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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淄博想要注冊商標的話,該怎么做? 淄博注冊商標流程需要哪些材料

    如果你之前從來沒接觸過淄博商標注冊的問題,那肯定腦子里一片空白,不知道該如何處理?自己做的話,怎么做?需要什么?怎么準備?到哪里去申請?要等多長時間?都是一連串的問題。這個...

    在淄博想要注冊商標的話,該怎么做?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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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之前從來沒接觸過淄博商標注冊的問題,那肯定腦子里一片空白,不知道該如何處理?自己做的話,怎么做?需要什么?怎么準備?到哪里去申請?要等多長時間?都是一連串的問題。這個時候,不妨找一家專業做專利申請和商標注冊服務的代理公司,解決上述一切問題。

    那么新的問題又來了?怎么找專利申請和商標注冊的代理公司呢?上網一搜,一大把!誰家好誰家不好怎么區分?這么多代理,質量上肯定良莠不齊,價格上也是參差有別,我該相信誰的話呢?

    別急,淄博專利申請發思特專利代理教你如何識別專業的代理公司!

    來源:淄博專利代理淄博專利申請zb.okfirst.cn發思特

    網上檢索找口碑好的,或者有朋友申請過的推薦機構;找到之后保險起見,需要先進行查詢,看代理機構有沒有資質,謹防遭遇黑代理上當受騙;確定代理機構之后,就還可以作出全權委托申請,肯定還需和代理機構簽訂保密協議。在選擇專利代理時,收費肯定是專利申請人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但是請記住一個亙古不變的道理:便宜沒好貨。貨比三家一定是要的,但收費低一定不是唯一因素。另外在達成協議之后,請專利申請人不要對專利代理師隱瞞做出發明時所參考的關鍵技術文獻,這將有助于專利文件的撰寫。

    青島發思特專利代理是2000年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設立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是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全國星級專利代理機構、國家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示范創建機構。-(18)-(653)-(335)-【861】發思特業界口碑良好、服務有保證,接收專利人委托時必然簽署保密協議,有專業的專利代理師團隊,專利撰寫質量高,值得信賴。

    一言以蔽之,其實特別簡單,做好前期調查,找一家口碑不錯而價格又不能太低的就對了,比如說淄博專利申請發思特專利代理。

    附上商標注冊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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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注冊商標流程需要哪些材料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你好,商標注冊流程:1. 申請途徑:可以自己親自到商標局注冊大廳(北京)辦理,也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2.申請費用:需向商標局繳300元官費,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還需向代理機構交600--800元左右的代理費。
    3. 申請所需資料: 1、需商標圖樣;
    2、注冊商標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3、身份證明文件:A.公司申請的:需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B.個人申請的:需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4. 申請程序:
    1、先對商標進行查詢,如果在先沒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請文件,遞交申請了;
    2、申請遞交后3個月左右,商標局會給你下發一個申請受理通知書(這個期間叫形式審查階段)。 3、形式審查完畢后,就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這個階段大概需9個月左右。
    4、如果實質審查合格,就進入公告程序(這個期間是3個月,也叫異議期間); 5、公告期滿,無人提異議的。就可以拿注冊證了。
    以上順利注冊下來的時間一般在12-14個月左右希望能幫助到你,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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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我上個月才辦的護照帶上自己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到了那里會填寫一張表格,然后照相,并且把相片粘在表上就行了,辦理費用是護照200 照相30  就這些····如果滿意請給分,不滿意就不勉強了····
    
    如有疑問,請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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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話是自受理日起60日內審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請。但如果你是找的代理機構的話,一般代理機構會按照6-12個工作日,30-40工作日出證書的這種時限進行收費,具體的收費情況你可以度娘搜麥積去問下實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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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燃藜·最高法院|“大午糧液”不侵犯“五糧液”商標權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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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關于被訴侵權人在白酒產品容器及包裝上使用“大午糧液”是否侵犯“五糧液”“五糧”等注冊商標專用權。


    首先,被訴侵權人擁有合法注冊的“大午”商標,而“大午”商標來自該公司的創始人姓名;其次,白酒行業內,存在其他含有“糧液”字樣、使用注冊商標+糧液作為商品名稱的產品,“糧液”并非五糧液白酒的專有名稱;最后,被訴侵權標識在字數、字形、含義、視覺效果等方面和“五糧液”有顯著區別,不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被訴侵權產品與五糧液存在特定聯系。


    2、被訴侵權人在宣傳中使用的“五糧品質百姓價格”“咱喝得起的五糧佳釀”等用語是否侵犯“五糧液”商標權。


    雖以上宣傳用語中具有與五糧液公司產品的品質和價格進行對比、突出大午糧液白酒質優價廉的意圖,但宣傳中同時表明了產品來源,不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五糧液公司產品有特定聯系,不構成商標侵權。


    相關案例


    本案二審


    商標燃藜·山東高院|“大午糧液”是否侵犯“五糧液”的商標權?


