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則從2018年3月1日開始執行,3月1日后如果還想使用上述方法處理他人車輛的電子眼違法,需要先進行面簽,綁定該車后才能處理。
一個人最多只能同時綁定3輛其他人的車輛; 一輛車也最多也只能同時綁定3個其他人的駕駛證; 一個人歷史累計綁定其他人的車不能超過5輛,如此說來,加上車主本人,一輛車最多可獲得4個駕駛證消分。
因此,先違章再綁定扣分行不通 ,通過警郵便民服務點、警銀離柜辦理自助機、交管大廳違法處罰自助機、“交管12123”等便民渠道,處理有記分的電子眼時,被處理人必須是機動車所有人。
非本車駕駛人通過上述便民渠道處理該車記分的電子眼時,需提前至全市各交警分局、大隊等公安交管理業務窗口或“交管12123”APP面簽綁定該機動車,完成后才能處理自面簽綁定日起以后的電子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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