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含有國際機構英文縮寫
《商標法》明白劃定一些特別標記不得作為商標利用,如和當局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號不異或近似的標記,或者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記不異及近似的標記等。
此類標記被用于特心猿意馬的國際機構,若再被用于貿易性質的注冊商標中,將降低其顯著性,進而帶來一系列的不良影響。申請注冊英文商標時,申請人切不成使商標含有國際機構的英文縮寫。
商標寄義負面消極
注冊商標本家兒要已被用于各類貿易勾當之中,若注冊商標寄義負面消極,將會發生嚴重的不良影響,如降低相關公家的審美趣味,損害社會風氣等,是以此類標記不克不及作為商標利用,亦不成將其申請為注冊商標。
申請注冊英文商標時,申請人需要寄望英文商標寄義是否負面消極,是否易發生不良影響;如有則需要實時更正,不然注冊申請將被駁回,不予注冊。
商標缺乏顯著性
商標的主要感化是區分不異或近似商品、辦事的分歧供給者,進而便利消費者識別、遴選商品或辦事,是以商標必需具備響應的顯著性。若商標缺乏顯著性,商標的感化將無法闡揚,并導致消費者發生混合誤認等。
申請注冊英文商標時,申請人需權衡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若顯著性甚低,則需要實時調整點竄,以增添商標顯著性,不然注冊申請將很難經由過程商標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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