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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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8條第2款規定的是“除了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以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而很多景區并不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
因此,任何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以景點名稱申請注冊商標,搶注這些商標并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也因此有不少歷史遺跡和風景名勝商標被搶注的事跡。
但是呢,太出名的景區名稱想作為商標申請則比較難獲得核準授權:
要么可能被認為侵占了國家、公共無形資產,注冊在某些類別更是難以保障景點的社會形象,造成景點名稱被淡化甚至丑化,構成“不良影響”違法商標法第10條規定。
要么,則會被認為違反了商標法第11條對商標顯著性的相關規定——即因太過有名,直接作為商標使用在某些商品類別上,完全是指示了商品的產地,甚至直接表示了其內容特征等,因此缺乏顯著性不能區別商品來源。
著名的“瘦西湖”案,申請人還是官方部門“揚州市瘦西湖風景區管理處”,一樣因為違反了商標法第11條第2款規定被駁回申請。
然而呢,有些知名景區商標不僅注冊成功,還是老字號商標,最近還贏了一場不正當競爭官司!
那就是著名的廈門“鼓浪嶼”。當然啦此鼓浪嶼非彼鼓浪嶼,這里是廈門特產、鼓浪嶼當地傳統小吃:一種餡餅。
廈門興茂貿易有限公司成立于1983年,分設電器部、食品部兩大部門。食品部主營鼓浪嶼(gulangisland)品牌,眾所周知的中華老字號“鼓浪嶼餡餅”便是品牌旗下一類產品。
“鼓浪嶼”品牌系列產品早在1983年即獲得過福建省優質產品獎; 1985年獲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部優質產品獎;于2001年獲中國國內貿易部頒予的“中華老字號”稱號,于2012年獲得“廈門老字號”的稱號。在歷年廈門市糕點評比中均名列榜首。
而在2013年4月,興茂公司就發現市面上由廈門市譽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餡餅包裝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嶼”等文字,產品包裝盒規格、內外裝潢、款式和圖案等與自己的包裝盒類似。
遂以侵害注冊商標權、惡意“傍名牌”造成消費者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將譽海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定:
譽海公司將“鼓浪嶼”三個字放在餡餅盒外包裝中顯眼位置,消費者購買時極易對產品的來源與原告產品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侵害了原告享有獨占使用權的商標“鼓浪嶼”,判定譽海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興茂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8萬元。
但同時,對“鼓浪嶼特產”字樣的做法,則認同譽海公司解釋,認為是作為地名使用,意指鼓浪嶼的一種特產,系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標意義使用,屬于對他人已注冊商標的合理使用行為,因此不構成侵害商標權。
然而判決生效以后,興茂公司發現譽海公司所銷售的餡餅依然在包裝盒上銷售標注有“鼓浪嶼”、“鼓浪嶼特產”字樣.
因此2015年再次將譽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標注“鼓浪嶼”商標的行為。
一審判決對于“鼓浪嶼特產”字樣的判定與前一個案子保持一致,但就“鼓浪嶼”字樣的使用,卻判決譽海公司向興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
興貿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終審判決終于結束。
終審法院指出,廈門興茂貿易有限公司前身廈門市鼓浪嶼食品廠是鼓浪嶼島上唯一生產餡餅、糕點的食品企業,早在1983年便以食品廠的名義申請了第30類面食甜點類“鼓浪嶼”商標,并獲核準注冊,雖然該商標因為未續展而失效,但興貿公司在2012年再次申請了一系列“鼓浪嶼”商標。
且作為已認定的中華老字號,其在餡餅、糕點等食品類商品上已使用多年并獲省、市著名商標等多項殊榮的商標,因此享有較高知名度。
譽海公司作為廈門市同行,不可能不知道這種情況,然而依舊選擇在餡餅的包裝盒上標注了“鼓浪嶼”字樣,因此,該使用行為明顯是惡意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且極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其產品來源的混淆誤認。
同時,經查證譽海公司所售餡餅并非在鼓浪嶼生產,而其生產制作過程也并不與鼓浪嶼區域特定地理因素相關,譽海公司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具有鼓浪嶼餡餅的獨特傳統工藝、民間傳說等特定人文因素。
因此,無論從鼓浪嶼的地理或人文因素的角度,譽海公司在餡餅上標注“鼓浪嶼特產”都不具備正當理由。
綜上,終審法院認定譽海公司的行為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其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餡餅包裝盒上標注相關字樣,并賠償興茂公司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0萬元。
法院特別指出:
1、譽海公司的行為屬于突出使用與他人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鼓浪嶼”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屬于商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的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雖然本案中鼓浪嶼為景點地名,但興茂公司通過長期在餡餅商品上使用“鼓浪嶼”商標,已獲得區分商品來源的第二含義,而不再是作為地名的第一含義。
第一點我們在商標侵權案中時常見到,但第二點卻頗有一些指示意義,即:
可能會有人想,如果某標識被告知是禁用為商標注冊的,那么我通過大量使用,使其獲得第二含義,到時候也得承認這個商標是我的,這樣真的行得通嗎?
