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統一種商品或者近似商品上利用與其注冊商標不異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具體表示形式有:
1、在統一種商品上利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不異的商標;
2、在統一種商品上利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3、在近似商品上利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不異的商標;
4、在近似商品上利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發賣加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發賣不知道是加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實該商品是本身正當取得的并申明供給者的,不承擔補償責任。
偽造、私行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發賣偽造、私行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因為這類行為侵擾了市場經濟秩序,加害了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好處,后果嚴重,風險極年夜,是以應依法究查違法者的法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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