    裁判文書摘要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7)最高法民再99號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北大午酒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福碩,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中國,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波,山東博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審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大眾報業集團魯中傳媒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宏弢,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欽果,該公司工作人員。


    審理經過


    再審申請人河北大午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大午酒業)因與被申請人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糧液公司)及二審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大眾報業集團魯中傳媒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中傳媒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2016)魯民終8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3278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再審申請人稱


    河北大午酒業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主要理由為:(一)一、二審判決對于河北大午酒業侵害五糧液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事實認定錯誤。1.“大午”系注冊商標,取自大午集團創始人孫大午的名字,“糧液”系白酒行業通用名稱,表明用多種糧食釀造的白酒,“大午糧液”是“大午”品牌系列產品之一。“大午糧液”標識與“五糧液”商標在外觀上區別顯著,字形、字體、字數及排列組合明顯不同,消費者依據二者的包裝、產地、廠家以及名稱字樣即可區分,不會產生混淆。河北大午酒業從未使用過“大五糧液”標識,五糧液公司也未能提供河北大午酒業銷售“大五糧液”白酒的證據。2.河北大午酒業使用“五糧品質”“百姓喝得起的五糧佳釀”宣傳用語僅為說明產品原料種類及品質,不構成侵權。“五糧”指五種糧食釀造工藝,只是事實陳述,不能作為商標,河北大午酒業已就五糧液公司的“五糧”商標申請宣告無效。(二)一、二審判決僅依據一些宣傳報道認定五糧液公司100萬元實際損失,數額過高,證據不足。案外人徐水縣大午釜山合符酒業銷售有限公司2012年申請“大午糧液”商標注冊被駁回,不能證明河北大午酒業主觀惡意明顯。五糧液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河北大午酒業使用“大午糧液”“五糧”造成的損失,五糧液公司“五糧”商標注冊時間不長,并非馳名商標,即使河北大午酒業構成侵權,也不會給五糧液公司造成實際損失。(三)一、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1.遺漏了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淘寶網銷售涉案商品的是保定大午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應當追加為本案當事人。2.“五糧”與“五糧液”商標專用權屬于不同的訴訟標的,一審法院未征得當事人同意,不應合并審理。綜上,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五糧液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五糧液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申請人辯稱


    五糧液公司辯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不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請求駁回河北大午酒業的再審申請。


    一審原告訴稱


    五糧液公司向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河北大午酒業、魯中傳媒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五糧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并在《齊魯晚報》中縫以外版面登報消除影響;2.賠償五糧液公司經濟損失及因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3.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宜賓五糧液酒廠是第160922號“”商標的注冊人。2004年5月7日,宜賓五糧液酒廠將上述商標依法轉讓給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上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為第33類,酒。


    2012年10月14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取得了第9828847號“五糧”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范圍為第33類,包括果酒(含酒精)……酒(飲料)等。


    2015年5月5日,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出具商標許可授權說明一份,將第160922號“”注冊商標、第9828847號“五糧”注冊商標等,獨占許可給五糧液公司使用,許可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并授權五糧液公司對在中國境內侵犯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五糧液公司提出的上述民事訴訟,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不再起訴。


    2015年5月4日,五糧液公司在晨報商城購買“大午糧液”一瓶,晨報商城出具加蓋有晨報商城的收據一份。該酒外包裝盒上有書法體呈豎行排列的“大午糧液”四個大的紅色字體,字體上方有相對較小的“大午”注冊商標,標注的生產廠家為“河北大午酒業有限公司”。打開包裝盒,內有紅色瓷瓶裝白酒一瓶,瓶體正面有一個醒目的金色田字格,田字格右邊兩格為書法體字“大午”,左邊兩格為書法體字“糧液”,田字格上方有相對較小的“大午”注冊商標。


