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沒注冊過商標,總覺得注冊商標很難。但是真真操作一遍,你會覺得流程真沒那么復雜。 注冊商標 我不推薦 你在商標局官網上面去注冊,就為了注冊個商標,還非得用IE瀏覽器,然...
                    
                    
                        【教程】個人如何注冊申請商標?附詳細步驟、費用及注意事項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
以前沒注冊過商標,總覺得注冊商標很難。但是真真操作一遍,你會覺得流程真沒那么復雜。
注冊商標我不推薦你在商標局官網上面去注冊,就為了注冊個商標,還非得用IE瀏覽器,然后又要安裝插件、安裝控件,太復雜了,稍微不注意你就無法注冊操作,感覺這些個網站從來都不是為用戶著想的,體驗極差。
所以注冊商標,我墻裂推薦:
商標注冊申請-商標查詢-轉讓交易-版權登記-知識產權服務-阿里云?tm.aliyun.com為什么推薦在阿里云上面注冊商標?
1、價錢方面
在阿里云注冊商標,其中【商標智能注冊申請】的價格280元,這個價格跟商標局官網基本上保持一致(官費270元)。就相差10元,但是為了注冊體驗10元也是值了。這個操作流程就相當于你直接在商標局官網注冊商標。
如果你是老司機,那么這個【商標智能注冊申請】完全是為你量身定做的,極易上手。
但如果你是小白,我還是建議你選擇【商標顧問注冊申請】680元和【擔保注冊申請】1380元。這兩個都是有專家幫你檢索、評估注冊,相當于你找商標代理商,不同的是【擔保注冊申請】如果注冊失敗會全額退款。后面也會詳解為什么推薦這兩個服務。
2、體驗方便
前面已經說到商標局官網體驗爛,實際上是真的爛,簡直是反人類的操作,老司機還好,小白的話肯定是一臉懵逼的進去,一臉懵逼的出來。
而在阿里云上面注冊,就沒有那么多的煩惱,傻瓜式操作流程,體驗完爆商標局官網。
商標注冊的費用
再說一下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商標注冊費用。商標注冊無非就是以下3種途徑,在這里我對各種途徑的所需的費用做一下對比。
1、商標局的注冊費用
商標局規費: 300元/類·件,即:1件商標在1個類別中申請10項(含10項)以內的商品。超過10項商品,每超過1項商品加收30元。
例如:
在一個類別中指定8項商品,規費為:300元。
在一個類別中指定15項商品,規費為:300+(15-10)×30=450元。
2、找代理商的注冊費用
代理商的費用就不那么固定了,這個得看代理商的報價,還有你的談判能力了。通常代理商注冊商標的費用在500-1500元之間。
注意:大多數代理商是不包注冊成功的,且注冊費用也是不會退給你的。
3、阿里云的注冊費用
阿里云商標注冊的費用就比較透明了,上面已經說了,分為3個檔次及服務:
【商標智能注冊申請】:280元
【商標顧問注冊申請】:680元
【擔保注冊申請】:1380元
詳細費用,參考這里:
產品定價_商標注冊申請_阿里云商標服務-阿里云?help.aliyun.com·······································································
嘉興商標注冊哪里好!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找中北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啊 本公司是一級代理機構 信譽好 是嘉興本地公司已經有5年時間了  聯系電話 13004235703
···································^^····································
···································^^····································
·······································································
嘉興中院發布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
4月22日上午,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聯合召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中院副院長徐靜霞通報嘉興法院2019年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情況,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徐瑾發布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南湖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吳政文介紹該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
浙江日報、錢江晚報、嘉興日報、南湖晚報、嘉興電視臺、嘉興電臺等10余家媒體到會采訪。2019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審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883件,同比增長2.8%,知產案件審判質效名列全省前茅。
原告(反訴被告)深圳市年代裝飾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浙江年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摘要】原告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4日。2017年4月27日,原告通過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商標許可合同》,取得了“年代”注冊商標使用權(該商標注冊日期為2016年4月28日,核定服務范圍為第37類室內裝潢、建筑等),期限至2026年4月27日止。被告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9日,2009年至2018年間,被告承建的多個工程施工現場均懸掛了“年代幕墻”字樣。原告認為,被告在同種服務上使用與“年代”商標相同標識,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認為,原告使用“年代”作為字號注冊和使用“年代”商標的行為均侵犯了其在先企業名稱權,故提起反訴。南湖法院審理認為,“年代”商標注冊日期為2016年4月28日,而被告于2009年開始將“年代”作為識別服務來源的商業標識進行使用,屬于在先使用行為。因此,被告不構成商標侵權。同時,被告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原告使用“年代”商標有攀附被告商譽的故意,因此原告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駁回被告的全部反訴請求。
本案涉及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與在后注冊商標之間、在先企業名稱(字號)與在后企業名稱(字號)之間、在先企業名稱(字號)與在后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問題。法院在充分查明雙方當事人發展歷程、經營狀況、經營范圍等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遵循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對諸項權利沖突依法裁判,有效維護了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
被訴侵權標識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關鍵是看該種使用方式能否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本案中,被訴侵權標識并非牛仔褲常見的裝飾性圖案,且與原告注冊商標高度相似,即使被告銷售的牛仔褲上標注了其他品牌,其行為仍屬于商標性使用,構成侵權。
