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中還沒有凌虐兒童罪這個罪名,呈現近似凌虐兒童的案子,司法機關經常用行政懲罰來取代刑法罪名。
若是兒童是犯罪者的家庭當作員,凌虐兒童,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若是危險是長年累月造當作的,可以認心猿意馬是凌虐行為,若是是個體一次行為造當作的會被認心猿意馬為居心危險罪。
若是兒童是家庭當作員不測的人,第二百三十四條居心危險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犯前條目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滅亡或者以出格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當作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固然孩子沒有權力訴訟 ,查察院可以尋找代辦署理人,幫手告狀,即使是小孩也是有維護本身法益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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