    2015年8月7日,五糧液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婷婷到山東省泰安市岱宗公證處,申請對相關網上產品的頁面和部分產品的購買過程進行保全證據公證。2015年8月7日上午,在公證員馮瀟的辦公室,用該公證處的電腦進行了如下操作:一、在電腦的桌面建立《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2015-8-7》的文件夾,在該文件夾內建立《準備工作截圖》《操作步驟記錄及截圖保存》兩個文檔;二、進行保全前的常規準備工作,包括對電腦進行清潔性檢查、確定訪問域名所對應的IP地址等工作,該過程的截圖保存在《準備工作截圖》中;三、百度搜索淘寶網,進入淘寶網首頁;四、登陸淘寶網;五、在淘寶網搜索欄搜索“大午糧液”,頁面顯示價格分別為188元、288元、248元的三款“大午糧液”白酒;六、進入搜索結果中的第一件商品,頁面顯示價格為188元的“大午糧液”,商品介紹中稱“國產高度白酒大午糧液39度500ml濃香型原漿酒禮盒裝純糧食酒特價大午集團三十年的企業三十年的誠信只做糧食酒……打造老百姓喝得起的五糧液……”;七、從該商品進入該店鋪,該店鋪宣傳中有“孫氏家酒大午糧液,打造老百姓喝得起的五糧液”的宣傳語,在對大午散白酒進行宣傳時,有“五糧液產地四川宜賓釀造”的宣傳語,并有多種類“大午糧液”的網絡銷售;八、點擊進入上圖第二行第一幅標價為699的商品,完成購買;九、返回店鋪首頁,點擊查看鑒賞收藏區;十、與商家溝通開發票事宜;十一、百度搜索阿里巴巴,進入首頁,在阿里巴巴搜索“大午糧液”,點擊第二件商品,進入該商品頁,點擊“點此進入查看”。整個操作過程,公證員張紅及張婷婷始終在場,公證員張紅制作《工作記錄》一份。操作過程中的截圖保存在《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2015-8-7》文件夾中,公證員馮瀟用屏幕錄像專家軟件對電腦操作過程進行錄像,錄像保存在《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2015-8-7》的文件夾中,公證員張紅將此文件夾刻錄光盤三張,一張公證處留存,兩張張婷婷帶走。2015年8月10日,公證員馮瀟收到于2015年8月7日以其名義在店鋪名稱為“大午糧液”購買的白酒一瓶。2015年8月12日在公證員馮瀟的辦公室內進行快遞包裹的拆封工作。拆封后,快遞包裹內有:1.大午糧液一瓶;2.《風雨孫大午》圖書一本;3.1300133626號《河北增值稅普通發票》一張,拆封查看后,公證員馮瀟將白酒和圖書再次封存,將發票復印三份。在此過程中,公證員進行拍照,共取得照片八張,公證員將封存后的包裹、發票交由張婷婷帶走保管。2015年8月14日,山東省泰安市岱宗公證處出具(2015)泰岱宗證民字第698號公證書。


    一審庭審過程中,打開封存包裹,包裹內有《風雨孫大午》書一本,以及紅色的包裝盒一個,包裝盒外印有金色的書法體“大午糧液”四個大字,上方有相對較小的“大午”注冊商標,并標注“大午集團30年廠慶紀念酒”,生產廠家為河北大午酒業有限公司,打開包裝盒,內有紅色瓷瓶裝白酒一瓶,瓶體正面有上下兩字排列的書法體“大午糧液”四個字,金底紅字,字體醒目。字體上方有相對較小的“大午”注冊商標。瓶體外標明“大午集團30年廠慶(2014.10)紀念酒”,酒精度54%,凈含量1500ml,河北大午酒業有限公司。


    2015年8月5日,山東博睿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代理人上官蘭祥到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2015年8月5日十時四十一分至十一時二十二分,上官蘭祥與公證員李法東、李霞,在濟南市槐蔭公證處證據保全室,公證員李法東根據上官蘭祥的敘述對公證處所屬處于互聯網狀態下的計算機進行登錄、瀏覽相關網站等操作并對相關網頁實時截圖。上述操作過程公證人員李法東、李霞與申請人的代理人上官蘭祥均在場,李霞現場制作《現場記錄》一份共五頁。該現場記錄記載,公證員李法東操作公證處所屬的處于互聯網狀態的計算機,進行了保全證據行為,涉及本案的為:……16、在圖3所示頁面搜索欄輸入“河北大午酒業有限公司”,點擊“百度一下”,進入頁面,將頁面取名“網頁保全13”……(見圖25-27)。17、點擊圖25所示頁面第四個搜索結果“大午集團”,進入頁面……(見圖28-29)。18、點擊圖28所示頁面“大午旗下”下拉菜單中的“大午酒業”圖標,進入頁面……(見圖30-31)。19、點擊圖31所示頁面“點擊進入”圖標,進入頁面……(見圖32-34)。20、點擊圖33所示頁面“產品圖片”右側“更多”圖標,進入頁面……(見圖35-37)。21、點擊圖36所示頁面第一排第三幅圖片下方文字“大午糧液壇裝54度”,進入頁面……(見圖38)。22、點擊圖36所示頁面第二排第一幅圖片下方文字“大午糧液新包裝54度”,進入頁面……(見圖39-40)。23、點擊圖39所示頁面“聯系方式”圖標,進入頁面……(見圖41)。24、在圖3所示頁面搜索欄輸入“魯中網”,點擊“百度一下”,進入頁面……(見圖42)。25、點擊圖42所示頁面第一個搜索結果“魯中網首頁魯中網-魯中(淄博、濱州、東營)最大新聞、資訊、生…”,進入頁面……(見圖43-44)。26、在圖43所示頁面搜索欄輸入“大午糧液”,點擊“搜索”,進入頁面……(見圖45)。27、點擊圖45所示頁面第一個搜索結果“大午糧液高端品鑒會濃情綻放-張店-魯中網-魯中(淄博、濱州、…)”,進入頁面……(見圖46-51)。28、點擊圖46所示頁面右上角“營銷服務”,進入頁面……(見圖52-53)。29、點擊圖52所示頁面“關于我們”下拉菜單中的“魯中網簡介”,進入頁面……(見圖54-55)。30、點擊圖54所示頁面“關于我們”下拉菜單中的“經營許可”,進入頁面……(見圖56-58)。31、點擊圖56所示頁面“聯系我們”,進入頁面……(見圖59)。2015年8月13日,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公證處出具(2015)濟槐蔭證經字第111號公證書。