原告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訴被告平湖市貝兒特童車有限公司、平某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2014年6月4日,兩原告就其各自占有50%著作財產權的美術作品《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小豬佩奇,小豬喬治,豬爸爸,豬媽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局進行了作品登記。2019年5月24日,兩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被告平某經營的“樂滿星童車”淘寶店鋪購買了玩具車一輛(配有貼紙一套),該玩具車的生產者為被告平湖市貝兒特童車有限公司(簡稱貝兒特公司),其前部整體設計為卡通版動物豬造型,與“PeppaPig”(小豬佩奇)相比較,小豬的身體和頭部均分別為紅色和粉紅色,臉上均有圓形腮紅,擬人化后的手均為三根手指,頭部整體輪廓及表情也較為近似,配套使用的貼紙上的小豬頭部圖案與PeppaPig”(小豬佩奇)的小豬頭部并無明顯差異。被告網店顯示,該童車交易成功654次,單價為238元至308元。兩原告認為,兩被告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玩具車未經其許可且未支付報酬即使用了“小豬佩奇”圖案,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就涉案美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故訴至法院。南湖法院審理認為,“PeppaPig”(小豬佩奇)圖案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兩原告系涉案美術作品共同的著作權人,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貝兒特公司系被訴侵權玩具車的生產者,且與平某共同銷售了被訴侵權玩具車。被訴侵權玩具車及配套使用的貼紙與涉案美術作品均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兩原告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的發行權。最終,法院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貝兒特公司賠償兩被告經濟損失140000元,平某對其中的4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在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法院對侵權人的判賠力度應當與權利人作品的獨創性、知名度相匹配,并充分考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對推銷侵權產品所產生的經濟價值。本案中,兩原告系美術作品“PeppaPig”(小豬佩奇)的著作權人,該卡通形象也是動畫片《小豬佩奇》中的主角,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法院經過綜合認定,確定判賠金額,充分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侵權人也起到了較好的警示作用。
原告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訴被告桐鄉市潯龍電氣有限公司、沈某根、沈某英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施耐德品牌斷路器和電開關產品在中國電氣行業和市場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原告經商標權利人授權可在中國境內使用第G715396號注冊商標和第267665號注冊商標。被告桐鄉市潯龍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潯龍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被告沈某英,實際控制人為被告沈某根。2018年10月,潯龍公司在未取得原告許可的情況下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交流接觸器。2018年11月,桐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潯龍公司內查獲并扣押有涉案商標的交流接觸器、商標蓋板、內包裝盒、移印板、商標標識一批以及激光打印機、電腦主機各一臺。此后,沈某根、沈某英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刑。原告認為,潯龍公司、沈某根、沈某英的行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桐鄉法院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焦點在于潯龍公司和沈某根、沈某英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根據查明的事實,沈某根、沈某英在實施侵權活動時分工明確,參與程度較深,系結伙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且均因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刑事處罰。因此,沈某根、沈某英應就被訴侵權行為與潯龍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結合潯龍公司、沈某根、沈某英的侵權情節,法院判決潯龍公司、沈某根、沈某英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30000元、維權合理費用20000元,合計250000元。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中,侵權公司內部人員就侵權行為與侵權公司在主觀上具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客觀上具有通力合作的行為協作性,結果上具有導致損害后果發生的同一性,就應當與侵權公司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原告海寧市吳越風采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被告海寧市鹽官鎮中新股份經濟合作社委托創作合同糾紛案
【案情摘要】2019年3月13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創作村歌協議》,約定被告委托原告創作一首中新村之歌,制作費用68000元。此后,原告委托作詞人陳某創作歌詞。3月18日,中新村工作人員聯系陳某,告知原被告已終止村歌創作協議,請陳某立即終止歌詞創作。3月20日,被告函告原告解除《創作村歌協議》。3月23日,原告收到解除函后回函,表示歌曲的歌詞已由陳某完成,并要求被告支付23500元作為違約賠償。被告拒絕支付。雙方遂成訟。海寧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為承攬關系,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有權提出解除合同,但應當賠償原告相應損失。從現有證據材料看,雖然已有歌詞成稿,但完成時間無法確認,且原告并未將該成稿交付被告,被告也未認可該創作成果。但是,原告確實開展了創作前的一些調研工作,僅以是否交付創作成果來衡量原告的勞力付出也有失公平。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總價的20%即13600元作為報酬。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委托創作合同糾紛中,委托人有法定的單方解除權,且不適用合同的違約金條款,但應賠償受委托人合理的報酬損失。該損失的確定應考慮創作活動的特殊性,結合受托人的體力和腦力付出情況予以綜合評判。該案的裁判,具有較好的指引意義。
