類似群包括醬油、醋等商品,3016類似群包括調味醬汁等商品。3015類似群商品與3016商品類似。
《都市晨報》2013年2月20日報道了伊例家公司擴建改造項目,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建設年產15萬噸調味品及配套塑料包裝制品生產線。
伊例家公司在天貓商城開設網店銷售“伊例家紅燒醬汁”。該網店對該產品的名稱描述為復合調味品,月銷量顯示為99件。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的訴辯,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受理本案是否正確;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的行為是否侵害了海天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果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應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一、關于一審法院受理本案是否正確的問題
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上訴主張被控侵權產品“每天紅燒醬汁”(以下簡稱被控侵權產品一)是醬汁,與第14688863號“每天”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相同,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在被控侵權標識使用“每天”屬于在核定商品使用范圍內使用其注冊商標。對此,本院認為,其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調味品分類>GB/20903-20》對調味品的分類,醬油包括釀造醬油、配制醬油等類別,不存在醬汁這一類別,而復合調味料則包括固態復合調味料、液態復合調味料等,其中液態復合調味料是以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調味品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輔料,加工而成的呈液態的復合調味料。本案中,被控侵權產品一外包裝所印信息顯示,被控侵權產品一的產品名稱為“復合調味汁(紅燒醬汁)”,反映了被控侵權產品一是調味汁,不是醬油。同時,被控侵權產品一的配料也反映了被控侵權產品一是以醬油、食用鹽等調味品為主要原料,與食品添加劑等調配加工而成的調味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調味品分類>GB/20903-20》的規定屬于液態復合調味料,是復合調味料的一種,伊例家公司在天貓商城所開網店對“伊例家紅燒醬汁”(以下簡稱被控侵權產品二)也描述為復合調味品而非醬油,故從被控侵權產品一的名稱、原料以及伊例家公司對“紅燒醬汁”性質的描述等方面綜合判斷,被控侵權產品實質上是復合調味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調味品分類>GB/20903-20》,醬油與復合調味料是并列的兩種不同的調味品,故被控侵權產品一與醬油不屬于同一種商品。其二,根據我國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醬油屬于3015類似群商品,而被控侵權產品一屬于調味醬汁,是單獨的一類商品,屬于3016類似群中的商品,說明控侵權產品一與醬油不屬于同一種商品。其三,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相關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醬油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類別編號為0301,具體產品包括釀造醬油、配制醬油;而調味料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類別編號為0307,具體是指除醬油、食醋、味精、雞精調味料、醬類外的其他調味品。被控侵權產品一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類別編號為0307,所依據的生產許可證并非醬油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由此也印證了被控侵權產品一并非醬油產品,而是調味料產品,二者不屬于同一種商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主張其得到第14688863號“每天”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則其應嚴格按照第14688863號“每天”注冊商標核定商品的范圍使用其商標,不應超出該注冊商標核定商品的范圍。但在本案中,第14688863號“每天”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醬油等,而如上所述,使用“每天”商標的被控侵權產品一與醬油商品不屬同一種商品,故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已超出第14688863號“每天”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使用“每天”商標,根據上述規定,海天公司有權提起侵害商標權之訴,一審法院對本案予以受理并無不當。
二、關于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的行為是否侵害了海天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問題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海天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海天公司對“海天”商標進行了長時間、大范圍的宣傳和使用,海天公司第3448510號、第1121295號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控侵權產品一是調味汁,與醬油不屬于同一種商品,但被控侵權產品一作為一種調味汁,一般用于烹飪、調味,由調味品生產企業生產,并一般在商場、超市、市場等零售渠道向一般消費者銷售,其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和消費對象均與醬油商品相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也反映了醬油與調味醬汁屬于類似商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關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以及第十二條關于“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的規定,被控侵權產品一與海天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醬油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由于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在被控侵權產品一上使用的“每天”商標與海天公司第3448510號、第1121295號注冊商標中的顯著認讀部分“海天”相比,被控侵權標識僅缺少了海天公司注冊商標中“海”字的“氵”偏旁,二者文字的外觀相近似,綜合考慮海天公司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在被控侵權產品一上使用“每天”商標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其行為侵害了海天公司第3448510號、第112129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三、關于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
關于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擅自使用海天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問題。本院認為,海天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海天公司的醬油商品的裝潢設計是以黃色為底色,商品正面中下部為一紅色圓形,由上往下逐漸變粗的多條平行紅色條紋水平貫穿前述紅色圓形,外觀形似紅日以及平行射出的陽光;商品正面上部為“海天醬油”四字;商品側面為商品介紹文字。該裝潢設計獨特,具有顯著性。海天公司對使用該裝潢的商品進行了大量的宣傳,使用該裝潢的醬油商品產銷量在我國調味品市場中名列前茅,獲得了多項榮譽稱號,具有較高知名度,故海天公司涉案醬油商品裝潢構成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國家商標局認定海天公司第1149240號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可說明涉案注冊商標以及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海天醬油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一審法院將此事實作為判斷海天公司醬油商品知名度的參考因素,并未據此認定涉案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適用法律并無不當。被控侵權產品一、被控侵權產品二同樣使用了黃色的底色、紅色圓形、平行的貫穿紅色圓形的紅色條形設計,前述圖案設計上均有商品名稱,兩款被控侵權產品裝潢的細節、整體布局均與海天公司主張權利的裝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伊例家公司、每天公司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海天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關于每天公司注冊使用“每天”字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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