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要先徹底了解的是,所謂的商標的“第二含義”。
什么是“第二含義”?
嚴格來說,并不是所有的商標都需要具有第二含義,所謂“第二含義”定義實際上是來自于對通用名稱、描述性標志及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的使用在司法實踐中的事實認定。
《商標法》第11條規定:
“下列標識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由此可見:
1、描述性標識即是商標的所使用的詞匯其表述的內容、含義描述了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本身,或該商品的成份、性質、用途、功能、特點、質量、重量、數量等其他特點。
2、這類描述性的標識及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識,在不具有第二含義之前,是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
而第一含義和第二含義的定義也便從此而來:
這類描述性詞匯體現的是商品本質的內容和特點,所以對于同一個行業來說,是屬于公有領域可以共用的詞匯,因此不具備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這便是“第一含義”的概念。
相對的,雖然這類詞匯本身并不具備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但是由于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具備了商標的基本功能即可以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于是具備了“第二含義”。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含義”并不是 “ 第一含義”之外的第二種含義,也不是 “ 主要含義”之外的次要含義:
“ 第二含義”之所以是“ 第二”,是因為它產生的時間處于第二位,是最初只是描述性標識(這是 “ 第一含義”)的標志 ,經過使用與特定的來源聯系在一起,才成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這是 “ 第二含義”) 。
“第二含義”不是因為它在消費者或相關公眾看來其重要性或含義居于第二位,而是來自對商標使用行為的事實認定,因此需要相關證據來證明。
如何證明描述類標識的使用是“第二含義”上的使用?
根據《商標法》第48條規定,商標性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要構成商標性使用,使用行為必須能夠構成商品和服務來源的區分,因此如果只是停留在描述性使用,即該商標的使用是針對“第一含義”的使用,是不能構成商標性使用的,實現“第二含義”的使用才可能構成商標性使用。
所以,要證明對一個商標進行了“第二含義”上的使用,需要證明:
1、該標志已被使用人作為商標使用。
2、該標志已與該使用人形成了緊密的對應聯系,能夠成為申請人所提供的商品的標志或象征。
這里便是體現了第二含義的核心價值: “ 聯系”。即消費者或相關公眾能夠將該標志看作商標使用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標識,而不再是所有相同或類似商品的通用名稱或描述性標志。
而這當然也需要由申請人通過證據加以證明。
但值得注意的是,商標被申請人使用的方式、時間和范圍,目前從立法上來看是尚且沒有一個固定標準的,因此,在商標“第二含義”上使用的事實認定過程中,一般還是由審查機關、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個體對商標法精神的領會和解讀進行判斷。
此外,對于“第一含義”上的使用也需要注意必須是合理使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首次明確了商標合理使用的構成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
2、不是作為自己商品的商標使用;
3、使用只是為了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由此可見,合理使用,首先要考察使用人的主觀意圖,其次判斷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
需要提醒的是,非商標性使用雖然可能不會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但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所以,綜合上述內容,在此也要奉勸各位商標人,還是不要老想著把通用名稱、描述性標志及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當作商標使用,一方面要證明“第二含義”上的使用并非易事,一方面即使是描述性合理使用也有隱患所在。