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般心猿意馬性,聚眾賭錢可以指控的罪名是賭錢罪,所以聚眾賭錢是違法行為。
就聚眾賭錢和開設賭場而言,屬行為犯。只要行為人以營利為目標實施聚世人進行賭錢的行為即組成既遂,至于被堆積的世人是否已經著手賭錢行為在所不問,本人加入賭錢與否也在所不問。
賭錢罪,是指以營利為目標,聚眾賭錢或者以賭錢為業的行為,是對社會風險很年夜的行為。
按照《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標的,聚眾賭錢或者以賭錢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并懲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并懲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懲罰金。
賭錢風險年夜,請遠離賭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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