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侵權行為。這是指直接由行為人實施的加害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其表示形式包羅:制造發現、適用新型、外不雅設計專利產物的行為;利用發現、適用新型專利產物的行為;允諾發賣發現、適用新型專利產物的行為;發賣發現、適用新型或外不雅設計專利產物的行為;進口發現、適用新型、外不雅設計專利產物的行為;
間接侵權行為。這是指行為人自己的行為并不直接組成對專利權的損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指使、幫忙他人損害專利權的行為。間接侵權行為凡是是為直接侵權行為制造前提,常見的表示形式有:行為人發賣專利產物的零部件、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產物的模具或者用于實施專利方式的機械設備;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托,私行讓渡其專利手藝的行為等。
有被加害的對象:即加害的必需是受專利法庇護的專利產物或方式,對于已顛末期,宣告無效或拋卻的專利的實施,不組成侵權;
有法心猿意馬的侵權行為:如制造、利用、發賣或允諾發賣、進口別人的專利產物,或利用了別人的專利方式,利用、發賣、進口了以該方式直接獲得的產物;
以出產經營為目標:即以獲利為目標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若是專門為科學研究和嘗試而利用有關專利手藝或小我出自快樂喜愛或自用等非盈利目標制造、利用專利產物或利用專利方式的行為,也不屬于加害專利權;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若是是經專利權人許可或默許的實施行為,則不組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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