    在上述公證書中圖25、26、33、35、36、37、39、40顯示,河北大午酒業有限公司的網站上推介、銷售“大午糧液”白酒。圖33、圖35、圖36、圖38顯示,河北大午酒業有限公司的網站上推介、銷售“大午糧液壇裝54度”白酒。圖45-50顯示,魯中網的網站上有“大午糧液高端品鑒會濃情綻放”的宣傳,并附“大午糧液淄博高端品鑒會”照片、“大午糧液”白酒照片等。魯中網簡介中顯示,魯中網系魯中晨報社傾力打造的在線新聞財經資訊媒體,……《魯中晨報》是大眾報業集團(大眾日報社)主辦的……,魯中晨報社(魯中傳媒發展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3日,《魯中晨報》第一版圖片中,使用“大午糧液淄博高端品鑒會”,并使用“咱喝得起的五糧佳釀登陸淄博”作為題目;第四版題目及圖片中使用“共品大午糧液齊享最美人生”“大午糧液高端品鑒會昨晚濃情綻放”,并在文中多處使用“大午糧液”。2014年8月26日,《魯中晨報》第一版廣告中,使用“大午糧液”“共品大午糧液齊享最美人生”“五糧品質百姓價格”宣傳語。2014年9月18日《魯中晨報》彩頁廣告中使用“共品大午糧液齊享最美人生”“五糧品質百姓價格”宣傳語。2014年9月18日、2015年4月22日、4月30日、5月26日,《魯中晨報》上刊登“大午糧液”白酒宣傳廣告,并使用“五糧品質百姓價格”宣傳語。

    經五糧液公司從中國商標網查詢,2012年7月31日,徐水縣大午釜山合符酒業銷售有限公司曾申請書法字體“大午糧液”商標注冊,但被駁回。


    1991年9月19日,“五糧液”牌商標在首屆“中國馳名商標”(部分商品)消費者評選活動中榮獲“中國馳名商標”稱號。2011年9月9日,“五糧液”品牌在2001中國最有價值品牌評價中,品牌價值586.26億元。居全國白酒制造業第一位。

    另查明,2012年6月7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徐水縣大午釜山合符酒業銷售有限公司取得第9480721號“大午”文字及圖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33類,包括果酒(含酒精);燒酒;……酒(飲料)等。后徐水縣大午釜山合符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經工商變更為“河北大午酒類銷售有限公司”。2014年5月10日,河北大午酒類銷售有限公司授權河北大午酒業可無限期使用其公司的第9480721號“大午”文字及圖商標。


    河北大午農牧集團下屬的各子公司自1995年開始,申請并在其產品上使用“大午”文字及圖商標。2001年11月28日,河北大午集團食品有限公司取得第29類“大午”文字及圖商標注冊;2009年5月21日,河北大午農牧集團食品有限公司取得第29類“大午”文字及圖商標注冊;2009年10月14日,河北大午農牧集團肥業有限公司取得第1類“大午”文字及圖商標注冊;2014年4月7日河北大午農牧集團飼料有限公司取得第31類“大午”文字及圖商標注冊;2014年4月14日,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取得第31類“大午”文字及圖商標注冊;2015年3月7日,徐水縣大午釜山合符酒業銷售有限公司取得“大午孫氏家酒”的商標注冊。


    2011年9月27日,河北大午集團酒業公司與宜賓市翠屏區天樂酒廠簽訂《合作協議——河北大午集團酒業公司在宜賓建立釀酒基地》一份,雙方約定:一、甲方(河北大午集團酒業公司)在乙方(宜賓市翠屏區天樂酒廠)建立釀酒基地,甲方本地不釀造,而以打造品牌、營銷成品為主;二、甲方保證對乙方原酒的訂購量:貳佰噸以上,原酒種類及其它細節詳見購銷合同;三、乙方保證為甲方常年提供優質基酒,且價格低于同地區同級原酒的市場價格;乙方所提供的調味酒,需保證所勾兌的成品酒的口味,能夠達到甲方品評滿意為止……。


