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的侵權責任法,我們可以得知,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醫院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醫院出現誤診以后,首先應該與醫院協商賠償事宜,如果協商不下來的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法院會根據實際的情況,判決佩服的金額,如果不懂法院訴訟程序,還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處理。
建議還是先行和醫院協商處理,畢竟醫療事故大家都不愿意見到,如果走訴訟程序的話,不僅耗費時間也耗費精力,當然,如果醫院賠償費用極地的話,也可以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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