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請求人提交的復審請求書后,起首進行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的本家兒要內容包羅:請求復審的客體、復審請求的刻日、復審請求人的資格、復審的費用、復審的來由、復審請求書的格局和內容以及需要時的專利代辦署理委托書等。
若是復審請求不是針對國度常識產權局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議提出的,或者提出復審請求的時候超出了法心猿意馬的三個月刻日,或者復審請求人不是被駁回的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則該復審請求將不予受理。
前置審查
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劃定,專利復審委員會該當將經形式審查及格的復審請求書(包羅附具的證實文件和點竄后的申請文件)連同原申請檀卷一路送交作出駁回決議的原審查部分進行審查,這種審查叫作前置審查。按照審查指南第四部門第二章第3.1節的要求,除特別環境外,原審查部分凡是該當在自收到檀卷后一個月內完當作,作出“前置審查定見書”。
復審請求人在復審請求時提交點竄文本的,前置審查時該當起首審查申請文件的點竄是否僅限于消弭駁回決議所指出的缺陷。合適劃定的,以點竄文本為根本進行前置審查;不合適劃定的,對峙駁回決議,并具體申明點竄不合適劃定的定見。
合議審查
在合議審查過程中,合議組對復審請求書、申請檀卷和原審查部分的前置審查定見進行周全的研究。
合議審查中,合議組一般僅針對駁回決議所依據的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
可是,合議組在合議審查中發現審查文本中存在足以用在駁回決議作出前已奉告過申請人的其他來由及其證據予以駁回的缺陷,或者存在駁回決議未指出的較著本色性缺陷或與駁回決議所指出缺陷性質不異的缺陷,則可以對與之相關的來由及其證據進行審查,而且經審查認心猿意馬后,該當依據該來由及其證據作出維持駁回決議的審查決議。
復審決議
合議組顛末上述工作,在澄清事實的根本上,按照少數從命大都的原則經由過程表決作出復審決議。
審查指南第四部門第二章第5節劃定復審決議分為三種:
(i)復審請求當作立,撤銷駁回決議;
(ii) 專利申請文件經復審請求人點竄,降服了原駁回決議所指出的缺陷,在點竄文本根本上撤銷駁回決議;
(iii) 復審請求不當作立,維持原駁回決議;
屬于前兩種環境時,將原專利申請發還原審查部分繼續進行審批法式。原審查部分該當執行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議,不得以同樣的事實來由和證據作出與復審決議定見相反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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