    宜賓市翠屏區天樂酒廠法定代表人曾康惠出庭作證稱:宜賓市翠屏區天樂酒廠的前身為江南酒廠,江南酒廠是五糧液酒廠的聯辦酒廠,江南酒廠破產后宜賓市翠屏區天樂酒廠與江南酒廠簽訂了購買協議。但宜賓市翠屏區天樂酒廠并不享有五糧液或五糧商標專用權或使用權,也未許可他人使用五糧液或五糧商標。宜賓市翠屏區天樂酒廠與河北大午集團酒業公司約定的合作目標為生產一萬噸,但截至目前未達到合作目標,實際生產七千噸。


    河北大午酒業提供的河北大午農牧集團的宣傳彩頁中,有關于大午酒業有限公司的簡介,稱大午酒業有限公司在四川宜賓設立原酒釀造專供基地,基地建于70年代末,至今已有30多年的建廠歷史。……現存窖池兩千多口,年產五糧液濃香型原酒一萬噸左右。……大午酒業以孫氏家酒大午糧液為主打品牌,以五糧原漿為基酒……。


    再查明,五糧液公司購買侵權產品花費1039元,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公證費2050元,五糧液公司主張花費律師費1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河北大午酒業使用的“大午糧液”標識在文字構成和讀音上與五糧液公司第160922號“”注冊商標構成近似,河北大午酒業未經五糧液公司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白酒容器及包裝盒上,商標性使用與五糧液公司第160922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大午糧液”標識,在網站展示及網絡銷售中使用與五糧液公司第160922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大午糧液”標識和相同的“五糧液”標識,侵犯了五糧液公司第160922號“”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魯中傳媒公司未經許可,在報紙廣告宣傳、展示中使用與五糧液公司第160922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大午糧液”標識,侵犯了其第160922號“”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河北大午酒業、魯中傳媒公司未經許可,在報紙廣告宣傳、展示中使用與五糧液公司第9828847號“五糧”注冊商標相同的“五糧”標識,侵犯了其第9828847號“五糧”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河北大午酒業、魯中傳媒公司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一審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


    一、河北大午酒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第160922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大午糧液”白酒。


    二、河北大午酒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網站展示、網絡銷售中使用與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第160922號“”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大午糧液”“五糧液”“大五糧液”等標識。


    三、山東大眾報業集團魯中傳媒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在《魯中晨報》、魯中網的報道、廣告宣傳中使用與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第160922號“”注冊商標、第9828847號“五糧”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大午糧液”“五糧”等字樣。


    四、河北大午酒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1000000.00元。


    五、山東大眾報業集團魯中傳媒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000.00元。


    六、河北大午酒業有限公司、山東大眾報業集團魯中傳媒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齊魯晚報》中縫以外版面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內容須經法院核準)。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800.00元,由河北大午酒業有限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河北大午酒業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其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發回重審,本案訴訟費由五糧液公司承擔。主要理由為:(一)一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應發回重審。1.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侵犯了案外人權利;2.超越五糧液公司提出的訴求、理由和證據,違反了民事訴訟的處分和辯論原則。(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河北大午酒業未在淘寶網銷售“大午糧液”,也從來沒有生產過“大五糧液”并對外銷售宣傳;2.河北大午酒業與“大午糧液”商標申請被駁回事實無關,不能因此而認定河北大午酒業主觀惡意明顯;3.一審法院認定河北大午酒業規模大、銷量大與事實不符,認定100萬損失于法無據;4.河北大午酒業從未使用過“五糧液”進行宣傳,在生產、銷售的包裝盒、容器上所使用的“大午糧液”標識并非商標。(三)“大午糧液”與“五糧液”區別明顯,不會產生混淆,沒有侵權。1.“大午糧液”系商品名稱,而非商標,“大午”代表“大午農牧業集團有限公司”,“糧液”系行業的通用名稱,表明制作材料;2.“大午糧液”標識與“五糧液”商標在外觀上區別顯著,不構成近似,二者商品的價格、生產廠家、目標市場差別巨大,不可能引起混淆;3.“五糧品質”宣傳語沒有夸大和虛假宣傳,“大午糧液”原酒釀造專供基地生產的基酒即優質的五糧原酒,河北大午酒業投放的平面廣告配有圖片,文字僅起輔助作用,相關公眾不會因“大午糧液”的諧音而產生混淆;4.“大午糧液”標識與“五糧液”是否產生混淆,申請法院進行投票調查。二審庭審中,河北大午酒業當庭補充以下上訴理由:(一)一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1.一審法院判令河北大午酒業停止生產、銷售“大午糧液”白酒,超出五糧液公司一審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2.一審法院將“五糧”與“五糧液”商標同等對待,將論證侵犯“五糧液”商標連帶于“五糧”商標,違反事實,“五糧”商標沒有顯著性和知名度;3.一審判決河北大午酒業多承擔案件受理費不公;4.“五糧液”和“五糧”是兩個不同的商標,本案應分案審理,被訴宣傳行為與商標侵權無關,五糧液公司應另行起訴,另案審理。(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河北大午酒業在一年半前申請注冊了“大午糧液”商標,目前沒有駁回;2.一審法院將“五糧液”和“五糧”商標同等對待有違事實。(三)一審法院認定“大午糧液”與“五糧液”近似僅考慮文字構成和讀音因素,沒有進行整體比對以及綜合考慮市場混淆等因素。(四)依據侵權法基本理論,五糧液公司在一審中沒有舉證證明其受到損害、損害程度及損害后果,河北大午酒業沒有侵權行為、沒有損害結果,因果關系不能成立,使用“大午糧液”合理合法,沒有侵犯商標權的故意。(五)“五糧”只是對五種糧食的概括,“五糧”商標本身不具有顯著性。


