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注冊人在利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處所工商行政辦理部分責令期限更正;期滿不更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是以,發生名稱變動后,若是企業不實時進行商標注冊人的名義變動,將面對商標被撤銷的風險。
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無法供給直接利用證據。所謂“撤三”,遵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劃定,任何人可以申請撤銷他人沒有合法來由持續三年不利用的注冊商標。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請,商標注冊人若是不想商標被撤銷,,就必需供給注冊商標的利用證據。而若是注冊人的名義發生變動,必然無法直接供給以原注冊人名義利用商標的證據,現實利用證據可能會不被采納。如許勢必會影響商標評審裁心猿意馬成果,對注冊人造當作晦氣影響。
未便于商標辦理和利用。因為注冊人名義未變動,會造當作公司各項證照持有人名義不同一,在打點招投標、銀行、商標質押等營業時,影響審批、增添工作當作本。
是以,當企業發生掛號事項變動時,必然要注重查抄包羅商標注冊證在內的全數證照是否實時打點了變動掛號,以免給企業的經營造當作晦氣影響。實時換證,才能自在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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