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刑法》劃定,出產、發賣有毒、有害食物罪,是指出產者、發賣者違反國度食物衛生辦理律例,居心在出產、發賣的食物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或者發賣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食物的行為。
也就是在食物加工、發賣、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或者利用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加工食物的就是出產、發賣有毒、有害食物罪科罪懲罰。
在食用農產物蒔植、養殖、發賣、運輸、貯存等過程中,利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就合用該罪的懲罰。
此罪會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發賣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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