    魯中傳媒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五糧液公司的訴訟請求或者發回重審,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五糧液公司承擔。主要理由為:(一)魯中傳媒公司并未侵犯五糧液公司的商標專用權。魯中傳媒公司在魯中晨報登載廣告審查了河北大午酒業提供的相關材料,履行了法定手續,沒有過錯。(二)按照河北大午酒業所述,“大午糧液”并未侵犯“五糧液”商標專用權。(三)一審法院判決魯中傳媒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二審庭審中,魯中傳媒公司當庭補充以下上訴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魯中網不是魯中傳媒公司下屬單位也不是由魯中傳媒公司組建的,魯中網涉嫌侵權行為與魯中傳媒公司無關。


    二審法院查明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7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出具《商標駁回通知書》,駁回徐州縣大午釜山合符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第11286116號商標注冊申請,理由為:該商標與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3467940號五糧液商標近似。與徐鵬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4508222號午糧老窖商標近似。2014年4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出具商評字〔2014〕第055278號《關于第11286116號“大午糧液”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決定:申請商標予以駁回。理由為:申請商標“大午糧液”與第3467940號“五糧液WULIANGYE”商標顯著認讀文字“五糧液”、第4508222號“午糧老窖”商標文字“午糧老窖”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請商標與上述二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上述二引證商標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綜上,申請商標與上述二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以上事實有五糧液公司二審提交的《商標駁回通知書》《駁回復審決定書》以及二審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二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河北大午酒業在其白酒產品上使用的“大午糧液”商品名稱位于瓶身正部,標注位置突出,且字體明顯大于其他標識文字,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相關規定,近似商標的評判原則有三,一是要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是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是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以我國白酒產品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基準,商標的呼叫標識是消費者首要關注的標識內容,起著主要的來源識別作用,“大午糧液”標識與“五糧液”商標的呼叫要素極為近似;通過整體比對、要部觀察和隔離比對,“大午糧液”標識與“五糧液”商標的文字內容雖有區別,但一般消費者不會拆分“大午糧液”整體標識,將其識別為“大午”,二者文字要素亦較為近似;“五糧液”白酒產品在中國享有較高的知名度,顯著性較強,應當獲得相對較強的商標權保護。綜合以上分析,應認定“大午糧液”標識對“五糧液”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大午糧液”與“五糧液”商標的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二者已構成近似商標。將二者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混淆不僅限于商品來源的混淆,還包括關聯關系的混淆,即“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具有特定的聯系”。關聯關系的混淆并不要求誤認為兩個商品來源于同一個生產者,只要誤認為兩者的生產者之間存在商標許可、關聯企業等關系即可。據此,河北大午酒業關于“大午糧液”和“五糧液”產品市場區分不同的抗辯理由并不影響二者可能產生關聯關系混淆的認定,其該項抗辯理由并不足以支持其不侵權的上訴主張。綜上,一審法院認定“大午糧液”標識與“五糧液”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事實清楚,應予維持。本案中,河北大午酒業為宣傳其“大午糧液”產品使用的“五糧品質百姓價格”“咱喝得起的五糧佳釀”等廣告用語均標注在廣告首部或者文章題目等醒目位置,突出了“五糧”標識,足以引起相關公眾的關注,屬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性使用行為,并非河北大午酒業所述僅起到輔助作用的普通廣告文字。基于“五糧液”商標在中國白酒市場享有的高知名度,河北大午酒業上述廣告用語表達方式具有明顯的攀附意圖,意欲借助五糧液公司已有的市場聲譽宣傳其“大午糧液”產品,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規制的商標侵權行為,侵犯了五糧液公司對“五糧液”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本案中“五糧”商標于2012年10月14日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現處于有效狀態,應受法律保護。“五糧”商標注冊時間雖然不長,但是基于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以及五糧液公司的持續經營和“五糧液”商標已有的市場知名度,“五糧”商標延續性地承載著“五糧液”商標凝結的市場商譽,具有顯著性和知名度,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并非河北大午酒業所述僅為五種糧食的概括。故一審法院認定河北大午酒業上述廣告宣傳行為同時侵犯了五糧液公司的“五糧”注冊商標專用權,合法適當,應予維持。河北大午酒業關于其系正當使用“五糧”二字用于描述產品類型的抗辯事由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綜上,河北大午酒業被訴侵權行為侵害了五糧液公司的“五糧液”“五糧”注冊商標專用權。