原告浙江創名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華唯環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情摘要】2018年6月13日,原、被告簽訂《商標轉讓委托合同》,約定:原告受第三方公司委托向被告購買第9647133號“ED”商標,轉讓費為2萬元;若因被告導致上述商標轉讓不成功的,被告在收到不予核準轉讓相關通知書五日內退還原告已支付的商標轉讓費用20000元并賠償違約金。2018年12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出具《商標轉讓/移轉申請不予核準通知書》,因涉案商標被法院凍結,不予核準轉讓。2019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律師函》,要求被告應及時退還商標轉讓費20000元并承擔違約責任。2019年6月18日,涉案商標被法院裁定解除凍結。訴訟中,被告辯稱,商標暫時性被凍結,屬于可克服情形,不屬于無法轉讓,且商標轉讓流程不存在時限義務,故其不構成違約。秀洲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商標因商標權人的其他案件被法院凍結,致使無法轉讓。該類財產保全措施可通過提供擔保等方式即時解除,但被告在商標被凍結后九個月仍未能解封,遠遠超過合理期限。原告向被告發送《律師函》,明確表達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據此,法院判決原、被告間簽訂《商標轉讓委托合同》解除,被告退還原告商標轉讓款20000元并賠償逾期付款違約金。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訴。嘉興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商標轉讓手續繁雜且具有不確定性。本案中,被告的商標被另案裁定凍結,致使無法轉讓。法院從雙方合同約定、被告行為是否怠于履行義務、原告合同目的能否實現等方面分析說理,證明涉案商標被另案凍結并非屬于不可抗力,據此駁回了被告關于商標轉讓合同無需遵守時效性的抗辯,從而保證了守約方的合法權益。
原告浙江美爾凱特智能廚衛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登封市鵬貝建材有限公司、王某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案情摘要】2019年1月,原告與被告登封市鵬貝建材有限公司(簡稱鵬貝公司)簽訂《年度經銷合同書》,約定:原告將其“美爾凱特”品牌產品在河南省登封市的經銷權授權給鵬貝公司,年度銷售任務為65萬元;鵬貝公司承諾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原告知識產權,不在合同期內推銷、出售、向他人購買與原告產品形成競爭或替代的任何產品等,若違反合同約定,原告有權向鵬貝公司主張不低于合同總金額30%的違約金。2019年2月28日,登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時,發現鵬貝公司倉庫存在假冒美爾凱特品牌產品,鵬貝公司承認存在銷售以上產品行為,該行為嚴重違反合同中所涉知識產權條款的約定。2019年4月2日,經協商,鵬貝公司向原告賠償違約金50000元,追加保證金50000元。此后,鵬貝公司未按約支付違約金及保證金。于是,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賠償和解協議,鵬貝公司、王某支付違約金195000元。兩被告辯稱,其并未在店內銷售侵權商品,僅是在倉庫中存儲,另,且違約金過高。秀洲法院審理認為,鵬貝公司將假冒商品用于搭建展廳、為客戶裝修樣板房的行為系交易行為,且假冒商品上有“美爾凱特”品牌標識,對原告商標及其商譽造成毀損。綜合考量原、被告間經營合作的時間、金額、方式,鵬貝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規模、后果,原告商標的聲譽及企業的知名度,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法院確定鵬貝公司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0000元。鵬貝公司為一人有限公司,王某作為公司股東,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故應就鵬貝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被告在加盟期間,在授權店鋪內銷售、使用侵害原告商標權的假冒商品,嚴重影響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品牌形象,性質惡劣。在雙方簽訂和解協議后,被告又拒不履行賠付責任,原告有權解除和解協議并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賠償損失。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100000元,充分保護原告作為特許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原告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產業協會訴被告桐鄉市梧桐振東福藝茶葉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摘要】原告于2011年6月28日注冊取得第9129815號“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葉,有效期至2021年6月27日。2012年5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西湖龍井”為馳名商標。根據《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產業協會“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用以證明具備“西湖龍井”原產地和特定品質,包括商品特定生產地域范圍即杭州市西湖西面東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楊府廟、龍門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東岳、金魚井的168平方公里的區域;商品特定外形、香氣、滋味、湯色品質;商品特定采摘、加工工藝流程等。2018年4月28日,原告在被告網店購買了被訴侵權茶葉,包裝的正面突出標有“西湖龍井”字樣。原告遂訴訟。桐鄉法院審理認為,“西湖龍井”注冊商標系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即系證明茶葉的生產地域范圍為劃定的西湖龍井茶保護基地,西湖龍井茶區的自然因素決定了該產區的茶葉具有“西湖龍井”地理標
                    
 
                    
                        
                            - 
                                
                                發表于 2020-11-21 07:27
                            
 
                            - 閱讀 ( 766 )
 
                                                        - 分類: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