最好的規避風險的辦法,還是老老實實注冊一個能夠區別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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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615號長城廣場B樓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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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請途徑:可以自己親自到商標局注冊大廳(北京)辦理,也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申請所需資料: 1、需商標圖樣; 2、注冊商標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3、身份證明文件:A.公司申請的:需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B.個人申請的:需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費用:需向商標局繳1000元官費,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還需向代理機構交700元左右的代理費。 申請程序: 1、先對商標進行查詢,如果在先沒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請文件,遞交申請了; 2、申請遞交后的1個月左右,商標局會給你下發一個申請受理通知書(這個期間叫形式審查階段)。 3、形式審查完畢后,就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這個階段大概需1年到1年半時間。 4、如果實質審查合格,就進入公告程序(這個期間是3個月,也叫異議期間); 5、公告期滿,無人提異議的。就可以拿注冊證了。我可以免費為你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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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商標注冊需要繳納的規費: 1枚商標1次申請官費為600元,可以選擇10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不足10個類別仍收取600元官費,超過10個類別超出部分按照60元/個類別收取官費。 2013年10月1日前,每件提供商標注冊證明申請的官費為1000元 在2013年10月1日調整為每件800元。 至2015年10月15日調整為每件600元。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商標注冊證明官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商標注冊證明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廈門商標注冊流程: 商標查詢(2天內)→申請文件準備(3天內)→提交申請(2天內)→繳納商標注冊費用→商標形式審查(1個月)→下發商標受理通知書→商標實質審查(12個月)→商標公告(3個月)→頒發商標證書。(2014.05.01實施新的商標法,商標實質審查期9個月。) 1、商標查詢。 商標查詢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冊申請前,對其申請的商標是否與在先權利商標有無相同或近似的查詢工作。 以下幾種情況在此說明: 1)本身缺乏顯著性或屬于商標法律禁注禁用的詞語不能通過查詢來判斷其申請注冊是否能被核準; 2)如有在先申請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在查詢時還未進入商標局數據庫,因兩者時間相近會使查詢結果無法反映; 3)如查詢報告提供了幾個可能構成近似的商標,代理人只是通過一般審查標準和經驗來做出分析,其意見僅供參考,并不能代表商標局的審查意見; 4)對于組合商標,如僅查詢了商標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實際申請商標中的其它部分(如圖形)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也會導致商標整體被駁回; 5)委托人在查詢時僅提供了商標的名稱,但實際申請時所提供的商標設計稿中由于字體、色彩、結構或排列的差異,也會導致查詢結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近似的程度。 2、商標審查。 商標審查分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①商標形式審查(3—4個月),確立申請日十分重要,由于中國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一旦發生申請日的先后成為確定商標權的法律依據,商標注冊的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商標局收到商標申請書對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請書發放受理通知書。 商標注冊證書 商標注冊證書 ②商標實質審查(12個月),商標實質審查是商標注冊主管機關對商標注冊申請是否合乎商標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檢查.資料檢索.分析對比.調查研究并決定給予初步審定或駁回申請等一系列活動。在此期間,在該商標未獲準注冊以前,請不要在使用中標注注冊標記(如:“注冊商標”、“?”等),可以標記“TM”。