    本案中,五糧液公司、河北大午酒業均未提交證據證明五糧液公司因被訴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以及河北大午酒業侵權實際獲利,在此情形下,一審法院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認定河北大午酒業生產、銷售“大午糧液”產品規模大、利潤高、侵權主觀惡意明顯,綜合考慮五糧液公司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和商標價值等因素,確定河北大午酒業賠償五糧液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屬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基本適當。


    河北大午酒業實施了侵害五糧液公司涉案“五糧液”“五糧”注冊商標的行為。魯中傳媒公司作為新聞媒體,其應知悉“五糧液”商標的知名度,但其仍為河北大午酒業發布“大午糧液”侵權產品廣告提供便利條件,魯中傳媒公司具有主觀過錯,對其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魯中傳媒公司二審中雖抗辯稱魯中網并非其下屬單位或由其組建,但其對該網站上發布的指向魯中傳媒公司的版權聲明、魯中網介紹內容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等網站經營主體信息不能做出合理解釋,亦未提交證據證明魯中網的實際經營者信息,故其該項抗辯理由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二審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魯中傳媒公司承擔1050元,由河北大午酒業承擔12750元。


    本院查明


    圍繞當事人的再審請求,本院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認定如下:


    在本案再審審查階段,河北大午酒業提交了其在一、二審階段提交的證據材料,并提交下列證據材料作為再審證據:


    證據一,孫大午身份證明及百度百科孫大午簡介。擬證明孫大午生于1954年,于1985年創立大午農牧集團公司并擔任董事長,是全國著名農民企業家。


    證據二,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營業執照、河北大午酒業營業執照、河北大午酒類銷售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擬證明大午農牧集團公司及該集團各子公司均以孫大午的名字作為名稱;河北大午酒業及河北大午酒類銷售有限公司投資股東均為大午農牧集團公司,二者為獨立的法人。


    證據三,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注冊使用的各類“大午”商標。擬證明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歷史較長的綜合性公司,“大午”商標涉及領域多,注冊時間與公司發展同步。


    證據四,大午酒業注冊的各類“大午”商標。擬證明大午酒業自1998年即取得了“大午”酒類商標的使用權。


    證據五,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河北省著名商標企業”稱號,授予河北大午農牧集團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省著名商標”榮譽。擬證明“大午”商標及產品在全國市場享有較高的聲譽和地位。


    證據六,河北大午酒業有限公司產品價格表及22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擬證明大午糧液從未有2500元一瓶或一箱的銷售價格,大午酒價格較低,利潤很薄,大午酒有30多個品種,大午糧液為其中一種,銷售極少。


    證據七,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和各類“大午”商標在國家和省市各類評選中獲得的獎項和榮譽。擬證明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是全國著名企業,旗下產品為名牌產品,無需借助其他名牌。


    證據八,保定市徐水區國家稅務局遂城稅務分局《財務說明》,擬證明河北大午酒業營業利潤很低。


    五糧液公司質證認為,上述證據均不屬于再審階段的新證據,且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


    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并結合各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本院再審查明,河北大午酒業系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子公司。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創始人為孫大午,該集團下屬子公司在多種產品上注冊使用與孫大午名字相同的“大午”文字及圖商標。另查明,在五糧液公司公證取得的河北大午酒業企業網站頁面截圖中,有一處產品圖片中展示有“大午糧液壇裝54度”產品,圖片下方與之對應的文字為“大五糧液壇裝54度”。五糧液公司認可,除在該網站中發現此處“大五糧液壇裝54度”文字外,其在市場上沒有發現“大五糧液”商品。又查明,在白酒行業中,存在“宋河糧液”等以注冊商標+糧液為名稱的商品。


    本院認為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五糧液公司“五糧液”“五糧”商標權;一、二審法院審理程序是否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


    一、關于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五糧液公司“五糧液”“五糧”商標權的問題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本案中,被訴侵權行為包括:(一)河北大午酒業在其生產、銷售的白酒產品容器及包裝上使用“大午糧液”;(二)河北大午酒業企業網站使用“大五糧液壇裝54度”文字;(三)淘寶網店鋪使用“孫氏家酒大午糧液打造老百姓喝得起的五糧液”宣傳用語;(四)《魯中晨報》宣傳廣告使用“五糧品質百姓價格”“咱喝得起的五糧佳釀”用語;(五)魯中網宣傳廣告使用“大午糧液高端品鑒會”用語。對于前述行為是否侵害五糧液公司“五糧液”“五糧”商標權,本院分別予以評述:


    第一,河北大午酒業在其生產、銷售的白酒產品容器及包裝上使用“大午糧液”是否侵犯五糧液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首先,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子公司自1995年即開始在其多種產品上申請并使用與該集團創始人孫大午名字相同的“大午”文字及圖商標。河北大午酒業享有在白酒產品上使用第9480721號“大午”文字及圖商標的權利。其次,在白酒行業中,存在其他含有“糧液”字樣、使用注冊商標+糧液作為商品名稱的產品,“糧液”并非五糧液白酒的專有名稱。再次,河北大午酒業在產品容器及包裝上使用的“大午糧液”標識,與“五糧液”商標字數、字形、含義、視覺效果均不相同,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五糧液公司產品有特定聯系。因此,河北大午酒業在其生產、銷售的白酒產品容器及包裝上使用“大午糧液”,不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情形,不構成侵犯五糧液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


    第二,河北大午酒業企業網站產品介紹中使用“大五糧液壇裝54度”文字是否侵犯五糧液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根據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河北大午酒業企業網站頁面的產品介紹中出現“大五糧液壇裝54度”字樣,在文字上方與之對應的產品圖片中的標識為“大午糧液壇裝54度”。五糧液公司認可,除該網站中的“大五糧液壇裝54度”文字外,沒有在市場上發現“大五糧液”商品。本院認為,根據原審法院、本院查明的事實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河北大午酒業關于其從未生產過“大五糧液”產品、網站中“大五糧液壇裝54度”文字系筆誤的主張符合常理。僅憑河北大午酒業企業網站產品介紹中的一處“大五糧液壇裝54度”文字,不足以認定河北大午酒業侵犯五糧液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


    第三,淘寶網店鋪使用“孫氏家酒大午糧液打造老百姓喝得起的五糧液”宣傳用語是否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本院認為,以“孫氏家酒大午糧液打造老百姓喝得起的五糧液”作為宣傳用語,雖具有與五糧液公司產品的品質和價格進行對比、突出大午糧液白酒質優價廉的意圖,但該用語突出宣傳“孫氏家酒大午糧液”,并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五糧液公司產品有特定聯系,不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情形,亦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


    第四,《魯中晨報》廣告宣傳中使用“五糧品質百姓價格”“咱喝得起的五糧佳釀”用語是否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本院認為,以“五糧品質百姓價格”“咱喝得起的五糧佳釀”作為宣傳用語,如前所述,其具有與五糧液公司產品的品質和價格進行對比、突出大午糧液白酒質優價廉的意圖,但上述廣告均有較為突出的“河北大午集團酒業有限公司”字樣,足以表明商品來源系河北大午酒業,不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五糧液公司產品有特定聯系,不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情形,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


    第五,魯中網廣告宣傳中使用“大午糧液高端品鑒會”用語是否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本院已經認定河北大午酒業在其生產、銷售的白酒產品容器及包裝上使用“大午糧液”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在此基礎上,魯中網廣告宣傳中使用“大午糧液”也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


    綜上,被訴侵權行為不構成侵犯五糧液公司“五糧液”“五糧”商標專用權。河北大午酒業、魯中傳媒公司不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一、二審法院認定河北大午酒業、魯中傳媒公司侵害五糧液公司“五糧液”“五糧”商標專用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糾正。河北大午酒業該項再審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二、關于一、二審法院審理程序是否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問題。


    首先,關于一、二審法院是否遺漏了必要訴訟參加人問題。河北大午酒業在一審中并未明確提出其并非在淘寶網銷售“大午糧液”的主體,也未提出追加當事人的請求,其在二審中提出追加的保定大午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本案爭議事實并無關聯,一、二審法院并未遺漏必要訴訟參加人。其次,關于一、二審法院將“五糧液”“五糧”商標權合并審理是否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問題。在一、二審中,五糧液公司系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對“五糧液”“五糧”商標權請求保護,一、二審法院未作分案審理,并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因此,河北大午酒業關于一、二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 發表于 2020-11-2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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