另外,在未核準注冊以前,帶有該商標的商品及包裝物,或商標標識不宜一次制作過多,以防因注冊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初審公告。 商標的審定是指商標注冊申請經審查后,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允許其注冊的決定。并在《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三個月內沒有人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經裁定不成立的,該商標即注冊生效,發放注冊證。 查詢分析 商標查詢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冊申請前,對其申請的商標是否與再先權利商標有無相同或近似的查詢工作。查詢不是商標申請注冊的必經程序,查詢的范圍以查詢之日起已進入商標局數據庫的注冊商標和申請中商標為限,并且不含處于評審狀態的在先權力信息,結果不具法律效力,僅作為參考,并不是商標局核準或駁回該申請的依據。 商標查詢是一項專業的工作,可以委托商標代理人代為查詢,將會得到更準確的建議。 商標查詢也可以委托商標局的事業單位通達商標事務中心查詢,其查詢的結果還是比較準確的。 商標分析是指商標注冊請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冊請前,對其申請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中的所規定商標禁止注冊為商標情形條款或禁止作為商標使用條款。這也是商標申請前必不可少的需要做的工作,以提高商標申請成功率。 形式審查 商標注冊形式審查 商標形式審查(3個月左右),商標形式審查是指商標注冊主管機關對申請商標注冊的文件、手續是否合乎法律規定,若符合法律規定,審查機構編定申請號,確定申請日,下發《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確立申 請日十分重要。(2014.05.01實施新的商標法,商標形式審查期1個月左右) 實質審查 商標注冊實質審查 商標實質審查(18-30個月左右)。(2014.05.01實施新的商標法,商標實質審查期9個月) 初審公告 商標的初審公告(3個月)是指商標注冊申請經審查后,符合《商標法》相關規定的,允許其進行商標注冊。并在《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初審的商標自刊登初審公告之日起三月內沒人提出異議,該商標予以注冊,同時刊登注冊公告。三個月內沒有人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經裁定不成立的,該商標即注冊生效,發放注冊證。 四個步驟:商標查詢(一天)—商標形式審查(1個月左右)—商標實質審查(12——48個月)—商標公告(3個月)—領取注冊證(2個月)。 友情提醒:在商標申請期間(未獲準注冊之前),請不要在使用中標注注冊標記(如:“注冊商標”、“?”等),可以標記“TM”。 baike.baidu.com/link?url=8P_d6vlxQYl3DojetAMbpwZunDlpAoAPpkLDdWH4HbYhKMfZ8ZA5FimCuAXKg3zuwYlme-xlZIZTuQgRyUFoFTcjfL-GzQ2F1I3nz12QRRVLTuuyKyZEkOaXhHY7Ct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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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公司經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后,被廈門市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為2014年度廈門市著名商標,并2014年9月24日于廈門工商紅盾信息網公布相關公告。
根據《廈門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可知,“廈門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有較高知名度、較好的商業聲譽、較高市場占有率、并為公眾所熟知的企業依法認定的廈門市注冊商標。我公司獲得“廈門著名商標”,不僅對聚祥春品質和服務的的肯定,也是對我公司“創新、學習、務實、合作”的經營理念和“誠實守信、團隊至勝、追求卓越、協調發展”的服務理念的嘉獎,更是消費者和市場給予的最高榮譽。
十六年來,我公司一直秉著“以和為貴、誠信共贏”的經營理念和“以人為本、以客為先、顧客滿意、持續發展”的企業精神,引用國際最成功的經營管理模式,創設高素質的專業管理隊伍,保證了聚祥春的高效運作。同時,在掌握和繼承百年制茶的傳統工藝基礎上,引進國際先進的制茶流水線和綠色食品標準作業設備,將傳統制茶技藝與現代制茶技術相結合,將傳統茶文化與時尚相融和,使得聚祥春品牌越走越遠,不僅在全國各地擁有將近400家“聚祥春茗茶”品牌旗艦店和特許加盟連鎖店,還讓聚祥春茶葉獲得多項知名獎項,這是聚祥春企業文化的凝聚,也是全公司員工共同努力的結果。
我們會繼續以市場為導向,以品質為保證,以優質的服務為中心,以弘揚傳統茶葉文化和精神為主旨,繼續發展好聚祥春的品牌,并不斷激勵自我,使聚祥春在中國茶葉品牌中更上一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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